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酷网

内蒙古包头,男子怕家里鸡棚中的梧桐树压到电线,太危险,就叫来一个熟人帮忙砍树,对

内蒙古包头,男子怕家里鸡棚中的梧桐树压到电线,太危险,就叫来一个熟人帮忙砍树,对方提出想买这棵树,男子说既然你出力了,那这树就送你,我不要钱。双方一拍即合,谁料砍树时,熟人因刚吃完治头昏的药没多久,手一直抖个不停,手中的斧子一个没拿住,不慎把腿砸伤了。让男子没想到的是,事后熟人竟让他赔钱。 黄某家中的庭院里搭了个鸡棚,鸡棚里有棵梧桐树。 因为这树离电线有点近,黄某就一直担心树把电线给挤压坏了,到时候再出啥危险。 于是,他就想到了卖菜的蔡某,把蔡某喊来,打算让蔡某把这树给砍了。 两人见面后一商量,蔡某提出想买下这棵梧桐树,黄某说那刚好啊,你把树砍倒后直接运走就行了。 黄某觉得,反正蔡某也是帮他除去了一个麻烦,就大方表示,不要蔡某的买树钱了,这树直接送他。 两人一拍即合,接着就准备砍树。 谁料,蔡某中午的时候吃了治疗头昏的药片,到了砍树的时候,不知道是药劲儿上来了还是咋的,手一直抖个不停。 结果,蔡某一个没拿稳,手里的斧头“哐当”一下就掉下来了,正好砸在他的腿上,流了不少血,疼得蔡某直咧嘴。 出了这事儿后,蔡某觉得自己受伤了,这责任得黄某来担,就向黄某主张赔偿。 黄某一听,哪能同意?他觉得,是蔡某自己吃药导致手抖,进而导致他没拿住斧头误伤了自己,跟他黄某有半毛钱关系吗?又不是他砍伤的! 蔡某却说,我是在你家地盘上,帮你砍树受得伤,这责任你不担谁担? 对于黄某该不该承担责任,又该承担啥样的法律责任,大家看法不一样,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觉得,双方间属于买卖合同,一般来说不存在啥损害赔偿责任,黄某不用承担赔偿的事儿。 为啥这么说呢?在买卖合同里,双方交换的就是树木的使用价值,而要实现这个使用价值,就得靠蔡某出力去砍树。 买卖合同里体现的对价,通常可不是用劳务来计价的,而且发生的人身损害跟买卖行为本身没啥直接联系。 蔡某砍树这事儿,其实就是一种活劳动,他受伤后产生的那些人身权利方面的事儿,跟金钱义务可不是一码事。 不过,第二种意见却认为,黄某其实是用自己的梧桐树来当作给蔡某的劳务费用,这么一来,蔡某和黄某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劳务关系,甚至可以说是雇佣关系。蔡某在这种关系里受了伤,黄某就得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黄某到底有没有责任?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黄某和蔡某约定“以树抵劳务费”,即黄某用梧桐树的价值置换蔡某的砍树劳务,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非雇佣关系。 蔡某在提供砍树劳务过程中受伤,属于“因劳务受到损害”,应适用该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 首先,蔡某本人在这件事上肯定存在一定过错,这毋庸置疑。 蔡某明知自己服用头昏药物后手部发抖,仍冒险砍树,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存在轻微过失。 但是,黄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没有提供安全工具、没有排查现场风险、没有监督蔡某的行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该条,双方需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即使黄某无主观过错,基于法律对弱势方的保护,比如蔡某受伤后日后的劳动能力会下降,法院可能酌情要求黄某承担部分补偿责任,以体现“合理适度生存空间”的立法原则。 《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表面看,黄某和蔡某签订的是“以树抵劳务费”的买卖合同,但合同实质包含劳务内容,即砍树。 黄某作为树木所有权人,有义务提供安全的砍树环境,如移开电线、固定树木。 根据第1165条,黄某虽无直接故意,但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没有询问蔡某身体状况、未提供安全指导,存在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这起黄某与蔡某因砍树受伤引发的纠纷,真是让人感叹… 黄某为消除隐患找蔡某砍树,本是好意,却因安全保障不足惹上麻烦。蔡某自身服药后仍冒险作业,也存在过失。 法律上,双方需按过错分担责任,这既体现公平,也警示大家做事要谨慎。 生活中,无论是接受劳务还是提供劳务,都得把安全放首位,事先明确责任、做好防护,才能避免这样的纠纷,让大家的权益都得到保障。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5-9-3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评论列表

铛铛铛铛
铛铛铛铛 4
2025-09-04 12:38
瞎说呢还是民法典真有?这是妥妥的泯灭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打个比方:以前邻里邻居的送个水果啥的不是事儿,这要是邻居因为吃水果出问题了,还得给他赔命?明显不符合公序良俗,恶意挑拨邻里朋友的关系,刻意泯灭华夏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