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三十五万买的房子,结果打开门一看,里面正被人装修!租客还拿出合同,说自己是合法承租人。”河南开封的睢先生,经历了一场让人匪夷所思的房产纠纷。 2024年,睢先生看准了房价走势,花了350000元购买了一套房子,作为投资。房子到手后,他没有急着装修入住,而是一直空置,物业费也按时缴纳。直到2025年,睢先生决定装修。哪知刚打开门,眼前一幕让他傻了眼——工人们正在里头大敲大砸,墙体碎落一地,电线裸露,整个房子都在施工。 他赶紧上前阻止:“这是我的房子,你们怎么能随便装修?”一个工人抬头不耐烦地说:“我们是租客雇来的,你是谁?别在这里捣乱。”睢先生当场表明:“我才是房东!” 工人却坚持:“租客有合同,我们拿钱干活,你管不着。” 不一会儿,一名中年男子走了进来,自称是租客,还掏出了一份合同。合同的出租方,竟是一家公司,而不是睢先生。租客一脸无辜:“我一直是和这家公司对接的,他们说房子能租,我就租了,怎么会知道你才是房东?” 睢先生听后火冒三丈,自己明明是产权人,房子竟被别人拿去出租?他找到物业质问:“你们咋管的?我买的房子被租出去了,你们都不知道吗?”物业经理愣住了:“真有这事?我们还真不清楚。这个房子是法拍房,交易流程复杂。开发商之前确实和那家公司签过租赁合同,我们也没想到会出这种情况。” 睢先生压下怒火,追问解决办法。物业却摊手:“我们没权管,你最好找开发商和公司协商。”面对互相推诿的开发商与出租公司,睢先生最终选择联系媒体,希望能借舆论维权。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件事涉及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开发商和出租公司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睢先生作为合法产权人,享有完整权利。开发商和出租公司在房子已经易主后,仍然将其出租,明显属于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出租公司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出租房子,侵犯了睢先生的收益权。睢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第二,物业是否失职?《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公司应当依合同提供服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作为小区的日常管理者,物业理应掌握房屋权属变动信息。睢先生买房后,物业没有更新信息,导致房子仍被当作开发商“可支配”的房源,这显然属于管理疏漏。尽管物业可能辩解“房子是法拍房,情况复杂”,但法律并不支持推卸责任。若因其疏忽给睢先生造成损失,物业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租客是否完全无责?从表面看,租客手里持有租赁合同,似乎“有理”。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租赁合同订立后,应当在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备案。租客若未进行备案,等于缺乏对产权的核实。 此外,租赁行为应遵循“善意合理审查义务”。租客在与公司签约时,若没有核实产权归属,也存在一定过失。虽然租客大概率不会承担主要责任,但若装修施工造成损害,仍可能需承担部分赔偿。 社会案例中,类似纠纷并不少见。上海某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房屋拍卖后,原开发商仍将房子出租。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租客应搬离,开发商和出租方需赔偿新房主损失。 可见,法律对产权保护是优先原则。产权人一旦完成过户登记,其权利应当受到充分保障,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以“之前的合同”为借口继续占用。 这起事件折射出一个社会痛点:法拍房的交易链条复杂,极易滋生权属争议。开发商、出租公司、物业、租客,都可能卷入纠纷,最终受害的往往是新业主。 对购房者而言,这提醒我们在购入法拍房时,应当核实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尽快变更物业备案,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对物业和相关公司而言,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尊重并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任何忽视信息更新、放任无权出租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对社会公众而言,这类案例警示我们:买卖房产不是简单的产权交割,背后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只有尊重法律规则,才能避免利益受损。 睢先生花钱买来的不是一堆麻烦,而是合法的产权。法律不会容忍任何形式的“强占”,也不会让善意的权利人无处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