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女子小丽,和男友恋爱多年,因意外怀孕不得不提前商议婚事。男方承诺给8万元
34岁的女子小丽,和男友恋爱多年,因意外怀孕不得不提前商议婚事。男方承诺给8万元彩礼,再加上“三金”。本是一桩顺理成章的婚事,谁料小丽在参加闺蜜婚礼后,发现对方收到了30万元彩礼,心理瞬间失衡,将彩礼上涨到18万元,还要求“三金”升级为“五金”。小丽与男友相识多年,感情一直稳定。去年她发现自己怀孕,于是双方家长坐在一起商议彩礼。男友家境一般,但出于责任感,愿意出8万元彩礼,并给“三金”。双方达成一致。然而,几个月后,小丽作为伴娘参加闺蜜婚礼。婚礼现场,闺蜜收下30万元彩礼,全场艳羡。小丽当时心里酸涩,“凭什么我只有8万?”回到家,她情绪低落,开始与男友争执,单方面提出彩礼必须涨到18万元,还要求“五金”。男友家条件有限,只能表示:“我们先拿3万元,剩下的等领证后慢慢补齐。”小丽不同意,她直接搬回娘家,以肚子里的孩子为筹码,迫使男友就范。她以为男友一定会为了孩子拼命凑钱。可时间一天天过去,孩子出生都8个月大了,男友仍未能凑齐彩礼。无奈之下,小丽只好求助调解员。首先要明确,彩礼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然程序,而是民间习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换句话说,以婚姻为名索要财物的行为,本质上并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强调:若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因此,像小丽这样在原有约定之外,因攀比心理单方面追加彩礼的做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便男方在压力下支付,日后要求返还,法院也可能支持。小丽今年34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精神、智力健全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对后果承担责任。小丽因情绪波动,将原本约定好的8万元彩礼临时加码为18万元,本质上是主观攀比心理在作祟。作为成年人,她应当明白:婚姻的核心是感情与责任,而不是以金钱多少来衡量价值。更为关键的是,小丽虽未与男友登记结婚,却已生育子女。孩子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歧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依法承担抚养费。这意味着,即便小丽与男友婚事搁浅,孩子依旧是父母的法律责任。男友必须承担抚养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回到小丽的故事,表面上是因为彩礼金额产生的矛盾,但实质上,是价值观的碰撞。小丽看到闺蜜收30万元,便认为自己至少要18万元才体面;而男友家境普通,即使愿意尽力承担,也力不从心。这里凸显了两点问题:攀比心理的危害:彩礼的本质应是礼仪和诚意,而不是攀比和筹码。一旦彩礼异化为竞争工具,矛盾不可避免。婚姻责任的核心:真正维系婚姻的不是金钱,而是双方的感情与责任感。小丽搬回娘家、用孩子逼迫对方,本质上是对婚姻责任的误解。在司法实践中,因彩礼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最高法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若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而分手,法院通常会判令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尤其在存在“未共同生活”或“生活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因此,如果小丽坚持18万元彩礼要求而未能成婚,男方即使支付了钱,日后也可能通过诉讼方式要回。最终,两败俱伤。小丽的遭遇,折射出当下社会中因彩礼攀比引发的现实困境:对个别人来说,彩礼被当作家庭经济的转嫁工具;对部分年轻人来说,彩礼成了衡量爱情的“筹码”;对社会整体而言,过高的彩礼让婚姻失去了本来的纯粹。从法律层面看,婚姻自由是基本权利,但借婚姻索财是被明确禁止的;从道德层面看,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起点,而不是单方面的交易。小丽以为自己多要的,是幸福和尊严;但在法律和现实的双重审视下,她可能失去的,却是感情、信任与未来的安稳。婚姻不该是价格的较量,更不是一场关于“彩礼多少”的战争。真正长久的婚姻,靠的从来不是18万还是30万,而是双方能否共担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