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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固安,因爷爷去世再加之刚刚离婚,男子遂独自外出喝闷酒,醉酒后又担心被家人发现

河北固安,因爷爷去世再加之刚刚离婚,男子遂独自外出喝闷酒,醉酒后又担心被家人发现,同时觉得不尽兴,于是便又在酒店开了个房、买了瓶酒,躲在酒店内继续喝酒。家属找到酒店,因酒店不同意开门,又见敲门无人应答后,便离开,结果,约3个小时后,再次返回酒店,敲门无果后,让酒店打开房间,发现男子已经死亡。事后,虽然证实男子系猝死,但是男子家属认为酒店明知男子醉酒,还向男子卖酒,事后也没有尽到巡视义务等等,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男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向酒店索赔84万余元。酒店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 据悉,36岁男子刘某喝酒成瘾。 虽然身体出现肝功能异常、脂肪肝、血压值上升、高脂血症等等多种毛病,还因此就医,但是就是管不住自己。 2024年9月,刘某在爷爷去世后,喝酒更加频繁,不仅如此,酒后还总是乱发脾气。 随后,刘某的妻子因劝阻刘某未果,一气之下与刘某离婚。 与妻子离婚后,刘某仍然选择借酒消愁。 而后不久的一天早上,刘某独自外出喝酒,一直喝到下午2点多,喝多了后,一方面担心被父母发现、一方面觉得不尽兴,又踉跄地来到一酒店开了房并在酒店买了一瓶2两的白酒和一瓶饮料,而后躲在酒店房间内继续喝酒。 当日下午6点左右,刘某的父母找到酒店,得知刘某住在酒店后,跟随酒店的工作人员一起来到刘某所在的房间敲门,见无人回应,也没多想,便回家照顾家中的老人和孩子,想着晚上再回来看看。 结果,8点半左右,刘某的父母再次来到酒店,再次敲门无果后,便让酒店工作人员打开房间,而后发现刘某趴在床边已经没有意识。 酒店的工作人员连忙拨打了120,可悲剧的是,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发现刘某已经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白发人送黑发人!刘某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 伤心之余,刘某的父母认为刘某入住酒店时,走路都已经走不稳了,酒店应当询问刘某是否饮酒,是否身体不适,再决定能否接受刘某入住,即使接受入住后也应该提供更多(至少应当在退房时间进行查房一次)的巡视义务。 酒店没有,反而向刘某出售白酒,事后,在刘某父母找到酒店、要求查房的情况下,也没有立即查房,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使刘某错失抢救时间,对刘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要求酒店赔偿,未果后,携刘某未成年人的孩子,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承担刘某死亡80%的责任,赔偿84万余元。 面对刘某家人的控诉,酒店拒绝承担责任,辩称:第一、刘某入住时,特地叮嘱酒店工作人员,说如果有人找他,不要告诉任何人。 第二、酒店工作人员没有看出来刘某喝酒,酒店在客人入住期间没有查房义务,只有经客人同意打扫房间才会进入。 第三、酒店工作人员在刘某父母第二次来酒店时,发现刘某俯卧后及时拨打120,并引导医生及时上楼救治,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刘某经常醉酒,夜不归宿,自带病史,且系猝死,与酒店无关。 发生这样的事情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法院这样判!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事酒店作为经营者确实对作为消费者的房客刘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到本案,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是看酒店是否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与刘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父母第一次找到酒店,敲门查看未果后,自愿离开,第二次来酒店后,工作人员即陪同查看了刘某的情况,酒店并未延误刘某父母查看刘某。 酒店出售白酒、饮料属正常经营行为,刘某虽在入住酒店时站立不稳,行走蹒跚,敞着胸,穿着不正常,但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买酒的行为具有认知及判断力,购买白酒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要求酒店阻止刘某买酒没有法律依据。 刘某自2019年开始因多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诊断证明显示病情逐渐加重,不能正常上班,家属难以管理,2025年1月20日,医院诊断刘某死亡原因为猝死。因此,刘某系因病死亡,不存在他人侵犯其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情形。 被告酒店作为酒店经营者已经为刘某提供了舒适、卫生、安全的住宿环境,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最终驳回了刘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