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对夫妻生了3男1女,夫妻俩不喜欢老大,分财产时没给他一分,老大心寒,和父
河南,一对夫妻生了3男1女,夫妻俩不喜欢老大,分财产时没给他一分,老大心寒,和父母签了断亲协议,协议上注明,老大不再赡养老人,老人生养死葬,都由老二和老三负责承担,万万没有想到,夫妻俩老了,没了收入,谁都不管,夫妻告到法院,要求4个儿女,每人支付赡养费1000元,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孔某和韩某结婚,婚后生了三男一女,可夫妻俩偏心,不喜欢大儿子,只有老二老三和小女儿,才是他们的心肝宝贝。老大孔某甲心里委屈,他默默流泪,他是家中老大,可是父母始终不待见他。孔某甲想起来从前,他刚懂事,就帮父母干活,他记忆中很小的时候,就一边干活,一边背着弟弟妹妹。可尽管如此,父母还是不喜欢他,父母把更多的温暖,给了老二孔某乙,老三孔某丙。孔某甲时常怀疑,他不是亲生,为何父母对他如此冷漠,视他为眼中钉,肉中刺,不是吵就是打,弟弟们犯错,受罚的也是他!孔某甲默默忍受,他年纪太小,没有办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四个孩子慢慢长大。四兄妹长大之后,各自成家,尽管如此,父母还是不喜欢孔某甲。父母奋斗了一生,攒下了一些家产,2024年2月,他们把家里财产做了分配。老二老三分走大头,小妹已经出嫁,也给她留了一份,老大孔某甲一分没有。孔某甲忍无可忍,一气之下,决定和父母断绝关系。他气的不是那份财产,他已经长大,自己另立了门户,他勤劳能干,自己也能挣能花。他心里气不过的是,凭啥从小到大,自己都是那个不被疼惜的孩子?为啥自己付出的最多,得到的最少,同样是父母的孩子,爹不亲,娘不爱,自己的出生,难道就是天生牛马?于是,孔某甲提出,既然你们分家,没我一分,那么,我和你们断亲,这样总该行吧?你们不待见我,以后咱断绝来往,眼不见,心不烦,你们以后就和老二老三过日子吧。夫妻俩看他生气,也不理会,叫来老二老三,和孔某甲签下断亲协议。协议上约定:老大孔某甲与父母断绝关系,不再赡养老人,二老生前及过世后的一切费用,与孔某甲无关,由孔某乙和孔某丙负责照顾和办理。协议签好,各自签上名字,摁上手印,各留一份,留作证据。从此后父母离亲,兄弟反目,孔某甲可算是清净了,他从此心无旁骛,一心一意,经营自己的家庭。可孔某韩某夫妇,自从把家产分完之后,本以为可以受到老二和老三的精心照顾。刚开始一阵,弟兄俩还装一装样子,各家轮流,照顾孔某夫妇。谁知几个月过去,孔某乙孔某丙就开始烦闷,父母老了,没了收入,到谁家里,就是白吃白住。他们年老力衰,已经干不动活,需要有人给他们洗洗涮涮,每天做饭,送到跟前。时间一长,俩弟兄开始推诿,你推给我,我推给你,最后谁都不管,只有小女儿偶尔回来看看。可女儿已经出嫁,女婿也有意见,你俩哥拿了大头,赡养老人,是他们的责任。这下夫妻俩傻眼了,财产房子全都分完,他们手无分文,年老体衰,想出去干活,也没了能力。就连院子里那片菜地,都已经无力耕种,夫妻俩守着老屋,又气又恨。俩人一合计,不能放过这四个子女,他们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四个孩子,没月各自支付他们1000元赡养费。孔某甲收到传票,立时惊呆,他拿出协议,让法官看,我和他们已经断亲,抚养费我不该出,法官看完之后,这协议无效!你有无分到财产是另外一回事,养父母是法律定的,父母养大你,父母老了,你必需赡养父母!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孔某甲与父母签订的“断亲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但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协议随意免除,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孔某甲虽未分得财产,但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独立于财产继承权。父母对财产的分配属于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子女的赡养责任。《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尽管父母与孔某甲签订协议,但赡养义务的履行对象是全体子女,不能仅由老二、老三单独承担。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孔某韩某夫妻俩的要求,四个子女每人每月各自支付父母1000元赡养费。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王哥说法#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