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很奇怪,为啥法律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到了扶老人这件事情上变成了我主张,你自证? 有人说从你扶他那一刻起,已经就是证明了,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关于这一条,《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被称作“好人条款”,也就是说我扶他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不是对方索赔的理由。 所以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为啥会出现需要自证清白的情况?
一直很奇怪,为啥法律上的谁主张谁举证,到了扶老人这件事情上变成了我主张,你自证? 有人说从你扶他那一刻起,已经就是证明了,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关于这一条,《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被称作“好人条款”,也就是说我扶他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不是对方索赔的理由。 所以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为啥会出现需要自证清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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