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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离婚,和前妻约定好,家里7套房都留给了女儿,他们只要使用权。岂料,男子

北京,男子离婚,和前妻约定好,家里7套房都留给了女儿,他们只要使用权。岂料,男子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孩子,后悔了,向女儿要回房子,被女儿拒绝了。男子一气之下,又向女儿索要5000元抚养费,称自己当保安,每月就2000多元的工资,无法养家糊口。前妻看不下眼去了,怒怼:养老婆孩子是你自己事,凭什么管女儿要? 据BRTV这一刻生活7月22日报道:一对夫妻刚结婚的时候,日子过得紧巴巴的,但两口子齐心协力,一门心思扑在打拼事业上。 慢慢地,生活有了起色,前前后后竟然买下了7套房子。 后来还生了个女儿,一家三口,日子别提多让人羡慕了。 可谁能想到,生活的变故说来就来。 2018年,男子突然就像变了个人,坚决要和妻子离婚。 妻子被折腾得没办法了,既然丈夫的心意已决,那就好聚好散吧。 两人坐下来商量,最后达成一致,家里这7套房子,全都留给唯一的女儿。 不过考虑到两人往后的生活,也有个约定,就是对这些房子他俩还是有使用权的。 妻子选了个3居室自己住,丈夫的则有3个两居室的使用权,想着这样以后也能有个安稳住处。 本以为离婚后,各自的生活就步入正轨了,可男子离婚没多久就再婚了,还和现任妻子生了个孩子。 有了新家庭后,男子的心思就全变了,之前说好给女儿的7套房子,他反悔了,开始三番五次地要求女儿把房子还给他。 女儿不同意啊,当初父母离婚的时候都说好了,房子是自己的,现在凭啥还回去? 男子一看女儿拒绝,直接将女儿起诉了,这官司一打就是7年。 这7年里,女儿为了保住房子,也是心力交瘁,好在最后还是守住了属于自己的东西,不管男的怎么折腾,这7套房子还是在女儿名下。 男子眼看房子要不回来,又想出一招。 他一纸诉状,又把女儿告上法庭了,这次他的理由是自己现在名下啥财产都没有,身体也不好,没办法干重活,只能在小区门口当保安,每个月就挣2000多块钱。 再婚后又有了孩子,家里的开销一下子大了好多,所以要求女儿每个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 这要求一提出来,前妻第一个站出来反对,帮着女儿说话:他可别想拿到这笔钱,他有3套房子的使用权,把房子租出去,租金养活他自己那是绰绰有余。他要养现在的媳妇和孩子,那是他自己的事儿,和女儿一点关系都没有。等他真到了生活不能自理、没办法养活自己的时候,我们肯定不会不管他,但现在还早着呢,他完全有能力养活自己。 前妻还说,自己早就跟孩子讲过,虽然和孩子他爸离婚了,但该尽的赡养义务,以后肯定会尽,只是不是现在这个时候。 可这男的就像钻进牛角尖里了,铁了心要女儿每个月给他5000元赡养费。双方闹到调解的时候,也是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最后调解失败,没能达成和解。 这事曝光后,网友给出不同看法:两个人离婚的时候,同意把房产都归女儿所有,并且已经过户了,说明双方对这件事没有异议,并且这个和孩子没关系,是夫妻双方离婚的协议,不是女儿的扶养协议,双方有房子的使用权,三套房子在北京,基本一个月至少一万的房租,这还要问女儿要钱,养谁不言而喻。 也有网友表示支持男子,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20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父母离婚时约定将7套房子留给女儿,该约定合法有效,且房子已在女儿名下,男子单方面反悔要求女儿归还房子,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支持其诉求。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虽然男子称自己身体不好,收入较低,再婚后家庭开销大,但他拥有3套房子的使用权,将房子出租所得租金足以维持生活,不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女儿可以拒绝其不合理的赡养费要求。 同时,赡养费的数额应当与子女的经济状况相适应,男子要求女儿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若超出女儿的支付能力,法院也不会支持。 对此,您怎么看呢? 百行徳为首,万事法为先。欢迎关注@解豸说法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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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01
用户10xxx01 2
2025-07-25 09:54
我们都是打酱油看热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