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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成都地铁

成都都市圈#成都地铁17号线,体验感好极了首先,人不多不拥挤。可能是新开通

成都都市圈#成都地铁17号线,体验感好极了首先,人不多不拥挤。可能是新开通

成都地铁17号线,体验感好极了 首先,人不多不拥挤。可能是新开通的线路,客流量不大。其次,座椅设计特别。车厢内,有常规地铁上的联排座椅,又有双排座椅。设有爱心座位,很贴心很温暖。过道宽敞,有一种坐高铁的舒适感。第...

成都地铁小哥用牙签帮乘客“抢”回25万元

“遭了,我手机被‘黑’了,是不是诈骗…”近日,成都地铁天府三街站内,一位老年乘客突然焦急地冲向票亭,声音发颤地向工作人员求助。票亭工作人员连忙帮助查看,只见手机屏漆黑、仅有几行白字:“系统正在对接银联中心…” ...
9月17日!成都地铁17号线二期、10号线三期(武侯祠站—太平园站)开通运营

9月17日!成都地铁17号线二期、10号线三期(武侯祠站—太平园站)开通运营

四川经济网讯(记者李洋)9月16日,记者从成都轨道集团获悉,9月17日上午10:00,成都地铁17号线二期、10号线三期(武侯祠站—太平园站)正式开通初期运营,为城市交通再添新动力。17号线二期6个换乘站 17号线二期是一期工程的...
官宣!9月17日,成都地铁双线齐开

官宣!9月17日,成都地铁双线齐开

随着17号线二期、10号线三期(武侯祠站-太平园站)两条新线的开通,成都地铁全线网将新增7座换乘站,这将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体系,服务沿线重点功能区,缓解中心城区交通压力;提升成都地铁网络的通达性,方便沿线区域...
支付宝账号解除授权我有60个授权,大部分都是一些快递、出行服务和各地的地铁,我这

支付宝账号解除授权我有60个授权,大部分都是一些快递、出行服务和各地的地铁,我这

支付宝账号解除授权我有60个授权,大部分都是一些快递、出行服务和各地的地铁,我这种情况应该算还好的吧?[捂脸哭]​​​
“小案”不小,这场误会没有赢家—“成都地铁误会偷拍”案调查

“小案”不小,这场误会没有赢家—“成都地铁误会偷拍”案调查

9月11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成都地铁误会偷拍”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侵权。自2023年6月事发以来,围绕...
成都地铁小叶二审败诉已经验证维权走不通了,大家该觉醒了!法院这判决,似乎在告诉

成都地铁小叶二审败诉已经验证维权走不通了,大家该觉醒了!法院这判决,似乎在告诉

成都地铁小叶二审败诉已经验证维权走不通了,大家该觉醒了!法院这判决,似乎在告诉大家,遇到类似情况别主动自证,得等警察来。可这主动配合咋就成维权障碍了呢?我觉得这背后反映出一个大问题,咱们的维权机制是不是得改改了...
追风小叶二审败诉!其实早可以料到,法院详解为啥女方不赔钱不道歉?家人们,闹得

追风小叶二审败诉!其实早可以料到,法院详解为啥女方不赔钱不道歉?家人们,闹得

追风小叶二审败诉!其实早可以料到,法院详解为啥女方不赔钱不道歉?家人们,闹得沸沸扬扬的“成都地铁男子被疑偷拍”案,二审判决终于出了!结果可能让很多人意外:维持原判,俩女生不用道歉也不用赔钱!咋回事呢?我来给大家捋一捋!事情是这样的:去年,何小哥在地铁上被两个女生怀疑偷拍,对方要求查手机,后来还报警了。虽然最后没查出啥,但何小哥觉得人格受辱,就把俩姑娘告了,要求公开道歉➕赔偿。法院为啥这么判?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详细解释了4大疑问,总结起来就三点:1️⃣女生不是故意找茬,是“合理怀疑”(觉得可能被侵权才出手);2️⃣查手机是在保安陪同下做的,没动手没骂人,不过激;3️⃣事情没闹大,何小哥的社会名誉也没实际受损。最让人唏嘘的是:这俩女生其实事后道歉过三次!但法院说,道歉是道德层面的,法律上够不成“侵权”。所以这事儿你怎么看?是法律冷静没错,还是觉得小哥受了委屈?评论区等你聊!遇到类似情况,冷静处理、保留证据、依法维权才是正道!

“成都地铁被诬告偷拍”男子称将继续申诉!涉事女生曾道歉】成都地铁偷拍案二审维

涉事女生曾道歉】#成都地铁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9月11日,“男子在成都地铁被诬告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定,涉事女生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故对何某某主张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追风小叶二审败诉#【#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男子二审败诉#】今日,成都铁路运输

#追风小叶二审败诉#【#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男子二审败诉#】今日,成都铁路运输

#追风小叶二审败诉#【#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男子二审败诉#】今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情况说明。#成都地铁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其中详细解释,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诬陷”?“诬陷”一词落实在具体法律上,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具体到本案,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公安民警与何某某、罗某某、曾某某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通过观察何某某鞋面发现“车运行中,人快进站时车站外部广告牌闪烁时,在你鞋子的金属片上有发光点,就像手机的摄像头。”二审庭审中,何某某也确认当日其所穿的鞋子在地铁行进中存在闪光现象。因此,罗某某、曾某某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庭审查明,双方争执主要围绕鞋面闪光是不是摄像头,罗某某、曾某某没有要求何某某脱鞋检查,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二人行为性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诬告陷害”或“诽谤”“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