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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禹州,女子在丈夫车祸过世后经人介绍与男子同居生活,还将丈夫车祸补偿款借出9.

河南禹州,女子在丈夫车祸过世后经人介绍与男子同居生活,还将丈夫车祸补偿款借出9.5万元给男子生意周转。可钱没还,男子就突发疾病死亡。女子本想缓缓再找男子子女要债,却先被他们找理由强行将女子搬离。女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据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道,女子丧偶后本想着跟男子搭伙好好过日子,诚心诚意帮助男子经营生意,还将亡夫的9.5万车祸赔偿款借出,没想到钱还没要回来,人没了。

罗某的丈夫因车祸过世,除了留下一笔赔偿款外,其他什么都没有留下。可没有了丈夫的女人日子本就不好过,罗某整日意志消沉,朋友就给罗某介绍了邵某。

邵某的妻子过世很多年,一直都是一个人,跟着子女们一起生活。子女们也希望邵某能有个伴,所以对于罗某的出现,子女们也是欣然接受。

毕竟是半路夫妻,过好小日子比什么都强,于是也没有去领证结婚,两个人就同居住在了一起。

邵某自己做点小生意,但是经营不善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于是就开口跟罗某借钱,想要周转一下。

罗某自己没有存款,手里只有亡夫车祸赔偿款,但却不是归罗某自己所有的。

但是面对邵某的苦苦哀求,罗某想着在一起生活都2年多了,于是就从亡夫的车祸赔偿款中支出9.5万元借给邵某。

邵某给罗某出具了2张借条,保证会把钱还回来。但是在2023年3月的时候,邵某却突发疾病死亡。

罗某一下子就慌了,钱还没要回来,人就没了,好在手里有2张借条,不怕邵某的子女们不还钱。

罗某不想在邵某刚过世就跟邵某子女们要钱,想等孩子们心情缓和缓和了再说。

可罗某的善心却没能得到应有的回报,邵某的子女们以罗某所住的房子是邵某生前所租为由,强行让罗某搬离出去。

既然邵某的子女们不仁,就不能怪罗某不义。罗某拿出2张借条找邵某子女们要债,可子女们却拒不承认借条的真实性,拒绝还钱。

罗某一气之下将邵某子女们告上法庭,要求邵某子女们按照借条上的金额如数还钱。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2023年5月法院审理了罗某的案件,判决邵某的子女们在继承邵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所欠罗某的9.5万元本金以及利息。

判决是下来了,但是邵某的子女们却还是拒绝还钱。罗某只能申请强制执行,可执行时却遇到了困难。

因邵某生前经营的公司盈利模糊,无法确认其价值几何,也就无法确认子女们到底继承了邵某多少的遗产,无法执行。

没有办法,法院也只能是将邵某子女们的银行账户和车辆等冻结查封,但是罗某的钱还是没能要回来。

就在罗某催促邵某子女们还钱的过程中,亡夫家人也在跟罗某索要车祸的赔偿款,罗某私自将亡夫赔偿款外借的事东窗事发,亡夫家人谴责罗某的行为。

一边被亡夫家人谴责,一边邵某的子女们又在2024年3月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认为他们不知道父亲借款的事情,不应偿还父亲所遗留下来的债务。

但是根据罗某提供的转账记录以及邵某出具的2张借条来看,是可以认定罗某跟邵某的借贷关系成立。

邵某的子女们并未表示放弃继承邵某的遗产,那么子女们就理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邵某的债务。

邵某子女们被限制高消费,在生活上诸多不便,罗某也忍受着亡夫家人的谴责,日子过得苦不堪言。

检察官在了解到邵某的子女跟罗某曾有过长期共同生活的基础,将双方聚到一起进行调解。经过多番调解,双方都同意各让一步。

2025年2月,罗某跟邵某的子女们达成一致,罗某主动放弃部分债权以及利息,邵某子女们偿还9万元欠款,并撤回检察监督申请,罗某也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邵某的子女们不愿承担父亲生前的欠款,主要也是因为父亲遗留下来的公司盈利模糊,很可能需要子女们自己出钱才能把欠款还清,这是子女们不愿意的。

而罗某要是要不回来这笔借款,很可能就会被亡夫的家人起诉,到时候她上哪找钱去给付亡夫的家人,所以才一直逼迫着邵某的子女们还钱。

双方都有各自的难处,但事情总要有个解决的办法,所以只能是双方各退让一步,才能将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罗某跟邵某共同生活的时候,并没有被感情蒙蔽了双眼,将借出去的钱立下了字据,才能有后来追债成功的可能。

也就是因为罗某没有跟邵某领证结婚,要不然这笔借款很可能就会被当做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而要不回来了。

你怎么看待罗某的遭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