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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2岁的李女士日常乘公交上班,有天乘车时,女司机张某为赶时间违规变道,公交

上海,42岁的李女士日常乘公交上班,有天乘车时,女司机张某为赶时间违规变道,公交司机急刹,李女士摔倒受伤。去医院检查后,李女士竟发现自己怀孕6周,可因之前做了CT、吃了药,只能无奈流产,还丧失了嗅觉。李女士觉得张某违规,公交公司也有责任,便将张某和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及8万精神损失费。最终判张某承担检查医疗费,流产和嗅觉障碍不予支持,精神损失费赔3500元,李女士上诉后被驳回。这事您觉得赔偿合理不?要是您会咋做呢? (信息来源:源头新闻8月17日报道) 42岁的李女士,当天在公交站台等来了那辆熟悉的公交车,刷卡上车后站在车厢里,随着车辆的行驶轻轻晃动着。 女司机张某为了赶时间,在马路上违规变道,为了避让不得不紧急刹车,巨大的惯性让车厢里的乘客们瞬间失去了平衡。 李女士的脑袋狠狠撞在了旁边的扶手上,眼前一阵发黑,整个人头晕目眩,差点摔倒。 等缓过神来,李女士感觉身体有些不对劲,便赶紧去做了检查。 一番检查下来,她本以为只是些皮外伤,没什么大碍。 可几天后,她竟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6周了。 这个消息本该是令人惊喜的,可之前因为受伤在医院做的CT检查,还有吃的那些药。 医生告诉她,只能选择流产。 而且,不知道是受伤还是药物的原因,她还丧失了嗅觉。 李女士觉得这一切都是张某违规变道造成的,公交公司作为张某的雇主,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凭什么自己要承受这么大的痛苦和损失? 于是,她将张某和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医疗费以及8万的精神损失费。 1,张某违规变道,这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张某为了赶时间违规变道,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这种行为属于过错行为。 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公交急刹,进而使李女士摔倒受伤,所以,张某应当对李女士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李女士索要医疗费,这是合理合法的。 因为张某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李女士受伤,李女士为了治疗伤势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张某理应承担。 2,对于李女士流产和丧失嗅觉的赔偿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从因果关系角度来看,虽然李女士流产和丧失嗅觉是在受伤之后发生的,但是要确定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法律上,因果关系需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要能够证明是张某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流产和嗅觉丧失。 李女士虽然做了CT和吃了药,但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就是张某的行为是导致流产和嗅觉丧失的唯一原因。 可能存在其他因素,比如李女士自身的身体状况等。 3,精神损失费的赔付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这件事中,虽然张某有过错,但最终认为,李女士流产和嗅觉丧失与张某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够明确,所以综合各种因素,只判决了相对较少的精神损失费。 4,公交公司有哪些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这个事件中,张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驾驶公交车的过程中违规变道导致李女士受伤,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论上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但公交公司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比如对司机进行了足够的交通安全培训等,那么其责任可能会相应减轻。 审理认为:公交公司在管理上没有明显的过错,所以没有判决公交公司承担过多的责任。 最终判决:张某承担检查医疗费,但对于流产和嗅觉障碍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精神损失费也只判了3500元。 李女士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遭受了这么大的痛苦,为什么得到的赔偿却这么少? 她不服判决,选择了上诉,可最终,还是被驳回了。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您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要是您遇到这样的事情,会怎么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