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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商家享有名誉权保护,若行为人故意传播虚假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商家享有名誉权保护,若行为人故意传播虚假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商家享有名誉权保护,若行为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导致商家社会评价降低、经济损失,需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二、行政责任: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或诽谤...
新乡,15岁的小男孩到同学家去玩,发现家中有50多克的黄金,便悄悄拿去和另外两个

新乡,15岁的小男孩到同学家去玩,发现家中有50多克的黄金,便悄悄拿去和另外两个

新乡,15岁的小男孩到同学家去玩,发现家中有50多克的黄金,便悄悄拿去和另外两个小男孩一起卖掉。后来同学家长发现后,要求小男孩归还,他却称:黄金卖了18000元,早已花掉。王女士和老公的关系特别好,两人相濡以沫。虽然生活比较困难,但是他们一家三口却特别和谐。王女士和老公经常在外面打工,但都会将自己的女儿带在身边。哪怕现在女儿15岁了,她们也不愿意让女儿成为留守儿童,都会在打工的地方找学校安顿好。女儿在父母身边也很安心,她不仅和父母关系好,和自己的同学关系也很好。在6月中旬的时候,她就邀请自己的闺蜜来到家中玩耍。闺蜜觉得两个人不好玩,于是又把自己耍得好的另外一个男孩子叫到了家中来玩。男孩子姓毕,他来后,王女士的女儿就带他到另外一间房间,让他住在这里就可以。当毕某自己待在房间后,就开始到处翻找起来。因为比较好奇,他也才15岁,结果翻开了一个箱子,发现里面有金灿灿的黄金,一时就心动了。于是他拿起手镯和项链揣到了裤兜里,并借口有事就离开了王女士的家。他出门后就找到了另外两个男孩子,一起拿着首饰去卖。而这两个男孩子,一个是自己认识的,另外一个才认识一两天。不过自己拿着这么贵重的东西,也有点害怕,找了另外两个人,心里就比较踏实了。很快,他们就找到了两家店铺,将手镯和项链都卖掉,手镯卖了13000元,项链卖了5000多。最后三个人把这笔钱分摊了,买了些烟和自己喜欢的东西,也消费了一些,很快分到手的钱就没有了。毕某的钱消费完了,而王女士这边,在某一天收拾卫生时,发现盒子里的黄金不见了,才惊慌失措地询问女儿有没有拿过。女儿肯定地说自己没有拿过,但她回忆起家中来过陌生人,就是自己的闺蜜和闺蜜带过来的男孩子毕某。他们找到闺蜜,闺蜜也说自己没拿过,一直和王女士的女儿待在一起。之后他们找到毕某,毕某看到王女士来了后也有点后怕,于是就如实交代了拿黄金首饰的全过程,以及拿去卖掉的细节。王女士痛哭不止,她的50多克黄金以现在的价格,可是要卖将近4万呀。他们即使再苦再累再缺钱,都没有把黄金卖掉,因为自己的老公说:“就剩那一点你自己的东西,就留着吧,另外再凑钱买房,不要动你的首饰。”就这样,省吃俭用、自己当作宝贝的黄金首饰,却被毕某拿去卖掉,而且还是贱卖,钱现在也花完了,她不知道该怎么办。最后她找来小莉帮忙,调解员来到后询问了毕某的情况,就找到他的父亲。而父亲也是一个憨厚老实的中年男子,他对儿子所做的一切一概不知,但也承认自己教育无方,愿意承担责任。最后,小莉又打通了另外一个男孩子家长的电话,对方很生气,让王女士他们报警,说自己的儿子跑到哪里去了也不知道,又不上学,又没电话联系,所以他也没办法。另外一个男孩子和毕某才认识一两天,毕某也不知道对方的联系方式,所以没办法寻找到这个男孩子的家长。不过毕某已经认识到错误,看到王女士如此痛心,他也深深鞠了一躬,并且说道:“对不起,阿姨。”可能从他的内心已经认识到错误。不过王女士语气也缓和地说道:“如果你真的需要钱,把黄金首饰卖掉,钱放在家里也行,可是你现在全部用完了。钱来得这么容易,那你以后还容易犯类似的错误,到时候你成年了,就不是这么简单了,将会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毕某和自己的父亲也深表歉意,一再承诺愿意承担责任,如果黄金找不回来,他们愿意该赔多少就赔多少。1、15岁毕某偷拿黄金首饰并卖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15岁的毕某偷拿黄金首饰并卖掉,盗窃罪不属于上述特定的严重犯罪类型,所以毕某不构成犯罪。2、毕某及其同伙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毕某及其同伙此前没有因盗窃被治安处罚过,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他们都不满16周岁,一般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若他们存在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则可能会被依法执行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3、王女士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15岁的毕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偷拿黄金首饰变卖导致王女士遭受损失,应由毕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两名参与卖首饰的男孩,也应该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河南民生频道7月13日报道。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

河南,男子半年没有回家看望过自己80多岁的老母亲,还将哥哥的联系方式删除,结果回来时发现,老母亲已经病逝,并且遗体已经被3个哥哥安葬。男子责怪3个哥哥没有通知自己,将3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3个哥哥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卫辉市法院)据悉,男子海某有3个哥哥。2025年1月13日,海某回家探望自己的母亲时,被告知母亲已于2025年1月9日病逝,2025年1月11日入殓安葬。海某难以释怀,责怪3个哥哥没有通知自己,认为自己的3个哥哥没有告知自己母亲去世以及安葬事宜,严重侵犯了自己对母亲的遗体告别权、吊唁权,将3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3个哥哥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法庭上面对海某的控诉,海某的3个哥哥怒斥海某2年来没有回家看过母亲一次,也一天没有对母亲尽到赡养和照料义务。此前在经村委会协调时,还声称以后不赡养母亲,不要再给他打电话了,实质上说,已经将母亲遗弃了。同时表示,在母亲去世时并不是没有通知海某,当时老大、老二委托老三通知海某,老三电话通知海某三遍,海某都不接电话,接着老三又给海某发信息,结果发现被海某拉黑。为了证明己方的说法,海某的3个哥哥出示了2024年1月9日上午8时许给海某打微信视频电话的记录,该页面显示,“对方未添加你为朋友。对方添加后,才能进行通话。”此外,海某的3个哥哥还让自己的舅娘出庭作证,其舅娘表示,当时在说赡养海某母亲的事情时,经过调解,海某4兄弟一人10日轮流赡养老人,挨到老四海某的时候,海某却不接。随后自己连续给海某打三次电话,海某都不接电话,也不接老人,因为问题解决不了,自己就将海某兄弟四人都起诉了。法院怎么判?法院查明,海某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并未回家看望过母亲且未履行赡养义务。2025年1月13时,回家发现母亲去世。海某母亲去世当天,经协商由海某的三哥通知海某,海某的三哥确实也曾通过微信联系过海某,因被海某删除微信未果。海某的舅娘曾在2025年1月2日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但因该案审理期间海某的母亲去世,故该案裁定终结诉讼等事宜。认为吊唁和祭奠是活着的人对死去的亲属悼念和寄托哀思的一种方式,符合我国行之已久的民间殡葬风俗习惯,属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权利人行使吊唁权和祭奠权之时,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合法、合情、合理行使权力,以告慰亡者、安慰生者。具体到本案,海某的母亲逝世后,海某四兄弟均平等享有在母亲去世时瞻仰遗容、参加葬礼等吊唁、祭拜的权利,这也符合《民法典》第八条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因此,在海某的母亲去世后,海某的3哥哥在母亲身旁,应及时通知海某参与吊唁和祭奠,若故意不通知,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海某的3哥哥协商由海某的三哥通知海某,海某的大哥、二哥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海某的三哥具有通知海某之行为(微信视频),故在主观方面无故意不通知海某的表现,但因其未能穷尽办法及时通知原告,具有一定的过错;而海某与三哥作为同胞兄弟,在母尚在世之时便删除兄长微信,致使海某的三哥当时未能及时通知到海某,故在海某的三哥未能及时通知海某的事件上,本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此同时,海某在母亲80岁高龄的情况下,6个月未回家探望、未进行赡养,以致不知道母亲病重、病危乃至去世,更让其亲娘舅当庭对其进行指责,故海某在该方面亦有重大过错。《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法院认为对比于海某三哥未穷尽办法通知海某的过错程度,和海某删除同袍兄弟微信、六个月未赡养母亲的过错程度,海某三哥的行为虽欠妥,应对其予负面之评价,但却不至于承担侵权责任。最终驳回了海某的全部诉请。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马泉街道文兴西路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马泉街道文兴西路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活动

阳光讯(记者赵小康通讯员郭刚文/图)“您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手册,里面有关于邻里纠纷、物业责任的法律知识,平时遇到问题可以对照看看…”7月9日上午,马泉街道文兴西路社区联合马泉平安法治办公室,在...
青岛,一女大学生捡手机不小心掉入海里,迅速被大浪吞没。57岁玉米姐丢下摊位纵身跳

青岛,一女大学生捡手机不小心掉入海里,迅速被大浪吞没。57岁玉米姐丢下摊位纵身跳

青岛,一女大学生捡手机不小心掉入海里,迅速被大浪吞没。57岁玉米姐丢下摊位纵身跳海,1分钟内完成生死救援,抓救生圈冲入深水,三度托起女孩防窒息,与路人用布带拖回岸。上岸后女孩跪地哭喊:"您给了我第二次生命!"期间,玉米姐双腿被礁石割裂,左腿受伤,而女孩肺部进水患肺炎。事后,女孩塞500元表示感谢,被玉米姐退回,玉米姐摆手笑:"我救你,我愿意!"玉米姐还透露,青年时在当地游泳曾获得第二名好成绩。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为玉米姐申报见义勇为!7月8日,半岛都市报报道了一起暖心救人的事迹,获得网友们一致好评。57岁的玉米姐是安徽阜阳人,随嫁至青岛的女儿生活。童年由兄长教会游泳,18岁时获当地游泳比赛icon亚军,平日卖玉米补贴家用,被网友称为“玉米姐”。刚大学毕业的河北女孩李雨(化名)在青岛旅游散心,行至海边拍照时手机不慎滑落海中。她试图捡回手机,但当时风急浪高,瞬间被大浪卷入深海。玉米姐正在附近摆摊卖玉米,她回头发现险情后,未顾及个人财物与安全,立即冲向海边。玉米姐迅速抓起岸边救生圈跳入海中,有游客已抛救生圈但落点较远,快速游近李雨。她多次将呛水昏迷的李雨翻转为面部朝上姿势,防止她呛水窒息,并用救生圈拖拽其身体。因礁石湿滑、海浪反复冲击,玉米姐体力消耗极大。此时一名路人递来长带,两人合力将李雨拉上岸,全程仅约1分钟。李雨肺部吸入大量海水引发吸入性肺炎送医确诊,次日返回老家治疗。玉米姐双腿被海中锋利礁石划出大片伤口,左腿较重,但救援时未察觉,事后表示“为了救她值得”。当日下午,李雨带牛奶水果致谢,并悄悄在盒内塞入500元现金。玉米姐发现后立即退还,婉拒称:“心意领了,你也不容易。”李雨情绪激动跪地哭泣,称玉米姐“给了她第二次生命”。截至目前,相关单位已启动玉米姐“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申报程序,将依法作出认定表彰。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1、玉米姐的行为为何构成见义勇为?《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且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可见,在法律上,见义勇为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其一,紧急性与无私性。李雨被大浪卷入深海后面临窒息危险,救援窗口仅1-2分钟。玉米姐作为陌生人,未顾及自身经营摊位和腿部旧伤,后证实被礁石划伤,丢下随身物品立即跳海,体现自发救助的纯粹性。其二,措施合理性。玉米姐并非盲目施救。其迅速抓取救生圈作为工具,多次调整李雨体位防止呛水,并借助路人递来的带子上岸,全程仅1分钟,操作符合溺水救援常识。尤其她曾获游泳比赛奖项,具备相应能力。其三,结果有效性。李雨最终存活,虽患吸入性肺炎,但系落水直接导致,且玉米姐未索取报酬,婉拒500元现金,完全符合“利他性”本质。玉米姐救助李雨,与普通助人行为存在区别。玉米姐在浪急礁险环境下主动入海,将自身置于危险中,已超出社会一般期待。故,玉米姐应当升格为法律保护的见义勇为。2、玉米姐是否需为李雨的“二次伤害”担责?假设李雨主张救援加重其伤情,如呛水导致肺炎,是否会得到支持呢?这就需从三个层面分析。其一,法律明确豁免一般过失。《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破除“救人反被讹”的寒蝉效应。本案中,海浪瞬息万变,玉米姐需在黄金救援时间内同时完成托举、防呛、拖拽等动作,法律不苛求其具备专业救生员水准。在医学上,吸入性肺炎是溺水必然结果,与是否被施救无关。玉米姐调整体位的行为反而减少了呛水量。可见,玉米姐即便在救助过程中因轻微过失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豁免的。其二,玉米姐在救助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法律仅要求救助者尽到普通人的基本注意义务。本案中,礁石锋利、海浪反复冲击属自然风险,玉米姐双腿同样被划伤,证明其已尽力规避。玉米姐救助时使用救生圈、保持溺水者仰面朝上均为正确处置,甚至优于常人,如部分施救者可能勒压溺水者颈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考量自救可能性、救助效果以及社会效应等。本案中,李雨已体力不支,若无外力介入很可能溺亡,而玉米姐用最短时间挽回生命,收益远大于风险,且若判令施救者赔偿,将抑制互帮互助意愿。即使玉米姐拖拽时意外碰伤李雨手臂,因该动作系防止其被海浪卷走的必要手段,仍属免责范畴。因此,玉米姐在本次救助过程中不仅不会有赔偿责任一说,还应该获得见义勇为奖。对此,大家怎么看?
江西南昌,男子有一套别墅,一直没装修,10多年后,他才回家看,发现别墅大门敞开,

江西南昌,男子有一套别墅,一直没装修,10多年后,他才回家看,发现别墅大门敞开,

江西南昌,男子有一套别墅,一直没装修,10多年后,他才回家看,发现别墅大门敞开,车库被人占用,负一楼大厅有不少粪便,院子被人种满了菜,男子大怒:这10几年物业费交了10多万,怎么给管的?可物业给出的解释,男子不能认同。7月8日据报道,鲍先生花光积蓄买了套别墅,十几年没回去过,再推开门,家却变成了邻居的菜园和仓库。这听起来像个段子,却是江西南昌业主鲍先生的真实遭遇。他十五年来按时缴纳了十几万物业费,本以为是给自家资产买了份“保险”,谁知最后只买了个教训。这笔“看家费”,到底冤不冤?大约十五年前,鲍先生在南昌一小区买下这套别墅,此后因为工作生活规划,房子一直空着,他本人也再未踏足。不过,鲍先生对这份资产并非完全不管,每年近九千元的物业费,他一分没少,按时交了十几年。在他看来,有物业公司盯着,房子总归是安全的。他甚至把钥匙留给过中介方便带人看房,之后也没再多问。但所有想当然的平静,都在他2025年6月底的一次心血来潮中被彻底击碎。当他回到这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小区,眼前的景象让他愣在原地——别墅一楼的大门敞开着,院子里被邻居摆满了种菜的泡沫箱,连台阶上都见缝插针。更夸张的是,下沉式车库成了别人的私人停车场和储物间,不仅停着陌生的车,还堆满了各种杂物。而当他走进负一楼,一股刺鼻的腐臭扑面而来,地上竟是干涸的动物粪便。鲍先生气不打一处来,立刻找到物业讨说法:“我十几年交了十多万物业费,你们到底管了什么?”物业的解释却轻飘飘的,他们说,可能是之前中介带看完房没关门,邻居就顺势占用了。至于为何十几年都没发现,物业则辩称联系不上业主鲍先生。这个说法在法律面前显得尤其苍白。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最基本的职责就是维护区域内的秩序,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一栋别墅被邻居改造成菜园和仓库,绝非一天两天的事。如果物业真像他们所说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怎么可能十几年都毫无察觉?巡查难道就是走个过场?退一步讲,即使真联系不上业主本人,物业完全可以通过公告、挂号信,甚至查找开发商的原始档案来尝试联系。所谓“联系困难”,本质上就是不作为。物业放任侵占行为持续多年,不仅是服务合同的根本违约,也未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鲍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赔偿房屋清理和修复的损失。再看那位“不请自来”的邻居,把别人家当成自家的后院和仓库,这种行为已经不是简单的占小便宜,而是对他人财产权的公然侵犯。邻居事后道歉,辩称“以为可以临时使用”,这个理由显然站不住脚。一个成年人,难道连“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他人住宅”这个基本常识都不懂吗?虽然其行为或许够不上刑事犯罪那么严重,但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足以被处以拘留和罚款。同时,依据《民法典》,鲍先生有权要求邻居恢复原状,并赔偿房屋被占用期间的损失,比如参照市场价索要一笔占用费。在这场纠纷中,物业提到的中介也难辞其咎。如果真是中介看完房没锁门,那这个“小疏忽”就成了整件事的导火索。中介在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保管的义务,存在过错,理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目前,经过多方介入,邻居已经道歉并搬离,物业也清理了现场,并承诺加强管理。但这起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却值得深思。它像一面镜子,照出了部分物业公司收钱不办事、管理虚设的行业顽疾,也提醒了所有业主,即使是空置房,也不能当“甩手掌柜”,定期的关心和检查必不可少。更重要的是,它再次强调了一个最朴素的道理:尊重他人的私有财产,是社会最基本的底线。如果是你,面对一套长期不住的房子,又会怎么打理呢?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涉,老太到86岁时因疾病先走一步,遗体却滞留太平间迟迟没人管,老爷子说自己心力交瘁,无力操办后事,他的子女也不想插手,觉得应该由老太亲生子女操办,两家人因为丧事和财产的问题,差点大打出手…7月8号,光明网报道,79岁的张老先生和86岁的冯老太,在1988年时做了半路夫妻。再婚前,他们各自都有子女,再婚后也没再生孩子,原来的孩子们都跟着前任生活。这37年来,老两口一直坚持经济上互不干涉,就这么平平淡淡却又相互扶持着走过了大半辈子。可岁月不饶人,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老两口身体越来越不灵便,医疗费用也是大把大把的往出花。直到今年,年纪稍大一些的冯老太身体状况更是急转直下,三天两头生病。这一下,双方子女在赡养和财产分配上起了争执。张老先生的子女心中很是不满,说两个老人年轻的时候,都是各管各的,现在凭啥要我们一块儿承担赡养责任?在他们看来,冯老太有自己的亲生子女,这赡养的事儿就该归她亲生子女管。而冯老太的子女也有自己的说法,说我妈和张老先生一起生活了这么多年,张家怎么能一点儿责任都不担呢?两边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让步,时间就这么在相互推诿中一天天过去了。6月24日,噩耗传来,冯老太因为生病在医院去世了。79岁的张老先生本来就身体虚弱,再加上悲痛过度,整个人都垮了,他明确表示自己实在没有力气去操办冯老太的后事。而张家的子女呢,对这事儿也是不闻不问,仿佛这事儿和他们没关系一样。这下可好,冯老太的遗体只能滞留在医院太平间,没人去处理。当天晚上,冯老太的娘家人和子女们,总共10多号人一起气冲冲地赶到张家。他们情绪特别激动,一进门就要求张老先生出面主持丧事,还得把财产问题解决清楚。张老先生这边本来就沉浸在失去老伴儿的痛苦中,又碰到这事儿,心里烦躁的不行。双方言语上很快就起了冲突,说的话也都不好听,你一句我一句,越说越激动,最后竟然推搡起来,现场乱成了一锅粥。还好民警及时赶到,把场面控制住了。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赶紧过来调解,他语重心长地说:“两位老人相伴了37年,这份感情可不是用金钱能衡量的。”这句话,让双方都逐渐冷静了下来,这才肯坐了下来好好商量。现在最要紧的就是冯老太的后事,可双方还在财产问题上纠缠不清。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两家人的纠纷?《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冯老太去世后,她的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双方子女的争议。根据规定,张老先生和冯老太的亲生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都有权继承遗产。在处理遗产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双方子女不能因为赡养责任的争议而随意放弃或主张遗产权利,应该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解决遗产问题。那么,张老先生的子女对冯老太有没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张老先生的子女与冯老太长期共同生活,或冯老太对张老先生的子女给予日常照料、经济支持等,那么双方可能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此时,子女对冯老太负有赡养义务。反之,如果双方无实际扶养行为,比如仅因婚姻关系而共同居住,但未形成经济或生活上的依赖,则子女可能无需承担赡养责任。冯老太的子女强调“母亲与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张家理应分担责任”,但是,如果双方间不存在扶养关系,那么赡养责任应由冯老太的亲生子女承担。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看出了问题的关键,就建议说先把遗体火化、选购墓地这些急事儿解决了,财产分割的事儿咱们后面再慢慢商量。接下来的7个小时,双方都在为自己的利益据理力争,谁也不肯轻易妥协。但大家都清楚,冯老太的遗体不能一直放在太平间,这事儿得尽快解决。终于,在大家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协议。冯老太的子女负责办理后事,张老先生一次性补贴4万元。而冯老太的子女也放弃了对母亲遗产的主张,以后双方互不干扰。这场持续了许久的风波,总算暂时平息了下来。只是不知道,这份用7小时拉锯换来的协议,能否真正化解两家人心中的疙瘩,让两位老人37年的情谊得以安息。对于这两家人的纠纷,你怎么看?信源:光明网2025-7-8
上海,女子和二婚丈夫在一起37年,双方和前任都生有子女,原子女跟随前任生活,两人

上海,女子和二婚丈夫在一起37年,双方和前任都生有子女,原子女跟随前任生活,两人

上海,女子和二婚丈夫在一起37年,双方和前任都生有子女,原子女跟随前任生活,两人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一直以来都是各管各的钱,费用AA。晚年女子身体频繁出现状况,女子丈夫认为:妻子和前夫生的子女有赡养义务,应该分摊医疗费用。可老太的子女却说:母亲跟继父共同生活多年,继父一家应当照顾母亲。女子去世后,男子说自己年岁已高,无力操办后事,男子子女也不闻不问,女子娘家人和子女气势汹汹的赶到男子家,要求男子先处理后事,再分遗产,双方发生冲突报警,结局让人意外。7月7日,环球网报道了一起再婚37年的老夫妻,因一方离世,引发家庭矛盾的案例,引发大家对家庭责任和遗产继承的诸多深入思考。1988年,冯女士跟小自己7岁的张先生登记结婚,在这之前,两人都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并且各自跟前任都生有子女。婚后,夫妻二人经济上互不干涉,一直保持着AA制的生活模式,日子过的也算平稳。2025年,冯女士的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多次住院治疗,双方的矛盾也出来了。冯女士入院治疗后,张先生认为自己和妻子经济独立,妻子和前夫生的子女,也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应当分摊一部分费用。当张先生把这个想法告诉冯女士的子女时,却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冯女士的子女表示:母亲离婚后,并未跟他们居住生活,而是一直跟继父在一起,夫妻之间本就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继父及其家人理应照顾母亲,母亲住院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继父来出。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分歧由此产生。就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时候,2025年6月24日,冯女士因病去世。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让矛盾进一步激化。79岁的张先生,本就身体虚弱,又因妻子的离世悲伤过度,无力操办后事。张先生的子女跟继母本就没什么感情,对老人的身后事也是不闻不问,这就导致冯女士的遗体只能滞留在医院太平间,无人处置。这一场景,实在是令人心酸。当天晚上,冯女士的娘家人及其子女风风火火地赶到张先生家,他们愤怒不已,要求张先生出面处理丧事,并解决财产分配问题。冯女士的娘家人和子女态度十分坚决,认为当务之急是先办丧事,让冯女士入土为安,财产分配的问题可以之后再谈。可张先生及其家人却有着不同的想法,他们觉得双方多年来经济独立,各管各的钱,如今冯女士离世,他们没有义务承担全部费用。双方争执不休,从言语冲突,发展为了肢体推搡,民警赶到现场处置。有人说:这两个家庭,但凡有个明白人,也不会出现这样的丑事,在一起37年,即使是仇人也变为亲人了。冯女士和张先生共同生活了37年,这份感情应该是深厚的,在冯女士生病和离世后,张先生和冯女士的子女本应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妥善处理后事。可双方却因为经济问题和责任分担问题,闹得不可开交。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1、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为父母再婚而消除。《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无论父母是否再婚,子女都应当在父母年老、患病等需要赡养的情况下,给予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即使冯女士未跟子女居住生活,但是其子女仍负有赡养她的法定义务。2、夫妻之间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在经济上相互供养,在生活上相互扶助。尽管冯女士和张先生婚后经济独立,但是到了晚年,冯女士患病,需要花钱看病时,张先生对妻子也有相互抚养的义务。3、哪些人对冯女士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呢?《民法典》第1127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张先生作为冯女士的配偶,冯女士的子女作为她的亲生子女,在冯女士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冯女士的遗产。最终,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冯女士的子女负责操办老人身后事,张先生一次性给对方40000元,对方放弃继承母亲的遗产。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信源:环球网2025年7月7日
据极目新闻8月7日报道,上海崇明区,一对携手走过37载的再婚老人,本该是少年夫妻

据极目新闻8月7日报道,上海崇明区,一对携手走过37载的再婚老人,本该是少年夫妻

据极目新闻8月7日报道,上海崇明区,一对携手走过37载的再婚老人,本该是少年夫妻老来伴的温情写照,然而,在妻子冯老太突然离世后,双方子女却因医疗费用与遗产问题争执不下,甚至将老人的遗体丢在医院不愿下葬。时间回溯到1988年,张老先生与冯老太选择在人生中年阶段重新携手,虽然两人在结婚前各有子女,但都跟随前任生活。婚后,夫妻俩经济互为独立,也未再生育,本打算互相扶持着过平淡安稳的日子。但生老病死是人生绕不开的话题,今年以来,86岁的冯老太健康状况每况愈下,而张老先生自己也已是79岁的高龄,照顾妻子时已显得力不从心,每个月高昂的医疗开支更是始终困扰着他们的生活,两位老人不得不向子女求助,希望子女能够共同分担母亲的医疗费用和日常照护的压力。正是这个看似合理的求助,却瞬间引爆了深埋已久的家庭矛盾。“她没有承担过抚养义务,现在为何需要我来赡养?”双方的子女在赡养责任的分担上产生严重分歧:张家认为,这些年两人一直经济独立,冯老太的赡养应该由其亲生子女负责,冯家则强调两人结婚多年,张家理应分担养老费用。6月24日,冯老太因病在上海堡镇医院去世,张老先生悲痛过度,实在无力操办后事,其子女更是选择了沉默与回避,冯老太的遗体因此滞留在太平间,无人处置。当晚,冯老太的子女及娘家数十余人冲到张家讨要说法,双方情绪激动,言语冲突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场面一度失控,辖区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民警同村委的工作人员及司法所先稳定住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分别将他们安置在调解室。冯家要求先办丧事再谈财产,张家态度依旧强硬,拒绝承担任何费用,调解陷入僵局。“37年的情谊绝不能用金钱衡量。”民警从情感切入,让双方都冷静了下来,“两位老人相濡以沫这么多年,让冯老太体面下葬,是对逝者最大的尊重。”那么,子女对再婚父母的赡养义务究竟如何界定?《民法典》第1067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此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包括再婚)而消除。这意味着,冯老太的亲生子女,无论母亲是否再婚,都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赡养义务。同样,张老先生的子女对其父亲也负有同等义务。张家子女所谓“经济独立故无责”的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民法典》第1127条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合法再婚夫妻,张老先生是冯老太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冯老太的子女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张老先生要求分割遗产或主张权利,于法有据。这场调解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经过7小时的沟通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冯老太子女负责办理母亲后事,张老先生一次性补贴丧葬费4万元;冯老太子女则放弃对母亲遗产的主张,双方就此了解,互不牵扯。最终,在民警的见证下,双方签署了协议,这场因亲情与利益的交织而引发的纠纷终于得以平息。6月30日,冯老太的家人专程向民警送来锦旗,感谢他们“以法护公义,以情愈人心‘’。这场风波,是个人家庭的悲剧,也是折射社会问题的棱镜。它提醒我们:在老龄化社会加速的今天,如何构建更完善的法律保障、更有效的社会支持、以及更牢固的家庭伦理,让每一位老人都能保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最后一程,是全社会共同的课题。
江西南昌,男子有一套别墅,一直没装修,10多年后,他才回家看,发现别墅大门敞开,

江西南昌,男子有一套别墅,一直没装修,10多年后,他才回家看,发现别墅大门敞开,

江西南昌,男子有一套别墅,一直没装修,10多年后,他才回家看,发现别墅大门敞开,车库被人占用,负一楼大厅有不少粪便,院子被人种满了菜,男子大怒:这10几年物业费交了10多万,怎么给管的?可物业给出的解释,男子不能认同。7月8日据法治视讯报道,鲍先生遇到了一件令他气愤的事,他十多年前买的一套别墅被人霍霍够呛。鲍先生十多年前买的这套别墅,他一直没有装修,但是,每年有七八千的物业费,他都交着呢,以为有物业管理,应该问题不大。然而,在2025年6月底的时候,鲍先生终于想起来他这套别墅,便跑过来看看,这一看不要紧,差点给他气炸了。一到别墅跟前,鲍先生心里一惊,只见他家别墅大门大敞四开的,似乎谁都可以随便进出。鲍先生急忙走进别墅察看,他发现前面的院子里被人种上了绿油油的蔬菜,甚至还在台阶上放了两个泡沫箱,里面也种了菜。鲍先生有些无奈,种菜也就罢了,他又发现家里下沉式车库里面竟然停了车,车后面放了一堆东西,当然,这车可不是他的,他也不知道是谁的。鲍先生一看自己好好的一个别墅,车库成了别人停车的地方,院子种了菜,有的地方还成了私人储藏间,他别提多闹心了。然而,当他来到负一楼的大厅时,一股子臭味扑面而来,他一看地上好多粪便,不禁一阵犯呕。鲍先生看完房子后,气的火冒三丈,物业怎么管理的?这十多年来自己物业费算起来交了10多万,却给管理的乱七八糟的。合着花了钱,一点服务都没有享受,哪怕自己的别墅没有装修,物业也该上点心啊。鲍先生非常恼火,按理说,物业是不是应该定期来看一看,如果发现有人占用别墅车库或者在院子种菜,是不是应该告诉自己一声。可是,物业竟然没有告诉过他一声。所以,鲍先生认为物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属于疏于管理,应该负责任。鲍先生的车库、菜园子被他人占用、大厅存在粪便等,物业要承担什么责任?《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通常明确约定物业需对小区进行定期巡查、维护秩序、保护业主财产安全。此事中,物业未履行巡查义务,导致鲍先生房屋被他人占用、车库被侵占,属于未提供约定服务,构成违约。鲍先生可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物业失职导致的直接损失,比如房屋修复费用、车库清理费用等。鲍先生气不过,找了记者,就想看看物业怎么说,可是,物业给出的解释,让他无法认同。物业是这么说的,中介会偶尔带人来看一眼鲍先生的别墅,不过,为了方便,他大门没关。所以,隔壁邻居看到鲍先生家大门没关,就冲到里面打开车库,用来停车了。鲍先生一听物业的解释,他无法认同。物业工作人员和鲍先生说,已经把院里的蔬菜都清理干净了,在鲍先生车库停车的邻居也找到了。最后,物业表示,接下来,他们会加强巡查,保证不会再有这种事情了。邻居也做了表态,说自己把车停在鲍先生家车库做的不对,以后不会再停了,并且给鲍先生道了歉。鲍先生见邻居认错诚恳,也就接受了道歉。有人说,这个邻居也奇葩,你自己家没车库吗?不打招呼就停别人家车库。你当是公共场所吗?一般来说住别墅的人应该素质都挺好的,咋这样,还有物业也太懒了,电话都不打一个告知业主,以后物业费不用交了。此事中,邻居未经鲍先生许可,私自占用其车库,属于无权占有,侵犯鲍先生的物权。《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鲍先生有权要求邻居返还车库,清除车库内物品、恢复原状。若邻居占用行为导致车库结构损坏或鲍先生其他财产损失,邻居还需承担赔偿责任。邻居虽已道歉并撤出,但若未完全恢复车库原状或赔偿损失,鲍先生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另外,中介带看时未关闭别墅大门,导致邻居进入并占用车库、破坏庭院,属于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中介需对鲍先生的财产损失,比如车库修复费用、庭院清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个物业只要给业主打打电话就行了,但物业连这个事也懒得做,这总归是我们目前选聘物业的机制有问题。有人说,这物业的解释也太雷人了,你收了钱,服务不到位还有这番推脱之辞,总之应该向业主道歉,给予经济补偿。物业疏于管理,在眼皮底下车库被占空地占用种菜,这物业是否有利益在其中谁能说的清。最后,也提醒大家对于长期不住的房子,还是要经常去看一看,不然出了问题很麻烦,有时靠谁都不如自己上点心。信源:法治视讯202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