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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赡养费

北京,男子离婚时,将家里的7套房子全都留给了女儿,本以为是为了孩子好,没成想自己

北京,男子离婚时,将家里的7套房子全都留给了女儿,本以为是为了孩子好,没成想自己

北京,男子离婚时,将家里的7套房子全都留给了女儿,本以为是为了孩子好,没成想自己在婚后又生了新娃,自己也沦落到去门口当保安,每月2000多块钱的工资连养家都费劲,他找到女儿想要要回房产,被拒后又改口每月要5000块的赡养费。前妻:房子产权是我女儿的,但一直给他3套房住着,光租金就够养他了!他自己要养媳妇孩子,那是他的事,跟我女儿没关系。男子前几年跟媳妇离了婚,俩人商量来商量去,把家里那7套房子,一股脑全划到闺女名下。他那会儿觉得自己是个顶天立地的爹,把一辈子攒下的家业全砸给女儿,是最体面也最稳妥的决定。可离婚没几年,男子又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新媳妇,俩人看对了眼,没过多久就领了证。新媳妇又给给他生了个新娃娃,怀里抱着皱巴巴的小婴儿,男子心里甜得像揣了块糖。按说添人进口这是喜事儿,可问题紧跟着就来了,新媳妇要养,新娃娃的奶粉尿布也要买,家里的开销像个无底洞。而自己当时离婚时分的那点存款,早就花得七七八八。如今自己年龄摆在这,没技术没体力,想找个体面活儿难如登天,最后托关系才找了个保安的工作。一个月2000多的工资,除去一家三口的基本吃喝,连给孩子买罐奶粉都得精打细算。新媳妇没事就抱怨,人家隔壁老王,退休工资都比你高,咱们这日子啥时候是个头。男子蹲在地上直挠头,开始琢磨起之前的那7套房子了。当初给闺女是觉得为她好,可现在自己过得这么难,亲闺女总不能不管吧?于是他就去找闺女,想让她把房子还回来几套,好歹自己能卖点钱周转周转,等自己条件好了在想办法弥补她。闺女一听就拒绝了,表示当初你们给我的时候就是给我的保障,谁也不能动。而且房子早就过户到她名下了,从法律上来说,那就是她的财产,哪有说给出去又要回来的道理?男子被闺女拒绝后,一想就来气,我当初为了让你生活无忧给了你那么大一笔家产,如今自己难成这样,说不帮就不帮。最后竟然一纸诉状把女儿给起诉了,他换了个说法,房子不给也行,让闺女每月给他5000块钱赡养费,总可以吧。自己现在年龄大了,身体不好,收入又低,生活开销太大,实在扛不住了,做女儿的,总得出份力。这时前妻出面了,他认为男子得寸进尺,虽然当时房子产权都给了闺女没错,但这几年,也一直让他住着其中的3套。这3套房子要是租出去,租金一个月少说也得万八千,养你一个人绰绰有余!如今是你自己选择再结婚,在生小的,那是你自己的选择,养媳妇养孩子,那是你的义务凭啥让我闺女掏钱?她刚毕业找工作,自己压力也大,你想让她替你养一家子,你怎么想的,有你这么当爹的吗?前妻还说,自己早就跟孩子讲过,虽然和孩子爸离婚了,但该尽的赡养义务,以后肯定会尽,只是不是现在这个时候。可这男的像是魔怔了似的,一根筋拧到底,非逼着女儿每月掏5000块赡养费不可。调解员磨破了嘴皮,两边愣是没松半分口,最后双方调解失败,没能达成和解。《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男子离婚时将7套房子留给女儿,若房产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从法律层面男子理论上有撤销赠与的可能。但如果房产已完成过户登记,所有权转移至女儿名下,一般情况下男子就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了。《民法典》第1087条: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男子离婚时将全部房产留给女儿,这应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张称自己身体不好,收入较低,生活困难,可前妻指出其居住的3套房屋租金足以维持生计。所以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闺女完全有理由拒绝他那些没道理的赡养费要求。而且,赡养费给多少,得跟子女的经济实力相匹配。有人说,这男的纯属自己作的,当初把七套房都给闺女,那是多大方。现在再婚生娃了,日子紧巴了就想往回要,哪有这么好的事,自己选的路,跪着也得走完啊!说句不好听的,这男的就是太自私,闺女刚毕业压力多大。他倒好,自己养小的养不起,就想薅大闺女羊毛,前妻说得对,那三套房子租金够他活了,凭啥让闺女替他养一家子!最心疼那闺女,本来房子是爹妈给的保障,结果亲爹反过来告自己要赡养费,太心寒了。还是前妻拎得清!该尽的义务以后肯定尽,但现在不行,不能惯着这男的得寸进尺的毛病。养媳妇养孩子是他自己的事,凭啥转嫁到闺女身上?支持前妻和闺女硬气点!对此,您怎么看呢?信源:BRTVi生活2025-7-22
北京,男子和妻子离了婚,他们把7套房产全部给了女儿,他们只要使用权,男子离了婚之

北京,男子和妻子离了婚,他们把7套房产全部给了女儿,他们只要使用权,男子离了婚之

北京,男子和妻子离了婚,他们把7套房产全部给了女儿,他们只要使用权,男子离了婚之后,又再婚生孩子了,每个月领着2000多元的工资,无法支撑家庭的支出,他就要求女儿每个月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女儿和前妻不同意,父女俩就为这7套房产打了7年的官司。据BRTV生活这一刻,7月23日报道,男子是在2018年离的婚,那时他和妻子的经济情况非常好,一共有7套房子,有6套是登记在他们名下,有一套是登记在女儿名下,他们离了婚之后,为了女儿以后不受委屈,当时他也是和前妻达成共识,把房子都过户到女儿名下,他们只有那6套房子的使用权,前妻3套,他3套。可能当时离婚的时候,大家只想着让女儿过上好日子,不要因为他们离了婚,而生活受到影响,可是没过多久,男子离了婚之后又再婚了,并且不管自己收入情况如何,也不管身体如何,还勇敢地生了一个孩子。这是前妻和女儿万万没有想到的,更让她们没想到的是,男子有了孩子之后,没过多久,竟然让女儿每个月支付赡养费5000元。他说,他现在再婚,生了一个孩子,他现在只是一个保安,一个月才2000多元,他身体又不好,这点钱根本不够用,所以他要女儿支付赡养费5000元。男子的这个要求,被前妻强烈拒绝,前妻跟女儿说,该管父亲的时候可以管,但现在还没有到管的时候。那3套房子出租的租金足以支撑他的生活。至于他的现任妻子和现在的孩子,那是他的义务,不应当由他们的女儿来承担。在前妻看来,他们一人三套房子都拿来出租,租金是可以支撑一个人的生活的,男子还没有到很老的地步,他的工资以及三套房子的租金,本来就可以给他们不错的生活,现在又要大女儿给5000元赡养费,实在是给大女儿增加压力。但不管前妻如何阻止,男子铁了心要大女儿给赡养费,因为他真的是无力承担整个家庭的支出了。看到男子如此为难大女儿,很多人就感到不可思议,既然没有能力再婚,没有能力再养孩子,为何要选择再婚?又为何要再生孩子呢?现在自己养不了孩子,也养不了现任妻子反而要自己的大女儿出钱养他们,这个要求实在是不合理。大家一致觉得,男子的生活困境不是因为收入低,而是因为他没有能力再组建家庭,也没有能力再养孩子。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1、那几套房子,父母已经赠与给女儿,他们有使用权,这个赠与行为是不可撤销的。《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情况下这个赠与行为是出于愧疚,出于对女儿的爱护,那么就没有撤销的道理。2、男子的大女儿有赡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男子一个人落魄,没有生活费,生活困难,那么大女儿应当支付赡养费。3、男子的落魄生活不是因为他没有收入,而是因为他又要养妻子,又要养孩子,这才没有钱,才要大女儿支付赡养费,这不合理。《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男子的再婚孩子,只有男子和孩子的母亲有抚养义务,他的大女儿没有抚养义务。那么,你是如何看待男子的行为呢?
北京,男子和妻子离婚后,跟前妻约定,将家里的7套房子留给了女儿。男子再婚后,又生

北京,男子和妻子离婚后,跟前妻约定,将家里的7套房子留给了女儿。男子再婚后,又生

北京,男子和妻子离婚后,跟前妻约定,将家里的7套房子留给了女儿。男子再婚后,又生了孩子,他只能去门口做保安,每月挣2000多维持生活,他多次要求女儿归还房产,索要房产无果后,男子又要求女儿每月给5000元赡养费。可前妻却说:房屋产权虽然是女儿的,但是给了他3套房屋使用,3套房屋的租金,养他足够了,养媳妇孩子是他的义务,和我女儿没关系。结果让男子后悔莫及。7月22日,据BRTV生活这一刻报道,女子和男子结婚多年,两人生了一个女儿,夫妻二人努力打拼,共同拥有了7套房屋。2018年,男子坚决要求离婚,夫妻二人达成一致意见,家里的7套房子,全部给到唯一的女儿。但是同时约定,两人对房屋拥有使用权,女子自己住了一个3居室,男子有3个两居室的使用权。双方离婚后,男子再婚,并跟现任妻子生了一个孩子,之后男子反悔,多次要求女儿归还7套房屋,被女儿拒绝后,男子跟女儿打了7年官司,都没能要回房屋。后男子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说自己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身体不好,只能在门口做保安,每月挣2000多,再婚后又生了孩子,生活开销增大,要求女儿每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可男子前妻却帮着女儿:不可能给他的,3套房子的租金,养他自己足够了,养媳妇和孩子,那是他自己的义务,跟女儿没有关系,真正到没有生活能力的时候,肯定会给。我跟孩子说过,虽然说分开了,到时候该管还得管,现在还没到养他的那个时候。男子坚决要求女儿每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可前妻和女儿均认为男子还没有到需要赡养的地步,双方调解失败,没能达成和解。1、父母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将房子留给子女后,还能反悔撤销吗?《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一旦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份协议就对双方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比如子女的抚养约定、财产分割等,事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反悔。男子和前妻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后,想要再拿回来,是很难的。除非男子能够证明当初签订的那份《离婚协议书》,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单纯是反悔,想要撤销“将房屋给子女”的条款,或者要求重新分割房产,这种诉求基本会被驳回。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定要考虑清楚,离婚协议中将房子给子女,这不是简单的送礼物,而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承诺。一旦签字,再想反悔把房子要回来,基本是不可能的。2、男子是否可以要求女儿给付赡养费呢?《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在本案中,男子虽然说自己名下无任何财产,只有2000多的保安工资,但是实际上,他有3套房屋的租金收入,能够满足其个人基本生活所需,具备相当的经济能力,因此他主张的生活困难显然难以成立。其要求女儿每月给5000元赡养费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3、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赡养责任,这一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状况变化、子女经济能力差异或父母曾未履行抚养义务而免除。男子的女儿也承诺,在父亲需要赡养时,她会尽到自己的义务,但是不是现在。父亲再婚后,需要抚养幼子,这是他作为丈夫和父亲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但是不能把这种责任转嫁到女儿身上,要求女儿为他现在的生活买单,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朱大娘的赡养费有了着落

湖北五峰:民事支持起诉帮助修复亲情裂痕 “现在孩子们都愿意照顾我,定期给生活费,我的医疗...近日,法院作出判决:由朱大娘的3名子女平均分摊老人的医疗费用,长子和女儿每年分别支付3600元赡养费,次子每年支付7200元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