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李先生被老板委派到新店里任主管,不料却在工作中受伤意外。店家竟然在其养伤期间给李先生调岗降薪。李先生不服,店里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李先生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据九派观天下报道,二零二零年七月,李先生来到海南三亚,这个拥有暖阳和海风的地方。到当地一家不错的饭店,成为了一名销售经理。他本以为生活能这样安稳地过下去。 二零二零年二月,饭店老板的一纸调令,将他派往其儿子在东方市经营的某家店担任前厅经理。 尽管心有疑虑,但出于对老板的信任,李先生还是与新店重新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初始月薪定为7000元,后因李先生本人敬业负责的表现,逐步涨至7300元。 二零二零二年十一月,李先生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这次受伤后来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 尽管是在上班期间受伤,应该属于工伤。但令人愤慨的是:在他受伤时,新店老板并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意味着他的医疗费用和后续补偿都可能遇到问题。 就在李先生积极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新店家以自身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对他的工作岗位作了调整。要将他从前厅主管降为店员,月薪也从7300元降到4300元。 李先生认为,我因工受伤,现在居然要我去端盘子?这不仅是降职,更是对专业能力的否定。 第二天,他找到公司人事部门,明确表示拒绝这个安排。他据理力争,指出自己在工作中的表现和贡献,希望店里能重新考虑这个决定。 令李先生没想到的是,拒绝调岗的决定竟然导致了更严重的后果。几天后,他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他拒绝调岗安排,不服从管理。 我在这里工作这么多年,受伤后不仅没有得到照顾,反而被这样对待。我还有房贷要还,有家人要养活,这个决定对我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 二零二三年八月,在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开始收集证据,就工伤待遇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请求仲裁。 二零二四年八月,作出裁决:支持了李先生的大部分请求,裁定这家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店家不服,主要在于:虽然他们在李先生受伤时断缴了社保,但事后已经补缴完毕,相关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店里承担。同时,认为李先生不能胜任工作且拒绝调岗, 于是又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事后的补缴行为无法改变事发时未依法参保的事实,因此产生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最终,维持了原判,判令花某公司支付李长城各项费用共计21.78万元。 对于此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李先生因工受伤后,店家未与其沟通,单方面将其从前厅主管降为店员、月薪从7300元降至4300元,该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店家以“经营困难”“无法胜任”为由,没有实质证据。店家无权以此认定李先生存在过失而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调岗降薪,私自解除合同,本质上是对工伤职工权益的侵害,李先生有权拒绝该不合理安排。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本案中,工伤保险的缴纳具有时效性,用人单位未在职工受伤时依法参保,即使事后补缴,也无法改变“事故发生时未参保”的事实。 因此店家主张“补缴社保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最终认定“补缴不能免除店家责任”,正是对该法律原则的明确适用,切实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案 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