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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哭了!8月3日媒体报道,安徽亳州,一位嫁到天津的女子请假回老家看望86岁的爷爷

看哭了!8月3日媒体报道,安徽亳州,一位嫁到天津的女子请假回老家看望86岁的爷爷

看哭了!8月3日媒体报道,安徽亳州,一位嫁到天津的女子请假回老家看望86岁的爷爷,临走那天,爷爷颤巍巍地从屋里拿出一个布包,塞给她3000元现金,说是卖羊攒下的“回程路费”。女子当场红了眼:“爷爷,我长大了,真的不能要。”可爷爷只笑着说:“你小时候是我带大的,不管你多大,都是我心尖尖上的娃。”网友:爷爷给的不多,却把最好的都留给了你。八月的皖北平原,热浪滚滚,安徽亳州的一个普通村庄里,86岁的老人站在村口,目送着一辆轿车渐行渐远,直到消失在乡间小路的尽头,车里坐着的是他一手带大的孙女王女士。27年前,王女士的人生轨迹在3岁那年发生了剧变,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母亲远走他乡从此音讯全无,按照离婚协议,王女士归父亲抚养,但是父亲却将年幼的她直接送到乡下老家,交给了爷爷照料。在传统家庭功能削弱、社会流动程度加深的背景下,王女士成为了千万留守儿童中的一员,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和成长过程中呈现出的"亲子分离"和"隔代教养"特征,成为了她童年生活的真实写照。那时的农村生活条件艰苦,爷爷靠着几亩薄田和养殖维持生计,面对突然到来的小孙女,这位朴实的农民没有丝毫怨言,每当小女孩哭着找爸爸妈妈时,爷爷总是耐心地抱着她,带她去村头小卖店买零食,扛着她下地干活,在爷爷宽厚的肩膀上,王女士度过了她的童年时光。岁月如梭,在爷爷的悉心照料下,王女士不仅健康成长,还顺利完成了学业,爷爷深知知识改变命运的道理,即便自己省吃俭用,也要供孙女读书,这份坚持最终得到了回报,王女士考上大学,走出农村,在城市立足,并组建了自己的家庭。王女士的成长经历虽然缺少父母的陪伴,但爷爷用他朴素而深沉的爱,为孙女撑起了一片天空。如今的王女士已经30岁,事业有成,家庭美满,虽然远在天津,但她始终牵挂着家乡的爷爷,每年寒暑假,她都会专程回乡探望,这次暑假,她特意请了一个月的长假,陪伴爷爷度过了一段美好时光。她带着爷爷品尝美食、看电影、逛街买衣服,还亲自下厨做饭,陪爷爷喝杯啤酒,聊聊家常,王女士用手机记录下这些温馨瞬间,分享到网络上,让爷爷成了乡里乡亲羡慕的"网红爷爷"。但是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当离别的日子来临,爷爷拿出了那个装有3000元的布包,"妮儿,拿去买点好吃的,"老人的话语朴实无华,却饱含着深情。王女士的眼泪瞬间夺眶而出,她明白,这3000元对于靠养羊为生的爷爷来说意味着什么,那是无数个清晨的早起放羊,是烈日下的辛勤劳作,是一分一角的精打细算,在爷爷眼中,她永远是那个需要呵护的小女孩。"爷爷,我现在挣钱了,真的不需要,"王女士连连推辞,最终说服爷爷收回了钱,她曾多次提出接爷爷去天津同住,但老人总是摇头:"我离不开这儿,这儿有我的回忆,还有我的土地,你有空回来看看我,我就知足了。"这份朴素的坚守,让人既感动又心酸,农村留守儿童以隔代抚养为主,而祖辈们的付出往往被社会所忽视,他们用自己的方式,默默守护着下一代的成长。《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但王女士的父母都未能履行这一责任,反而是爷爷,用实际行动承担起了养育之责,虽然法律上孙辈对祖辈没有直接的赡养义务,但道德和情感上的责任却是不可推卸的。王女士深知这一点,她说:"他既是我的爷爷,也是我的爸爸,更是我的朋友,"这种跨越血缘的深情,正是中华传统美德的生动体现。这个感人的故事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有网友感慨:"爷爷给的不多,却把最好的都留给了你,"也有人呼吁:"爷爷养她小,她要养爷爷老。"王女士和爷爷的故事告诉我们,即使在最艰难的环境中,爱依然可以创造奇迹,爷爷用半生的辛勤付出托举起孙女的成长,孙女则用往后的时光温暖爷爷的晚年,这种双向的牵挂与守护,正是人间最美的风景。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参考资料:《定居天津的孙女回亳州看望86岁爷爷,回程时爷爷拿出3000元非要给孙女“钱是他卖羊攒下的,我不会要”,“爷爷抚养我长大,只要有钱就想着给我”》AHTV第一时间
上海,一女子和丈夫把老房子卖掉后,把钱分给了2个儿子,大儿子分得39.7万,小儿

上海,一女子和丈夫把老房子卖掉后,把钱分给了2个儿子,大儿子分得39.7万,小儿

上海,一女子和丈夫把老房子卖掉后,把钱分给了2个儿子,大儿子分得39.7万,小儿子分得35.8万,另外他们还拿了34.5万给大儿子买房,跟着大儿子一家一起居住生活。10多年,大儿子离婚,说要把房子卖了,但是可以给母亲一半售房款,并给母亲安排养老院。老太信以为真,从房子搬走,大儿子顺利卖房,可他拿到300万售房款后,不肯把钱给到母亲,老太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得150万房款,法院判了。据新民晚报8月10日报道,2020年,大儿子跟蔡老太说,想把居住的房子卖掉,但是他让母亲放心,说会把售房款的一半给到母亲,并给母亲安排好养老院居住生活。这些年,丈夫去世,大儿子离婚,家里发生了很多变故,蔡老太也理解儿子的不容易,为了让大儿子顺利卖房,她从房子里搬了出去。大儿子把房子卖掉后,获得了300万售房款,但是并没有遵守约定,把其中的一半给到她。蔡老太很是失望,当年儿子买房时,她和丈夫是出了一半的钱的,并且要求在房产证上写上他们的名字,可儿子却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如今儿子又故技重施,她实在接受不了。她还记得,2007年,两个儿子相继成家立业,有了各自的小家庭,这本该是他们享清福的时候,可小儿子却提出,希望跟父母分家。考虑到两个儿子有了各自的小家庭,蔡女士和丈夫同意了,他们搬去了跟大儿子一家三口一起居住生活,把家里的老宅子留给了小儿子一家居住。但是为了公平起见,他们跟小儿子一家签了协议,老宅子卖出后,由大儿子和小儿子一家平分房款。后来家里的老宅子卖出去了,考虑到两老口跟着大儿子一家一起居住生活,大儿子多分了几万元,一共分得39.7万元,小儿子分了35.8万元。之后的10多年了,蔡老太和丈夫一直跟着大儿子一家居住生活,直到老伴去世,大儿子离婚,蔡老太的生活一下子一落千丈,面临着无家可归的下场。卖房前儿子明明说好给她一半的售房款,保证她以后的生活不用愁,可她万万没想到,自己辛苦养大的儿子,明明答应好的事情,转头就不认了。可大儿子却一口咬定,这房子是他自己出钱买的,并不是拿老宅的售房款买的房子,自己买房时,老房子还没有卖出去。索要钱款无果后,蔡老太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儿子支付150万售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给自己。1、大儿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房屋出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大儿子一个人的名字,他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房子卖掉。2、儿子买房时,蔡老太和丈夫曾出资34.5万元,可以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蔡老太主张儿子当初买房时,使用了老宅的30多万售房款,这套房子理应有自己的一半。可大儿子却主张,自己买房时,老宅还未售出,自己并未用卖老宅的钱去买房子,这套房子是自己买的。可法院查明:大儿子买房时,蔡老太的丈夫张先生曾转了34.5万元给他。这笔款项可以认定为蔡老太夫妻,对大儿子的附义务的赠与。《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年蔡老太和丈夫拿钱给大儿子去买房,就是希望跟大儿子一家一起居住生活,由大儿子来赡养他们夫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大儿子虽然承担了张先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但是他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还需要充分履行,可他将房屋卖掉后,让蔡老太没了住所。大儿子没有根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蔡老太有权要求儿子按照赠与比例支付相应的房款。法院认为蔡老太夫妻拿了34.5万元给大儿子买房,大儿子从这套房屋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考虑到大儿子对父母的日常照顾和替父亲支付医疗费等,最终酌情判定大儿子向蔡女士支付70万,并继续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上海,39岁男子因工作压力大,辞职前往山里修佛,因遭妻子拒绝,与妻子协议离婚。离

上海,39岁男子因工作压力大,辞职前往山里修佛,因遭妻子拒绝,与妻子协议离婚。离

上海,39岁男子因工作压力大,辞职前往山里修佛,因遭妻子拒绝,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时,男子想到女儿才17岁,将原本应分得的225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全部赠与当时才17岁的女儿。结果,修行10年,辗转多地、四处流浪,携带的50万元积蓄全部耗尽,最终精神崩溃,选择还俗,向女儿索要赡养费时,却遭到了女儿的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据悉,男子谢某原系某公司的员工。2010年2月,时年39岁的谢某因工作压力大,选择停薪留职前往山中修佛。转眼4年过去了,谢某打算正式开始修行,向公司办理了正式的离职手续,并与不理解自己的妻子离婚。虽然谢某心意已决,但是心中也有愧,在与妻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原本应该分得的一套价值约225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全部赠与给17岁的女儿小谢,作为小谢的抚养费和对小谢的补偿。另外拿出15万元,作为给与妻子的补偿。随后,孑然一身、断了红尘的谢某便带着仅剩的50万元现金,正式开始修行。可令谢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修行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因寺庙包食宿,但并无收入,修行的10年间,辗转多地,谢某所携带的50万元消耗殆尽,最终被迫四处流浪、在山洞中修行,以致精神崩溃。随后,谢某无奈之下选择还俗。自觉已经老迈,又无劳动能力和工作技术,无法赚钱生活困难,无奈向已经成年且已经有了正式工作的女儿小谢求助,哪成想遭到了小谢的拒绝。想到自己辛辛苦苦把女儿养大,修行前更是将上百万元巨额财产赠与给女儿,如今自己老了,没有了能力了,女儿却对自己不管不顾。谢某一气之下将小谢告上法庭,要求小谢一次性支付给自己20万元赡养费。法庭上,谢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同时还表示2024年11月7日从父母和姐姐处获得了64万元,后用于投资股票,截至目前市值还剩55万元左右。目前,自己在广州租房生活,房租1500元/月,生活支出大概2000元/月,并无工作和收入,现有存款能基本覆盖每月的生活开支,并无重大疾病和重大开销。面对谢某的控诉,小谢仍拒绝支付赡养费,辩称,第一、自己作为谢某的女儿,谢某抚养自己是应该的,与自己母亲离婚时处理的财产分割等事项与本案无关。第二、赡养费支付的前提条件是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谢某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仅是因为其所谓的需要修行,所以未再继续工作,也不符合支付赡养费的法定的条件。第三、自己从2021年才开始工作,目前在上海的工作也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税前工资约1万左右,去掉房租、生活费、衣食住行后其实所剩无几,也不具备一次性支付20万元的能力。第四、考虑到谢某系自己的父亲,自己虽然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谢某要求的赡养费,但愿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每月给谢某一点生活补贴。法院该怎么判呢?《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可见,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9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也包括精神方面,而且是无条件的!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履行,但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包括第一、子女须是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的;第二、子女须具有负担能力;第三、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父母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向子女提出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也不是所有子女都负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谢某辞职前20年的工作经历和辞职后的收入来源来看,谢某目前并不缺乏劳动能力。谢某并无重大疾病和大额开支的情况下,主张离婚时分得的存款已花完也不符合生活常理。另结合谢某的生活现状,谢某的存款状况尚能够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开支,谢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自身如今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综上,认为谢某不存在确实需要接受赡养的实际需求,最终驳回了谢某的全部诉请。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太可悲了!上海一男子由于工作压力太大,遂产生了辞职去深山修行的想法,出发前给了1

太可悲了!上海一男子由于工作压力太大,遂产生了辞职去深山修行的想法,出发前给了1

太可悲了!上海一男子由于工作压力太大,遂产生了辞职去深山修行的想法,出发前给了17岁女儿275万,作为她以后的抚养费,此外又给了前妻15万,作为对妻子补偿,从2014年开始,他便一个人到全国各处游历修行了10年。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老谢被工作压得喘不过气,做了一个旁人难以理解的决定:辞职、远走、上山修行。在他看来,这是去追寻青灯古佛的宁静,是从世俗烦恼中解脱。可在他妻子和17岁的女儿小谢眼里,这就是一种逃避,是把家庭重担全然抛弃的自私行为。劝说无果后,这个家也散了,妻子心灰意冷地提出离婚。办离婚时,老谢似乎也知道自己理亏。他将名下一套当时价值225万的房产,外加50万现金,全部留给了女儿小谢。此外,他还给了前妻15万补偿。做完这一切,老谢带着剩下的50多万,毅然决然地踏上了他向往的修行之路。谁知,修行之路远比他想象的要崎岖。接下来的十年,成了老谢从幻想跌入谷底的幻灭之旅。他以为的无忧无虑,实际上是颠沛流离。在宁波出家时,每月尚有2000元收入;可到了山西大同,却是分文未得。钱花完了,他只能栖身山洞,精神状态也越来越差。在他缺席的十年里,女儿小谢独自走过青春期,完成学业,2021年大学毕业后踏入社会。她和所有刚工作的年轻人一样,收入微薄,付完房租和日常开销后所剩无几。直到2023年6月,实在撑不下去的老谢选择了还俗,回到了阔别十年的广州。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每月3500元的房租和开销让他捉襟见肘。万般无奈下,他想起了女儿,希望能得到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可这样的请求,女儿并没有给出答复。一年半的时间,他没有得到女儿的任何回应。在此期间,老谢也想过赚钱翻身,于是他从父母和姐姐那借来64万元,孤注一掷地投进了股市,想靠投资翻身。结果不仅没赚到钱,反而亏了9万,账户里还剩下55万左右的股票。和女儿无法沟通,老谢索性撕破了脸。2024年,他直接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支付20万赡养费,并声称“只要这20万,以后其他的都不要了”。法庭上,女儿小谢终于说出了自己的苦衷。她认为,十年前父亲给的财产,本就是他应尽的抚养义务,跟今天的赡养是两码事。更何况,父亲老谢才54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不工作是主观选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而且父亲名下还有55万元的股票资产,经济状况比自己好得多。她自己刚工作没多久,收入微薄,根本拿不出20万。法院最终采纳了女儿的观点。《民法典》规定,子女付赡养费的前提是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老谢显然两者都不满足。同时,法律意义上的老年人是60周岁以上,54岁的老谢也还没到那个年纪。最终,法院驳回了老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他自己承担80元的案件受理费。老谢在法律上输了,这件事在网上迅速传播。有人说女儿太绝情,毕竟父亲当年给了她几百万。也有人说,十年的情感空白,不是钱能填平的,当亲情被贴上价格,无论结果如何,恐怕都没有真正的赢家。对此,你觉得呢?信源:潇湘晨报《上海一男子带50万上山修行,十年后还俗向女儿索要20万赡养费,法院判决》
“漂亮的判决!”上海,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突然向后

“漂亮的判决!”上海,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突然向后

“漂亮的判决!”上海,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突然向后倒去,男子及时扶住她,借力后撤了一步,结果导致身后一女子和几个乘客接连摔倒,女子摔成骨折后气不过,把好心扶人的男子和脚滑的女乘客,以及地铁公司全部告上法庭,索赔5万多,法院最终判决让众人拍手叫好。8月8号,半岛晨报报道,那天下雨,冯女士像往常一样,乘着地铁站的自动扶梯上楼。可能是鞋底打滑,她一个没站稳,整个人猛地向后倒去。站在他身后的刘先生眼疾手快,一把扶住冯某的胳膊,想把她稳住。可扶梯上空间狭窄,刘先生被冯女士的重量一带,下意识往后退了一步。这一步,踩在了正站在刘先生身后的丁某脚上。丁某没抓稳扶手,一个踉跄往前扑,连带着后面2位乘客也摔成了一团。等大家爬起来,丁某已经摔得直不起腰,整个人倒在地上喊疼。丁某被送到医院后,被查出肋骨以及胸骨骨折,需要休息一阵子,医药费加上误工费,得花不少钱。丁某越想越不甘心,要不是冯女士没站稳,刘先生往后退,她也不会摔成这样。地铁公司也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得负连带责任,这三方都得赔!于是,丁某一纸诉状把冯女士、刘先生和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5万多。冯女士接到传票时,相当不服,说我当时就是脚滑了一下,根本没想到会连累别人。刘先生救我,我感谢他还来不及,怎么反而成了被告?刘先生更委屈,说我那是见义勇为啊!我要是不扶冯女士,她再摔下来,后面的人也得遭殃,不得比现在这个情况严重多了?我怎么就成了责任方了?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场纠纷?刘先生应该负责吗?《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刘先生为救助向后倾倒的冯女士,本能后撤导致丁某摔倒。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先生的施救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84条的要件。该条款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救助人免于因合理救助行为陷入法律纠纷。具体到本案,刘先生的救助是对突发危险的自然反应,目的是防止冯女士直接摔伤,具有道德正当性。刘先生后退一步是紧急情况下的本能动作,未故意扩大伤害,符合“必要限度”要求。丁某的摔倒虽是刘先生后撤引发,但与刘先生的救助行为无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关联,而是多方行为叠加的结果。《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丁某受伤的责任划分涉及“过错相抵”规则,法院通过以下维度适用该条款。首先,冯女士未站稳扶好导致连锁反应,构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冯女士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丁某乘坐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手,降低了自身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法院认为其未履行合理安全注意义务,符合《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的“被侵权人过错减轻责任”情形。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事故的关键在于“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冯女士作为直接引发事故的人,确实存在过错。她没站稳扶好,导致后续连锁反应,得承担主要责任。刘先生的行为属于“紧急救助”,是见义勇为,法律上应当鼓励。他救人时后退一步是本能反应,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该赔。而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扶梯没故障,事后也及时处理,不能因为“结果不好”就强行让它担责。同时法院指出,丁某自己也有责任。他乘扶梯时没抓稳扶手,遇到突发情况没及时应变,属于“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可以减轻冯女士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冯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丁某自己承担30%。5万多的赔偿总额,经依法核算后确认3万余元,冯某需赔2万余元。这个判决既惩罚了冯某的疏忽行为,也警示乘客需注意公共场所的自我保护义务。有人说,这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懂法理知人情,不和稀泥,点赞!本身上自动扶梯就应该和前面行人有间隔,这是最基本意识。和路上行人一样,放松的前提是你的有必要的保护自身安全意识和身体力行能力。我从来跟随他人上自动扶梯都是地面隔两个踏板,这也与隐私和避讳相宜。助人者免责,这是几年来最正确的一次判决,这个法官是正常的法官。这起扶梯连锁摔倒事件,折射出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与道德行为的复杂交织。法院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明确保护,也就是刘某紧急救助冯某虽引发后续意外,但因无主观过错而免责,彰显了鼓励善意救助的立法导向。也通过“过错相抵”原则合理分配责任,冯某因自身失衡负主责,丁某未抓稳扶手自担部分损失,符合公平原则。
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

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

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来自己身边照顾。一开始女儿也同意,但是后面因为房租的事情,女儿又不干了。省了小钱,丢了大钱,最后法院判决女儿必须返还480万元给老人。据红星新闻8月7日报道称,最近,一对母女俩因为赡养的问题,闹上了法庭。事情是这样的,女儿吕某,在广州工作。而母亲靳某则一个人在北京,自己年纪也大了,但是女儿又不在身边,心里感觉空落落的。这一天,母亲靳某突发奇想,打电话给女儿说,要么你就从广州回来吧,把工作给辞掉,我可以给你“开工资”,只要你照顾我,我就给你钱。母亲靳某提出了490万元“工资”的诱惑,当时权衡一番之后,女儿感觉还不错,可以考虑。于是,就把广州的工作给辞掉了。因为考虑到女儿辞掉工作,手里确实没有收入了,靳某真的就拿出了真金白银,整整490万元给到自己女儿手里。当然,他们之间也作了约定,就是女儿拿到这笔钱之后,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母亲所有的养老费用、履行好赡养的义务。对于此,吕某没有任何的异议,一口就答应下来,双方也就签订了赡养的协议。但是,母女俩还没有住多久,双方就闹了矛盾。是什么原因闹意见的呢?原来,靳某的这个490万元钱,是卖房子所得。房子卖掉了,自然也就没有地方可以住了,于是,母女俩就租了一套房子居住。这下该交房租了,按照约定,以后的费用都是归女儿吕某来支撑。但是女儿却耍赖了,说不想支付房租,应该自己母亲来支付。这下可恼火了老母亲了,当初都说好了,钱也全部给你了,后期费用都该你来承担,现在你却反悔了,拿着490万的大钱,这一点房租你却不肯出一点?对此,母亲靳某就把自己的女儿给告上了法庭。这事情一闹,如果上了法律,肯定就是女儿吃亏。因为首先双方都是有协议在的,双方都签了字,这个是不可以抵赖的;其次,作为女儿,你本身也就是具备赡养老人的责任与义务的,这是法律规定,也是逃脱不了的。所以,最后法院也宣判了结果,结果也是可想而知。首先,吕某必须返还480万元钱给到母亲;其次,作为女儿,你还必须要承担赡养自己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拒绝赡养,则涉及违法。女儿要是拒绝赡养自己的母亲,一走了之,对老人不闻不问,她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后面女儿要是拒绝赡养自己的母亲,一走了之、不闻不问,很明显,这又触犯法律了,等待她的,肯定是法律的对等惩罚。根据《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方面。经济供养包括,需要承担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基本开支;生活照料包括,对父母需要提供日常的护理安排;精神慰藉包括,需要定期探望、陪伴父母。如果拒绝赡养父母,法院会根据当地水平,判决子女来完成生活支付,法院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情节严重者,可能丧失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另外,子女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涉嫌遗弃罪,最高会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所以,在这场官司结束之后,吕某还不可以记恨自己的母亲,还需要依法对自己母亲靳某进行照顾,因为自己作为成年子女,对母亲是有赡养权的。如果后面不提供经济抚养,不经常来照顾生活,或者不经常来探望自己的母亲,这些都是违法的。一切都是有法可循,否则只能面对法律的惩罚。也有网友提出自己的担心,这位女儿跟自己的母亲这么计较,万一后面不回来,直接抛弃自己的母亲呢?这个上面也有法律分析了,如果后面遗弃自己的母亲,甚至可能有触犯刑法的可能,这叫做遗弃罪,不仅不能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甚至还会面临有期徒刑。事已至此,作为女儿,还是好好恪守自己的职责和本分,养儿防老,让自己的母亲老有所依。母亲这样做,还是内心缺乏安全感,以为金钱才能锁住自己的女儿。正是如此,作为子女更加需要多多陪伴自己的父母,让彼此的心靠的更近一些,感情才能更加长久一些,老人也才能拥有幸福的晚年。您怎么认为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这样的婚姻太让人窒息!女子的两个侄子去她家玩,因为丈夫没吃到鸡蛋,就怒气冲冲指责

这样的婚姻太让人窒息!女子的两个侄子去她家玩,因为丈夫没吃到鸡蛋,就怒气冲冲指责

这样的婚姻太让人窒息!女子的两个侄子去她家玩,因为丈夫没吃到鸡蛋,就怒气冲冲指责妻子十多分钟,暗指鸡蛋被侄子吃完了。妻子解释了半天,最后又去给丈夫煮了两个,可丈夫仍旧喋喋不休指责,前后持续了十多分钟。最终妻子情绪失控掀了桌子,丈夫却出门向邻居败坏妻子:你看看,她情绪就是这么暴躁,天天无理取闹发疯!据商丘手机台报道,女子娘家两个侄子只比自己家儿子大几岁,三个孩子喜欢在一起玩,于是趁着放暑假,两个侄子去女子家玩几天,可是自从两个孩子来了后,女子的丈夫就经常绷着脸。事发当天,女子辛辛苦苦做了一大桌子菜,可丈夫走到餐桌边看了一眼就开始发牢骚:“鸡蛋呢?不是,我还没吃呢,我一个都没吃!”女子说,她也没吃呢,没吃就没吃嘛,又不是什么要紧的事,那么多菜,吃其他的就好了,明天给丈夫煮两个。丈夫愤愤不平地坐下来,一边吃一边喋喋不休指责女子,还说女子没吃是她不爱吃。女子默默听了一会,最后走到厨房说给丈夫再煮个鸡蛋。可是丈夫并没有罢休,还在一边吃饭一边嘀嘀咕咕,还阴阳怪气内涵女子,话里话外的意思是说,鸡蛋被女子的两个侄子吃了,这才导致他没吃上。最后,看女子不吭声不辩解,丈夫竟然直接拿起女子放在桌上的东西扔到地上。这一举动,终于让女子再也忍不了了,她从厨房冲出来和丈夫争吵,可丈夫没有一点收敛,不仅气定神闲继续吃饭,还喋喋不休继续责怪女子。女子握住双拳,极力忍耐自己的情绪,可丈夫视而不见,还在不停说鸡蛋的事情。女子再也忍不住了,情绪突然爆发,将桌上的饭菜全部扫落到地上。三个孩子都吓坏了,可丈夫竟然冷眼旁观,抱着手臂看着妻子情绪失控。更让人窒息的是,事后,丈夫竟然向邻居抱怨,说妻子脾气暴躁不稳定,经常在家里无理取闹发疯。女子将自己家的事发出来,崩溃地问大家,难道真的是自己的错吗?网友们纷纷说,其实丈夫根本不是因为两个鸡蛋,他只是不想让女子的侄子去他家,所以借题发挥罢了。也有人说,代入妻子的视角,实在太让人窒息了,明明是这个丈夫把妻子逼成这样的,可是最后他反而成了一个受害者,指责妻子情绪不稳定。事实上,这件事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家庭内部矛盾,还涉及到了一些法律问题。《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丈夫因没吃到鸡蛋便怒气冲冲指责妻子十多分钟,这一行为缺乏对妻子的尊重和关爱。在妻子已经解释并提出再煮鸡蛋后,丈夫仍旧喋喋不休,甚至借题发挥暗指鸡蛋被侄子吃完,这种指责和猜忌破坏了家庭的和睦氛围。实际上,丈夫并非单纯因为两个鸡蛋不满,而是借题发挥表达表达对妻子侄子来家中的不满,丈夫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妻子最开始一直保持克制,在丈夫不断指责下,还去给丈夫煮鸡蛋,已经尽到了一个妻子在家庭中的容忍义务。丈夫的不依不饶,最终导致妻子情绪失控掀桌子。这一过程中,妻子的情绪爆发是长期压抑后的结果,根源在于丈夫不合理的行为和态度。事后丈夫向邻居抱怨妻子脾气暴躁、无理取闹,更是错上加错。丈夫的行为不仅进一步伤害了妻子的尊严,也破坏了家庭在邻里间的形象。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有义务维护对方的声誉,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外部环境。丈夫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一要求。夫妻之间需要的不仅仅是彼此之间的情感链接,也需要以包容的态度接纳此次家庭的其他成员。家庭关系的相处需要建立在平等、尊重、关爱的基础上,尊重彼此的感受和想法,接纳对方的家庭关系。夫妻组建新的家庭,幸福感是要一加一大于二的,如果彼此计较指责,组建家庭的意义何在呢?
浙江嘉兴,男子和朋友合伙做二手车生意,男子投了44.8万,他只负责投钱,不参与经

浙江嘉兴,男子和朋友合伙做二手车生意,男子投了44.8万,他只负责投钱,不参与经

浙江嘉兴,男子和朋友合伙做二手车生意,男子投了44.8万,他只负责投钱,不参与经营,结果他发现,朋友收了一辆28万的车,实际上价值只有7万,他这才知道自己被骗了,于是他和朋友吵了起来,男子报了警,朋友却称,这不是合伙做生意,这是借款。据1818黄金眼,8月7日报道,王先生的朋友发来了一张车子的照片,这是朋友28万收回来的一辆车,朋友出14万,他出14万,如果这辆车能卖出去,价钱比28万高,那么他们就可以分钱,王先生6成,朋友4成。可就是这辆车,让王先生和朋友的合伙关系到此结束。他发现朋友收的这辆车,价值远远达不到28万,实际上最高也只是值7万而已。当他得到这个真相,他大吃一惊,朋友竟然这么坑他,他被骗了。这是他第1次关注朋友的收车情况,他就发现了猫腻,王先生不知道自己到底被朋友骗了多少,因为在他发现这件事情之前,他们已经合作了好几个月了。难道从一开始,这个朋友就是想骗他的钱?王先生是去年才认识这个朋友的,当时他也是在老朋友的饭局上,认识这个新朋友的。他和这个朋友认识之后,他经常到他的店里去喝茶,都是做生意的,大家都会聊聊生意上的事情,他们都想看看,彼此是否还会碰撞出新的挣钱路子。大家聊着聊着,就聊到了二手车生意以上来,王先生的这个朋友正好就是开二手车店的,他就问王先生,是否愿意投资,他们是实体店,是不会骗人的。当时王先生听了朋友的大概解说,也觉得二手店生意不错,现在几乎每家每户都有车,有钱的,旧的车不要了,要新的,没有钱的,也会买一辆二手车充当代步,他觉得二手车还是有一定的市场的。而且他们的合作模式是,收车多少钱,卖出去多少钱,挣的钱就是利润,是四六分,王先生可以拿6成,朋友只拿4成,整个过程,王先生不需要参与,只需要投资就行了。王先生觉得这个生意不错,反正手里也有钱,这又是实体店,实实在在的,于是他就参与进来了。在2024年的10月13日,王先生投资进来了第1笔5万元,到了十一月十几日,就有3000元的利润进账,朋友把钱转给了王先生。王先生一看,投资5万,半个月进账有3000元,他觉得这个投资不错,后来在11月份,12月份又陆陆续续转了将近40万。而朋友也陆陆续续给王先生转了15万,因为一直有利润进账,王先生就一直没有管这件事情,觉得这样合作下去也不错。直到4月份发生了这件事情,28万收回来的车,只值7万元,他才知道自己被骗了。至于之前收的车,到底是多少钱收回来的,朋友又给他报价多少,这中间朋友报高了多少,他都不知道,他只知道,自己从这件事来看,他已经被骗了。发生这件事,王先生就去找朋友理论,双方发生了争执,朋友竟然不承认这件事。王先生就报了警,这时朋友就说,那些钱都是借款,他们俩并不是合伙关系,他并不存在什么欺骗,他愿意还钱。王先生这才知道,自己投了那么多钱,只是给他做了嫁衣,既然朋友说这是借款,那就是借款吧,他只希望能够把钱要回来。毕竟朋友一开始可能就想着欺骗他,如果自己不赶紧把钱要回来,到时候他都不知道钱能不能拿回来。可事实就是如此,朋友说这是借款,却迟迟没有还钱,王先生只好找来调解员,朋友这才说他会尽快还钱的。那么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1、王先生认为自己把44.8万转给朋友是属于合伙,他却被合伙人骗了他,如果朋友只是想非法占有他的钱财,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现在朋友坚称这是借款,他愿意还钱,由于王先生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朋友存在诈骗行为,所以朋友是不需要受到刑事处罚的。2、如果王先生的投资行为被认定为借款,那么朋友随时需要还钱。《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这意味着,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必须在该期限内偿还借款。只是王先生投资了几个月,一分钱没有挣回来,这确实让人感到委屈,不过他只能怪自己识人不慧。那么,你是如何看待王先生的遭遇呢?素材来源:1818黄金眼8月7日
郑州,父亲再婚生病住院,女儿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父亲送至养老院,可继母不同

郑州,父亲再婚生病住院,女儿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父亲送至养老院,可继母不同

郑州,父亲再婚生病住院,女儿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将父亲送至养老院,可继母不同意,并称女儿一点爱心都没有,想让她回来协商怎么照顾父亲的事情。据河南民生频道8月4日报道,孙先生和自己前妻拥有1套房子,当时在离婚的时候,两人商量把房子给女儿,不过现在先由孙先生居住,等女儿成年后或者等孙先生过世后,房子就给到女儿。不料,孙先生不久后就再婚,遇到了自己心仪的女子,两人结婚20年,一直很恩爱,双方的身体也非常健康。可是有一天晚上,孙先生突然倒地不起,被赶紧送往医院,才发现是脑溢血。住院后性命无大碍,但是后期需要人贴身照顾,并且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给老伴儿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孙先生已经70多岁了,继母自己也50多岁,这让她心理上、身体上都有点承受不了,就希望继女能够帮一把。然而,继女只在父亲住院的时候来过,后来就不来了,这让继母很是不满。后来继母到家里取点东西,发现自己比较重要的证件物品都没有了,询问继女后才知道,继女已经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还把继母的东西都进行了清理。继母大为震惊,她在这里已经居住了20年,怎么突然房子就变成继女的了呢?后来才得知,孙先生在和前妻的协议中写明了房子以后归女儿,现在女儿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没有问题。继母心里不舒服,但她和孙先生的关系一直挺好。孙先生生病后,曾因不想连累她,日夜操劳,就想和她分开,让她赶紧去另外找一个。但是继母很善良,不愿意离开他,还是愿意照顾孙先生,不过她希望继女能回来一同帮忙照顾,这样双方都能轻松一些。然而,自从房子过户到继女名下后,继女就不再出现了。因此,继母才找到了媒体,想让继女回来协商如何把老伴照顾得更好。打电话没人接,继女也不出面,最后才联系到了孙先生的弟媳妇。弟媳妇说,孙先生的女儿并不是不照顾父亲,只是因为他们一家三口生活也很困难,只有老公一人挣钱养活家庭。对于孙先生,他的女儿也做了妥善处理,等他出院后直接送往养老院,那边的费用已经交过了,只是孙先生不愿意去。后来,孙先生也表示自己想回到家中居住,不想去养老院,也不想让老伴一个人承担照顾自己的责任,希望女儿能出面承担一部分责任。不过,有网友表示,女儿的生活困难,送养老院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也有人表示,孙先生如果去养老院,那么继母怎么办呢?房子已经过户到女儿名下,她还有安身之处吗?一、女儿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合法吗?孙先生和前妻离婚协议约定房子给女儿,等女儿成年或孙先生过世后房子给到女儿。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所以只要这份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那么协议就是有效的,女儿过户房子的行为是有合法依据的。二、女儿对生病的父亲有怎样的赡养义务?《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不管是亲生子女还是继子女,只要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赡养义务就存在。在本案中,女儿作为孙先生的亲生女儿,肯定是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像现实中很多案例,即便父母离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也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状况改变而消失。不过在这个事件里,女儿家庭困难,只有老公一人挣钱,这可能会影响她赡养的方式和程度,但并不能成为她不赡养父亲的理由。三、继母在这件事中的居住权益怎么保障?虽然房子按照离婚协议最终归女儿,但继母在这房子里居住了20年。从情理和实际情况看,继母和孙先生结婚20年,双方感情很好,孙先生生病后继母也一直照顾。在这种情况下,继母的居住权益需要被考虑。如果继母和孙先生之间有关于居住权益的约定,或者从公平合理、照顾老人等原则出发,也许可以为继母争取一定时间的居住权。法院在处理类似家庭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比如共同生活时间、对房屋的贡献、老人的生活状况等,来判定居住权益的分配。关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青岛我不服,我服这个大哥!”山东青岛,一59岁退伍军人,一生没结婚,每天就牵着

“青岛我不服,我服这个大哥!”山东青岛,一59岁退伍军人,一生没结婚,每天就牵着

“青岛我不服,我服这个大哥!”山东青岛,一59岁退伍军人,一生没结婚,每天就牵着一条军犬,在海边溜达,把自己晒成“巧克力大叔”,8年救了32人,问他为啥不结婚,大哥说:“不敢结婚,害怕哪天我突然走了,对不起老婆孩子。”,而大哥接下来的一句话,让所有人泪目。8月4日,据蓝睛报道,赵志强59岁了,是个退伍海军,虽然他脱下军装,但内心为人民服务的热忱却丝毫不减。赵志强看到海边经常发生溺亡事件,他退休后,8年来一直坚持海边公益巡逻,看见有人落水,他就舍身相救。赵志强并不是一个人,还有2个战友,跟他并肩战斗,3个人成为海边最美的风景线,一起守护着游人的生命安全,为游人保驾护航。这8年来,赵志强参与救援N次,成功救起32人,挽救了他们的生命,保全了32个幸福完整的家庭,而他却一直形单影只,没有组织家庭,陪伴他的,只有一条威武的军犬,一人一狗,让人动容。问赵志强为啥不娶妻生子,他泪湿眼眶,他说,救援是一项十分危险的工作,一个不小心,他就可以丢了性命,所以,如果他走了,会连累老婆孩子,所以,他为了护佑他人的幸福圆满,根本不敢奢望婚姻。赵志强一番话,说的让人肃然起敬,又心疼不已,而他接下来的话,更是让所有人泪目。据赵志强说,如今海边就他一个人巡逻了,他的2个战友,已经在救援的过程中先后牺牲了,因为当时是台风肆虐,浪头太大,海水无情的吞噬了战友的生命……赵志强说,提起战友,他就心痛不已,所以很少提及,他会扛下战友未尽的使命,永远坚守在这里,守护一方平安。有人说,这兄弟是有大爱之人啊!有这些人,世界因此美好。不过,可苦了这位兄弟了。在世菩萨。你是一个纯粹的人,一个具有爱心和责任心的人,虽然你已不是军人,还是保留了军人的一颗勇敢坚韧不拔的心,向你致敬!在河边,塘边,水库边,水沟边,海边玩耍,又不会游泳,不听劝阻的人们建议不需要施救,容易搭上施救人员的性命。人品至上,你为了别人,宁可自己有付出。你虽然孤单,但是你拥有很多爱。真是大爱之人,为了这份救援工作,连婚都不结,真是有血性之人,祝你平安一生一世。还有人说,在五四广场、音乐广场附近遇到过他好几次,一开始不知道这人是干啥的,看他那身装扮感觉有点怪怪的。后来知道他是一位为游客安全护航的志愿者,向这位默默为游客服务的志愿者致敬。那些喷青岛海边安全意识不行的,请问这样还算不行吗?!大海属于每个公民的,玩耍自由,限制多说不放开,不限制又说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意识是存在于每个游客每个父母成年人的脑袋里心坎儿上的。而不是某个旅游城市的大喇叭上或者强制措施上的!青岛这块风水宝地,就出英雄,青岛人的骨子里有种不怕牺牲的精神。大爱无疆。愿大哥早点取妻生子。愿好人一生平安健康。《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赵志强在海边巡逻时,多次冒险下水施救落水者,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自愿实施紧急救助”。根据《民法典》第184条,即使救援过程中因客观条件限制,如台风、巨浪导致受助人轻微受伤,或赵志强自身因救援受伤,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通过免责机制鼓励公众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消除“救人反被讹”的顾虑。赵志强8年救起32人,正是这一精神的生动实践。如果赵志强因救援牺牲,其家属可依据《民法典》第183条,见义勇为受益人补偿,向获救者主张适当补偿,但赵志强本人因免责条款无需承担法律风险。《志愿服务条例》第3条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赵志强与战友自发组成巡逻队,长期无偿守护海边安全,符合《志愿服务条例》中“自愿、无偿、合法”的志愿服务定义。其行为不仅体现个人道德,更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根据条例,志愿服务组织可为赵志强等志愿者提供必要保障,如保险、培训,但个人自发行为同样受法律保护。赵志强因担忧救援风险放弃婚姻,反映出志愿者个人权益保护的缺失。应通过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制度,减少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而非仅依赖个人牺牲。赵志强因战友牺牲、个人安危放弃婚姻,暴露了志愿者保障体系的不足。法律在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需通过制度设计,如强制保险、心理援助,减轻志愿者负担。游客需提升自救能力,相关部门需完善海边警示设施,而非苛责志愿者个人。赵志强以生命守护生命,用孤独诠释大爱。法律为他撑起“免责伞”,社会更应为他筑起“保障墙”。愿英雄平安,愿善行得偿。对此,你怎么看?关注@灋律盐究员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