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遗嘱法律不承认!上海市,一名男子拿着一份遗嘱,将被继承人刘老太的亲生子女和孙子起诉了,要求独占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刘老太的全部遗产。这名男子出示了刘老太的遗嘱,然而在听过双方的证词后,这份遗嘱却被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极目新闻报道,原告张先生拿着一份遗嘱将被继承人刘老太的子女和孙子起诉了。 一开始的时候,张先生便讲起自己与刘老太如何认识的事。据张先生表示,刘老太晚年的时候,与子女关系处的并不好,甚至张先生表示刘老太的子女因为不想照顾刘老太,遂将其送往了养老院。 有一次刘老太的骨髓炎犯了,被送到了从小学医的张先生那里,因为张先生的推拿有效果,让刘老太非常信任他。 在几次交往后,因被张先生照顾的很好,刘老太便认了张先生为自己的干儿子,并立下了一份遗嘱,要将自己的全部遗产留给张先生。 然而刘老太的孙子小林却另有说法,他表示自己的父亲并没有和刘老太出现关系不睦的现象。 9年前,他的父亲一直亲自照顾刘老太,后来把刘老太送入养老院,也是因为他父亲王某生病无力照顾刘老太才出此下策的。 并且王某在刘老太住进养老院后,仍不定期探视她,直到二零一九年的时候,父亲身体进一步恶化,所以便没有去探视刘老太。 在挨了一段时间后,父亲就离世了,他临终时明确要求小林在自己走后,要照顾他的母亲刘老太。 然而当小林去养老院接刘老太的时候,却发现刘老太已经失联了,养老院方面表示是张先生把刘老太接走了,理由是去回山东探亲。 小林积极联系刘老太,甚至还加了张先生的联系方式,但是对方始终没有通过。 值得一提的是,刘老太早在二零一四年的时候,就立下过公证遗嘱,表示要将自己名下的遗产留给子女。 然而让人吃惊的是,在刘老太出现病危的时候,张先生存在拖延施救的行为,因其耽误了抢救刘老太的时间,造成了刘老太最终离世了。 并且银行的流水也能说明问题,刘老太的存款20万元悉数被张先生取走,并且刘老太的每月上万元养老金的去向,张先生也不能解释清它们去了哪里。 更让人愤怒的是,在刘老太离世后,张先生没有通知她的家人,直接将刘老太的骨灰撒在山野。 在听取了双方的证词后,院方认为张先生虽然拥有合法遗嘱,但是其存在欺诈刘老太的行为,导致其出现动机错误的遗嘱,因此综上所述,这则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样的事情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老人去世后,遗产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行为开始后,若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优先按照遗嘱来,但违背继承人真实遗嘱动机的遗嘱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本案中,张先生确实获得了刘老太将其所有财产都留给他的遗嘱,但是因为张先生故意接走刘老太,让其误以为自己的儿女不关心她,从而立下了违背真实意愿的遗嘱,因此这份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在书面遗嘱无效后。 这种情况下,老人的遗产分配应该按照《民法典》的继承顺序来,先由第一顺序进行,第一顺序如果无效,则继续第二顺序,因此按照法律要求,最终刘老太的财产由刘老太的子女和孙子继承。 那么,立遗嘱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因此立遗嘱要注意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立遗嘱的人必须具有相关的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必须得是符合立遗嘱的行为人的真实遗嘱意愿。 如果是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及以上的见证人的见证,这样他所立的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其次要注意的是,立遗嘱者,仅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对于不合法的财产,无论有没有遗嘱,都不能进行继承。 最终,张先生的起诉被驳回,改判张先生退还他取走的刘老太的20万存款,并剥夺其遗嘱中的继承刘老太名下财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