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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连州,53岁饭店老板见来店里吃饭的女子年轻漂亮,便与她互加了微信,这正中女子

广东连州,53岁饭店老板见来店里吃饭的女子年轻漂亮,便与她互加了微信,这正中女子

广东连州,53岁饭店老板见来店里吃饭的女子年轻漂亮,便与她互加了微信,这正中女子心意,因她就是做“特殊服务”的。而后他们常在出租屋里营业。某日,男子发信息女子心知肚明,匆忙赶来,男子冲洗后迫不及待想进一步,可他还没开始突然身抽搐,女子赶紧拨打120并报警。可他们赶到时男子已无生命体征。警方了解了他们的关系后,对女子进行15日拘留。男子的家属不干了,一纸诉状把女子告上法庭,向她索要各种赔偿共131万。法院判决让她们目瞪口呆!53岁谢某在县城开了家美食饭店,生意做的还可以。这日店里来了一女子吃饭,穿着时尚妆容娇艳,引起了谢某的注意。在帮她送餐食时,距离一看,女子不仅年轻漂亮,身材也是婀娜多姿,很是迷人。谢某就与她闲聊几句,打那以后,罗某总会拐进谢某的饭店,两人渐渐熟络,便交换了联系方式。女子罗某,2024年中秋过后,便踏入了灰色地带,靠着“特殊服务”维持生计,常在市区和乡镇之间奔波。谢某虽有家室,女儿也长大,但每看到罗某苗条的身影,心里就泛起些不该有的波澜。加好友后,他藏在心底的心思就再也按捺不住,拐弯抹角地提出要照顾罗某的生意。这正中罗某心意,她本就靠这谋生,谢某开了口,又谈好了每次200到400元的价钱,她自然不会拒绝。从2025年1月初开始,两人前后有过四次私下往来,谢某很享受这种隐秘关系。2025年5月21日,这浪漫的日子,谢某又想放纵一次,当即发消息约她出租屋见面。罗某如约而至,谢某转身进了浴室冲凉。当他迫不及待想靠近罗某时,身体突然抽搐起来,直直地倒了下去。罗某吓坏了,慌忙拨打了120并报警。大约10分钟后,民警和医护人员一同赶到,可谢某早已没了呼吸。医生当场检查,排除了其他疾病因素,确认是猝死,警方也出具了死亡证明。罗某坦白自己与谢某是交易关系,同时也说不出谢某的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当晚9点多,她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过核查,罗某身上没可疑物品,身体也没外伤,谢某的猝死确实和她没直接关联。罗某因拉客招嫖被处于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谢某的妻子吴某和女儿小谢得知真相后,彻底崩溃了。人突然没了且死因如此不堪,让她们无法接受。她们认为罗某是导致悲剧的罪魁祸首,她未尽到及时救治义务,错过了最佳救治时间。于是,母女俩将罗某告上法庭,向她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共计131万余元。庭审时,吴某哭着陈述,丈夫是家里的顶梁柱,他的离世让家庭彻底垮了,罗某的行为是诱发丈夫猝死的直接原因,必须承担责任。罗某辩解发现谢某出事后,果断报警叫救护车,已尽到了基本义务,他的猝死是自身身体原因导致与自己无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Y、嫖C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罗某从事特殊服务活动,并与谢某多次进行非法交易,共收取1100元服务费用,其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破坏了管理秩序。罗某被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罚款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罗某妻女认为罗某的死与罗某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索要各种费用及赔偿131万。可法院审理查明,谢某死因为猝死,且民警对罗某进行人身检查,未发现罗某身上有可疑物品,罗某身体无明显损伤,罗某与死者之间无身体伤害行为。由于吴某及女儿无法证明罗某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谢某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若行为人已尽到合理义务,则可认定不存在过错。罗某在谢某冲凉后准备与其发生性关系时突然身体抽搐,没与谢某发生关系,而是立即到客厅拨打110报警,并且120询问是否需要帮助时回答需要。这表明罗某在谢某猝死事件中已尽了及时报警求救的义务。罗某积极履行报警求救义务,说明她在事件发生后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试图挽救谢某的生命,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谢某死亡的行为。《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谢某与罗某进行非法性交易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且这种不健康、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可能对其身体状况产生不良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谢某自身行为与猝死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应自行承担死亡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罗某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谢某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驳回其家属所有诉求。对此,您怎么看呢?
#男子吃出头发索赔千元被驳回#【法院:餐厅已尽查验义务‌】#吃出头发索赔千元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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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出头发索赔千元被驳回#【法院:餐厅已尽查验义务‌】#吃出头发索赔千元败诉倒贴10元#‌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了一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一市民戎先生在用餐时,吃出一根头发,起诉餐厅索赔1000元,但法院审理后认为,餐厅作为经营者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过错,起诉无据,驳回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戎先生负担(已付)。男子用餐吃出一根头发,索赔1000元大皖新闻记者从公开的判决书上看到,戎先生诉称,今年2月5日,其在上海徐家汇一处餐厅用餐,消费金额为158元。在用餐过程中,其在菜品中发现约10厘米长的毛发,严重影响了用餐体验和身体健康,遂起诉餐厅,要求赔偿1000元。餐厅辩称,当时已经退还了餐费。且发现异物的食品由某公司提供,作为原材料加工时,餐厅并不会进行拆解。餐厅是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该食品,查验了供应商的资质和合格证明,履行了必要的检查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上门检查也未发现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现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戎先生于2025年2月5日在被告餐厅用餐,支付158元。用餐过程中,原告食用名为“本帮什锦砂锅”的菜品时,咬开鲜肉面结后发现内有一根毛发。鲜肉面结是由可食用的外皮与内馅组成。戎先生随即向餐厅反馈,餐厅遂将餐费全部退还。涉案鲜肉面结由某公司生产,为预包装食品,一袋600g,袋内无独立小包装。某公司有速冻食品、肉制品的生产许可,涉案鲜肉面结有相关检测报告。法院:餐厅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过错,驳回诉请法院认为,该案为涉食品安全纠纷。本案中,戎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告销售的鲜肉面结内存在异物,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了涉案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检测报告,证明已经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食品生产者对作为普通食品的大批量生产的鲜肉面结采用抽检方式检测符合市场规律和企业经营实际,食品经营者查看并保留食品检测结果符合法律关于进货查验的规定,且涉案的鲜肉面结由外皮与内馅组成,要求被告违反烹饪习惯逐个查验内馅,有悖生活常识,故原告关于被告未尽查验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的餐费已被退回,且无其他损害,故原告现有实际损失已得到弥补。被告作为经营者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大皖新闻记者朱庆玲实习生安江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