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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贺女士带着11岁的儿子小涵去4S店看车。贺女士专注和销售交流买车事宜,

湖南湘潭,贺女士带着11岁的儿子小涵去4S店看车。贺女士专注和销售交流买车事宜,小涵在展厅自由活动。看到一辆酷炫电动汽车,小涵钻进车内还找到钥匙,出于好奇启动车辆,结果车子失控撞上玻璃幕墙。经专业评估,车辆维修、贬值、鉴定等各项损失共计38916元。双方协商不成闹上法庭,最终判定4S店担责70%,贺女士担责30%。 贺女士一直琢磨着给家里换辆新车,这天她便带着11岁的儿子小涵来到了当地一家颇有名气的4S店。 一进店,展厅里琳琅满目的汽车让贺女士眼前一亮。她很快被一位热情的销售迎了上去,两人开始热烈地交谈起来,从车型配置到价格,聊得很投入。 贺女士全然没留意到身旁的小涵,小涵突然被一辆造型酷炫的电动汽车吸引住了。这车外观时尚,线条流畅,小涵一下子就被迷住了。他忍不住走上前,轻轻拉开车门,一屁股坐了进去。 坐进车里,在座椅旁边的储物格里,他还找到了车钥匙。小涵心里一阵激动,好奇心作祟,他忍不住按下了启动按钮。 只听“嗡”的一声,车子竟然启动了。小涵一下子慌了神,他根本不知道怎么控制这辆车。 车子不受控制地向前冲去,撞上了展厅的玻璃幕墙。巨大的冲击力让玻璃幕墙瞬间布满了裂纹,像一张破碎的蜘蛛网。 贺女士和销售急忙赶过来,贺女士没想到儿子会闯出这么大的祸。 很快,专业人员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维修车辆的费用、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等等,各项损失加起来竟然高达38916元。 面对这笔巨额赔偿,贺女士觉得4S店也有责任,展车管理太松懈,车钥匙怎么能随便放在车里呢? 4S店认为是小涵擅自启动车辆才导致了事故,责任应该在贺女士这个监护人身上。 双方协商了很久,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1,贺女士作为小涵的监护人,在这件事里到底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呢? 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贺女士带着11岁的小涵去4S店看车。4S店是一个公共场所,人员复杂,存在各种潜在的危险。 贺女士在和销售交流购车事宜时,完全沉浸其中,没有留意到小涵的动向,让小涵脱离了自己的视线范围。 小涵作为一个11岁的孩子,好奇心强,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很容易做出一些危险的行为。 贺女士没有预见到这种可能性,没有尽到对小涵的管理和教育义务,没有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 因为贺女士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才导致小涵有机会钻进车内并启动车辆,最终引发了事故。 所以,贺女士在这件事中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S店在展车管理方面有没有过错,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4S店作为汽车销售的经营场所,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购物环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S店将展车随意停放,车钥匙放在车内的储物格里,而且车门没有锁好。 这种管理方式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为小涵启动车辆提供了便利条件。 4S店没有尽到对展车的安全管理义务,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由于4S店的过错,导致小涵能够轻易地启动车辆并造成事故,4S店应该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3,小涵启动车辆的行为在法律上该怎么定性,这对责任划分又有什么影响呢? 小涵才11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启动车辆并驾驶是一个具有一定危险性和专业性的行为,明显超出了11岁小涵的年龄和智力所能理解和控制的范围。 小涵启动车辆的行为不是他能够独立实施的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小涵的行为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在责任划分上,不能仅仅因为小涵的行为就直接将全部责任归咎于他。因为小涵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行为后果应该由其监护人贺女士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理认为,贺女士作为小涵的监护人,没有尽到足够的监护责任,让孩子脱离了自己的视线范围,导致事故发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4S店在展车管理方面存在疏忽,车钥匙放在车内且车门未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判定4S店承担70%的责任,贺女士承担30%的责任。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觉得在类似的事件中,责任划分还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 信源:湘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