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永辉超市于2017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并成为其持股5%以上股东。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永辉超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减持红旗连锁股票1360万股,持股比例由11%下降至10%。永辉超市在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停止交易,直至2025年7月21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永辉超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永辉超市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若永辉超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永辉超市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永辉超市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