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冯女士带7岁女儿前往某4A级动物大世界游玩,在体验与小动物近距离互动项目时,女儿不幸被小老虎咬伤。冯女士希望园方负担全部相关费用,园方却要求其自行垫付后凭发票报销,冯女士随后选择报警。 据红星新闻报道,冯女士之前一直听说某4A级动物大世界比较好玩,这里有梦幻剧场、水上乐园、农家乐以及生态采摘等丰富项目,一直想带女儿前往游玩。 眼看今年暑假即将结束,8月30日这天,冯女士便和女儿一起来到该动物世界,计划游玩两天。 当天上午,她们体验了水上乐园及其他项目。下午,冯女士带着女儿来到动物世界区域,这里有个特色项目,能与小老虎近距离互动。 冯女士考虑到这是园区特色,孩子除了在家摸过小狗,还没近距离接触过小老虎,而且园区开放已久,该项目应该有安全保障,便给女儿买了该项目的体验票。 孩子遵照园区要求进入指定区域,身旁有饲养员陪同,起初孩子有些胆小害怕,但内心也满是兴奋与期待。 进入区域后,饲养员告知孩子小老虎哪些部位可以触碰,哪些坚决不能碰。据说,他们接触的是一只3个月大的小老虎。 孩子严格按照园区和饲养员的要求去触碰小老虎时,意外突然发生,小老虎猛地扑向孩子,咬住了她的腿部。饲养员迅速上前将小老虎拉开。 女儿受到了极大的惊吓,惊魂未定,一直喊着腿部被咬处疼痛。 经检查,孩子腿部虽未出血,但已破皮且肿胀,需要对伤口进行消毒,并为孩子接种了一针狂犬疫苗,后续还需再打四针。 处理完伤口后,冯女士与动物园工作人员交涉,希望园方承担相关费用,然而对方并不积极配合,要求冯女士先自行垫付,之后收集发票再来报销。 冯女士十分气愤:原本愉快的游玩却让女儿受伤受惊,自己没要求精神赔偿,只要求园方承担受伤费用,对方却消极敷衍,冯女士难以接受,于是选择报警。 经民警调解,园方支付了当天500多元的医药费用,并签订《医药费用垫付说明》,表示愿意垫付后续医疗费用。 但因此前沟通时园方的消极态度,冯女士对园方不信任,不认可调解结果。所以拒绝签字,后续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 从法律角度,本案如何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冯女士的女儿是在参与动物园推出的付费“与小老虎近距离互动”项目时被咬伤,且是按照园区要求和饲养员指引触摸小老虎的“可触碰部位”,冯女士一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动物园未能有效防止小老虎咬伤游客,难以证明其已尽到完善的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动物园的过失,导致冯女士女儿被小老虎咬伤后,产生了医疗费,当天的500多元以及后续4针狂犬疫苗的费用等,冯女士因陪孩子就医、接种疫苗产生的误工费等,都属于合理的损失范围,园方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 冯女士的女儿年仅7岁,被小老虎咬伤后受到了惊吓,冯女士可要求鉴定女儿精神损害程度并向园方索要精神赔偿。 对于此案,网友有何看法,请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