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水果店店员温某发现有5张同一人办理的会员卡里有24万余额,且多年没有消费记录,温某猜测客户遗忘了这件事,于是将卡卖了18万供自己挥霍。水果店盘账时发现异常报警,温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红星新闻报道,温某在一家水果店里打工,店里实行会员制,不少老顾客都办了会员卡。 一天店里没什么客人,温某闲得无聊,就摆弄起店里的电脑来。这一摆弄不得了,他竟然发现电脑系统能随便查看客户会员卡的余额。 温某的好奇心一下子就被勾起来了,他在电脑里翻找起来,结果无意中发现有5张会员卡是同一个人办理的,而且这5张卡里一共充值了24万! 更让温某惊讶的是,这些钱已经在卡里躺了好多年,一直都没有消费记录。温某心里琢磨着,客户估计是忙得晕头转向,把卡和里面的钱都给忘了。 温某的脑海里突然闪过一个大胆的念头:要是把卡里的钱弄出来,那自己可就发财了。 这个念头一旦冒出来,就像野草一样在温某心里疯长,怎么也挥之不去。鬼迷心窍的温某,竟然真的开始行动起来。 温某四处打听,找到了一个愿意买这5张卡的人,并以18万的价格把卡给卖了出去。钱一到手,温某就肆意挥霍起来,买新衣服、下馆子、去娱乐场所,没几天就把这18万花得精光。 水果店盘账的时候,发现账目有点不对劲。仔细一查,才发现那5张会员卡里的钱不翼而飞了。老板又气又急,赶紧报了警。 民警很快就找到了温某,一开始温某还嘴硬,死不承认自己干了这事。可民警很快就找到了确凿的证据,在铁证面前,温某终于低下了头,坦白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目前,温某因为涉嫌盗窃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温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他会受到什么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温某发现客户余额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想法,这种贪欲驱使他实施了后续的盗窃行为,并将会员卡卖出,这一系列行为都表明他有侵犯客户财产所有权的主观故意。 客观方面,温某未经客户同意,利用工作便利查看会员卡信息,并通过出售会员卡的方式将卡内资金转移占有,使客户失去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控制。 因此,温某利用能查看客户会员卡余额的便利,将客户卡内资金私自出售获利,这一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进行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金额、犯罪情节、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 温某一开始还嘴硬不承认,在民警找到确凿证据后才坦白,这种认罪态度可能会影响法院对其量刑。 不过,温某盗窃的金额为24万,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即使有坦白情节,也难以逃脱较重的刑罚,大概率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温某为了18万毁了自己的前程,值得吗?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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