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不具备生育能力,便劝导妻子小红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怀孕。然而在胎儿尚未出生之际
小明不具备生育能力,便劝导妻子小红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怀孕。然而在胎儿尚未出生之际,小明因病离世,他在去世前立下遗嘱,表明胎儿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不想要这个胎儿。那么,胎儿是否有权继承小明的遗产呢?指导性案例的观点指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双方共同达成一致,同意借助他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促使女方成功受孕后,即便男方出现反悔的情况,而女方依然坚持将孩子生下,无论该子女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还是在其他时间出生,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由此可见,小明在遗嘱中否定胎儿与自己亲子关系的行为是无效的。该胎儿应被视作小明和小红的婚生子女,属于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小明理应为胎儿预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依据来源:案例库指导案例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