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喝酒惹的祸!浙江天台,6名男子到KTV唱歌,期间每人花1200元叫了一位陪酒女,一同饮酒至次日凌晨。然而,众人离开KTV后,一名陪酒女因饮酒过量突发疾病身亡。事后,KTV先向陪酒女家属赔偿105万元,接着将当晚的6名男子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80%的责任,法院判了。(信源: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男子贾某约了杨、程、崔三人到当地一家KTV唱歌喝酒。 四人到达后,杨某又喊来魏、任二人,6人在包厢里开始喝酒,每人花1200元叫了一名陪酒女,金某便是其中之一。 众人玩到大约凌晨1时许,贾某付完账,众人陆续离开。 凌晨3点左右,金某的同事发现喝多的她,便将其抱到KTV前台沙发上休息。 凌晨4点,同事见金某情况不对,赶忙拨打120送医,但金某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KTV随即将此事告知金某家属,家属报警后,警方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但因KTV涉嫌提供有偿陪侍(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立案调查并查封。 两个月后,经主管部门调解,KTV先向金某家属赔偿105万元,双方约定这笔钱是代付,KTV后续有权向共同饮酒人追偿。 随后,KTV将当晚包括贾某在内的6人告上法庭,主张金某离世的责任中,KTV仅承担20%的管理过失,剩余80%应由组织者贾某和其他5名共饮者承担,要求追偿84万元。 简单来讲,KTV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认为金某的死亡是和贾某等人饮酒所致,所以他们应承担主要责任,KTV承担补充责任。 对此,贾某等人有不同说法: 1、贾某称事发当天,他只邀请了杨、程、崔三人来KTV,其他人他并不认识。 对于金某,贾某表示不认识,只记得她事后收钱时还很清醒。 2、崔某认为此事与他无关,理由是他很早就离开KTV,不认识金某也没和她喝过酒,金某的死亡与他无关。 3、魏某也有类似答辩意见。 剩下三人未进行答辩。 那么,此事该如何评判呢? 1、共饮人贾某等是否担责,主要看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若贾某等人存在强迫劝酒、明知他人不能喝酒仍劝酒,或在饮酒人醉酒后未履行安全护送、通知家属、及时送医等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但前提是,KTV要提供证据证明。 2、KTV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事实。 本案中,KTV作为经营场所,发现陪酒女金某喝多后,虽将其抱到前台沙发休息,但后续对金某状况观察和救助不足,未及时察觉情况不对并送医,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 3、法院经综合审理,驳回了KTV的诉讼请求。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当事人要为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中,KTV主张贾某、魏某等人的饮酒行为与金某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未提供鉴定报告等关键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亲朋好友聚会饮酒不被法律禁止,也不会在饮酒者酒后出事时,不加区分地苛责共饮者。 只有共饮者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时,才可能涉及责任。 本案中,经警方调查,未发现众人饮酒时有劝酒、灌酒等行为,且金某事后收钱时清醒,不存在需要贾某等人帮助的情形。 最后,金某是在为贾某等人服务结束后进入醉酒状态。 而此时,贾某等人已离开,金某还在KTV内,周围有同事。 如此,贾某等人没有照顾金某的责任和可能,这也无异于强人所难。 最终,金某因KTV未及时发现异常并送医救治而亡,KTV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贾某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简单来说,金某在贾某等人离开前,未呈现令人信服的醉酒状态,贾某等人又怎会为其提供帮助? 贾某等人离开后,金某酒劲发作。此时,她因工作产生的险情,应由单位——KTV负责,KTV不能苛责他人! 对此,你怎么看呢?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