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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5旬男子婚内出轨与原配离婚后,豪掷百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交完钱第3天就

广东广州,5旬男子婚内出轨与原配离婚后,豪掷百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交完钱第3天就与第三者高高兴兴领证结婚,结果没有1年,就因病去世。事后,第三者认为虽然房子是男子婚前买的,但是买房和结婚时间只差3天,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支持了第三者的观点。男子与原配之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却有不同的观点。 十多年前的一场匆忙婚姻,如今演变成一起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在广州市某不动产登记中心,一位中年女性手持各类证明文件,希望将一处260多平方米的房产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这位女性就是肖某,她带着自己的两个孩子来办理亡夫廖某的房产继承手续。然而,这看似简单的继承过程,却因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掀起了轩然大波。 按照规定,办理继承需要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配合。肖某联系上了廖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小廖,表示愿意将房产的八分之一给予对方。起初,小廖看到不动产证显示的是父亲与肖某婚内购房,也就默认了这个分配方案。但在递交材料时,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引起了小廖的注意——合同签订日期竟然是在父亲与肖某结婚之前。这个发现彻底改变了事情的走向。 要理解这起纠纷,需要回溯到廖某的前半生。廖某与原配张某结婚二十多年,感情稳定,育有一女。然而在五十岁左右时,他邂逅了比自己小十余岁的肖某。这段不当关系很快发展,并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结果:在仍与张某保持婚姻关系期间,廖某与肖某先后生育了一子一女。 面对这样的局面,廖某最终选择了与结发妻子张某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他就开始筹划购置新房。在某个住宅小区,廖某相中了一套建筑面积超过260平方米的大户型住宅。这套房产总价超过150万元,对于一个五十多岁的中年人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投资。 为了尽快与肖某组建新家庭,廖某在支付完房款后的第三天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新房虽然还在装修,但两人已经开始规划未来的生活。然而,命运弄人,廖某在新婚不久后被诊断出患有绝症,随后不到一年就离开人世。 肖某带着两个孩子住进了这套新房。十多年的时光流逝,当她终于决定处理房产继承问题时,却发现事情远没有想象中简单。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日期,成为了这起继承纠纷中最关键的证据。这个仅仅相差三天的时间差,却牵动着几个家庭的利益,也为后续的法律程序埋下了伏笔。 装修一新的房子本该是新生活的起点,却因为廖某的离世成为了一场漫长司法程序的开端。这起看似普通的继承纠纷,不仅关系到房产的归属,更牵涉到婚姻、家庭、伦理等多个层面的问题。一场多方利益的博弈,就此展开。 命运的转折来得太快,这场始于不伦之恋、历经离婚重组的婚姻,还未等新房完全装修完毕,就被突如其来的疾病打断。廖某被确诊为绝症后,整个家庭笼罩在阴霾之中。不到一年的时间,廖某便与世长辞,留下了这处价值不菲的房产和几位继承人之间的纷争。 十年光阴流逝,当肖某决定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时,这场遗产继承纠纷终于走上了法律程序的轨道。在一审法庭上,肖某提供了大量证据,试图证明自己与廖某之间存在的实质性夫妻关系。她向法院出示了与廖某的日常聊天记录、生活照片,以及两个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主张在购房前就与廖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子女。 关键的争议焦点在于这套房产的性质认定。肖某强调,虽然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在结婚之前,但仅相差三天,且不动产权证是在婚后才办理的。她认为,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共同生活事实,这套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采纳了肖某的主张。法院认定涉案房产属于肖某与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产权归属肖某所有,另一半则作为廖某的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肖某、其两个子女和小廖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平等享有继承权。最终,一审判决肖某获得房产5/8的份额,其余三人各得1/8。 然而,小廖对这个判决结果提出了强烈异议。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了三点质疑:首先,她认为肖某与父亲的同居关系始于父亲与母亲的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婚内出轨,这期间获得的财产应当属于父亲与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她指出认定这套房产为肖某与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等同于变相支持婚内出轨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最后,她对肖某提供的亲子鉴定材料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事实有了新的认识。虽然确认了肖某子女与廖某的亲子关系,但法院指出,生育子女的事实并不能等同于共同生活,且在廖某原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所获得的财产不应"共有化"。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有悖于婚姻家庭伦理道德。 最终,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产属于廖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四位继承人平均分配房产,各得1/4的产权份额。这个判决不仅保护了各方的继承权益,也体现了法律对家庭伦理和社会价值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