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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昌,朱先生花近40万买宝马5系,开不到俩月、4000多公里,4个轮胎全鼓包

河南许昌,朱先生花近40万买宝马5系,开不到俩月、4000多公里,4个轮胎全鼓包。联系4S店,店方先答应换新,后变卦称人为损坏让自费。朱先生不认可,爱人质疑啥路况能4个轮胎同时受损。记者提议看行车记录仪,店方称可能覆盖,最终双方各担一部分费用。

朱先生花了将近40万买了辆宝马5系,这车在咱普通人眼里,那可是高端大气上档次的象征!一家人天天把车擦得锃亮。

这车开了还不到俩月,跑了也就4000多公里,有天朱先生晨跑回来,看到自己车4个轮胎全鼓包了!

这可不是小事,要知道在高速上如果爆胎,那后果简直不堪设想,说不定就是车毁人亡的大悲剧。

朱先生赶紧联系了4S店,店方一开始态度还不错,说车在质保期内,给换新轮胎。

朱先生一听,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了地,把车开到了4S店。

可谁能料到,第二天店方说检测后发现轮胎鼓包是人为造成的,得朱先生自费更换。

这可把朱先生给气坏了,他坚决不认可这个说法。

朱先生的爱人更是当场就质疑起来:啥路况能4个轮胎同时受损,而且车还好好的,这怎么可能是人为造成的呢?

这质疑也不是没道理,要是人为的,那得是遭遇了啥样的暴力驾驶,可车又没其他毛病,这就有点说不通了。

记者得知这事后,也介入帮忙调解。记者提议查看行车记录仪,说不定能从里面找到一些线索,看看这车到底经历了啥。

可店方却说行车记录仪的内容可能被覆盖了,没办法提供有效信息。这说法又让朱先生一家心里犯起了嘀咕,这会不会是店方故意找借口不想承担责任呢?

这事就这么僵持着,朱先生觉得4S店就是在推卸责任,自己花了这么多钱买的车,才开这么短时间轮胎就出问题,4S店就应该负责。

而4S店则坚持认为检测结果不会错,轮胎鼓包就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和车辆质量无关。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

一、4S店的前期承诺与后期变卦,涉嫌违反合同约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朱先生在4S店买宝马5系汽车,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在车辆质保期内,汽车出现轮胎鼓包问题,4S店一开始答应换新轮胎,这可以视为对自身售后服务的一种承诺,也是基于买卖合同所应承担的附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S店最初答应换新,消费者基于此产生了合理的期待,4S店就有义务按照承诺履行。

然而,4S店第二天变卦,称检测后发现轮胎鼓包是人为造成,要求朱先生自费更换。这一行为可能存在问题。

4S店有责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轮胎鼓包是朱先生人为造成。如果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仅单方面改变承诺,就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诚信原则。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4S店在未充分证明的情况下改变处理方式,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害。

若朱先生因此遭受损失,比如因等待处理问题产生的交通费用等,4S店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朱先生正常维权,无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

朱先生在发现车辆轮胎鼓包后,及时联系4S店,对4S店的处理方式提出质疑,这是完全合理的维权行为。

在面对4S店不合理的自费要求时,朱先生坚决不认可,这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举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朱先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触犯法律的情况。

三、记者提议查看行车记录仪以查明车辆使用情况,店方称内容可能被覆盖无法提供有效信息。

行车记录仪的数据对于判断轮胎鼓包原因可能至关重要。如果店方有能力恢复数据却故意不恢复,或者以“可能被覆盖”为借口隐瞒真相,这种行为可能影响对事件责任的判断。

在法律纠纷中,各方都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店方故意不提供可能存在的关键证据,导致无法查明真相,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在责任认定上对其更为不利。

最终,在记者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各退一步,决定各承担一部分换胎费用。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8月28日 都市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