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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走路“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导致6旬太婆伤残,男子在法院上被判赔偿7万元!

因走路“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导致6旬太婆伤残,男子在法院上被判赔偿7万元!此事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评论趋势几乎是“一边倒”的状态! 此事,笔者也查询了相关法律法规,经过认真地揉炼和总结,笔者的看法是: 一、我国法律条文上并没有明文规定“走路一定要保持安全距离”,法官判决的依据,更多是处于“自身法律思考方式和见解”。 二、在《民法典》里,明确规定:过失致人轻伤或伤残(未达到刑事情况下),责任人是需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法官可能是依据此条例作出的判决! 三、此次事件到底算不算过失致人伤残?还需要更多的法学专家来研判!毕竟过失行为是有明确的范围界定的,其中复合事件的范围认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此处的疏忽大意仅仅是指:“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最终导致结果发生 。” 走路能引发“危害后果”这点在常识上是说不通的…… 笔者总结:此次事件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争议”!毕竟任何成文的法律条款都对该事件的前因后果都无法恰到其分地支撑!但是此次造成6旬女子伤残,的确是因为“男人的阻挡”,这从道德层面说的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