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花了11.89元购买了一份原价27.9元的蒸蛋,结果收到餐后还没吃,发现蒸蛋上写有两个字母“S×”。女子愤而联系商家,商家却称是临时工心情不好所写的,目前,此临时工已经被辞退,平台也做出退款,并赠送女子66元红包作为补偿。(来源:深圳新闻网) 据悉,女子吴某通过外卖平台点了一份蒸蛋,原价27.9元,由于女子手上有优惠券,仅花了11.89元就成功下单。 收到餐之后,吴某刚把蒸蛋打开,还没来得及吃,就发现蒸蛋上有两个清晰的带有侮辱性的字母。 花钱买了一顿羞辱?吴女士难以接受,遂联系商家,并向平台进行举报。 商家行动迅速,很快就将事情调查清楚。 原来,这是店内一名临时工作为。据了解这名临时工因为心情不好,于是便在吴某的蒸蛋上写了字母,由于初三时并没有对外卖进行检查,这才导致外卖送到了吴某的手中。 商家也表示,目前这名临时工已经被辞退,希望吴某能够原谅。 平台对此事也高度重视,对吴某作出退款并赔偿66元红包。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临时工在蒸蛋上写下带有侮辱性词汇的字母,是否侵犯了吴某的名誉权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当中,吴某作为消费者在商家下单,商家就应该为吴某提供必要的服务。这名员工在外卖上写有侮辱性的字母,侵犯了吴某的人格尊严。 如果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证明临时工的行为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二,如果吴某继续追究的话,涉事员工是否会面临行政处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会受到相应治安处罚 。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情节轻重,只要是直视了工人侮辱他人的行为就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话,可能会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只要吴某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话,那么涉事员工就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第三,本案当中商家是否也有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当中,涉事员工虽然为临时工,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受到侵害的,商家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商家可以向其追责。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总体来说,无论是商家还是平台的态度,都是积极的去处理问题,而不是一味的逃避,体现了应有的担当。 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味的推诿扯皮,商家与平台的态度值得所有餐饮人学习。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