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被老板性侵、辞退、患上PTSD,最终用法律绝地反击,获赔113万。 一场看似寻常的商务饭局,成了营销总监丽丽(化名)人生的分水岭。她不仅遭受了顶头上司的侵害,更在身心俱创之际被公司无情抛弃。然而,在黑暗的深渊里,她没有沉沦,而是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赢回了尊严和公道。 时间回到2023年9月,天津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的会议室里,营销总监丽丽正在为即将到来的商务出差做最后的准备。作为公司的业务骨干,出差、应酬是她工作的一部分,她对此早已习以为常。她从未想过,这一次的出差,等待她的将是一场精心布置的噩梦。 那晚的商务宴请,觥筹交错,气氛热烈。为了公司的业务,丽丽不得不周旋于客户之间。作为她的顶头上司,老板王某也在席间。酒过三巡,丽丽已有些醉意,意识也逐渐模糊。她隐约记得,宴会结束后,是老板王某“好心”地将她送回。 然而,这并非善意的护送,而是通往地狱的捷径。就在那个夜晚,利用丽丽的醉酒无力,王某露出了狰狞的面目,对她实施了性侵。 当丽丽从混沌中醒来,身体的疼痛和精神的屈辱瞬间将她击垮。她的人生,仿佛被硬生生撕开了一道无法愈合的伤口。 强忍着巨大的悲痛和恐惧,丽丽选择了报警。法律没有让她失望。经过警方的侦查和法院的审理,2024年4月,施暴者王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这纸判决,是对罪恶的惩罚,却远不足以抚平丽丽内心的创伤。法院同时判决王某赔偿丽丽经济损失3000元——这个数字,与她所承受的伤害相比,显得如此苍白无力。 更让她心寒的是公司的态度。在她遭受侵害、身心俱疲之际,本应是她后盾的公司,却选择了与施暴者站在一起。就在老板王某被判刑后不久,一纸辞退通知书送到了丽丽手中,理由是“未遵守公司请假制度且无故旷工”。 这无疑是赤裸裸的二次伤害。那个让她身陷险境的饭局,本就是因公出差的一部分;那个让她无法正常工作的创伤,罪魁祸首正是公司的老板。如今,公司非但没有给予任何慰问和支持,反而以此为由将她扫地出门。这种冷漠和背叛,像一把淬了毒的刀,再次刺向了她早已千疮百孔的心。 经专业医疗机构鉴定,这次可怕的经历让丽丽患上了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噩梦、闪回、焦虑、抑郁……这些无形的枷锁,将她牢牢困在那个恐怖的夜晚。 在被黑暗吞噬的边缘,丽丽没有放弃。她意识到,沉默和退让换不来公道。她决定用法律,为自己讨一个说法。 首先,是申请工伤认定。丽丽认为,自己是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这完全符合工伤的定义。她向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提交了申请。2024年12月3日,她等来了好消息——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正式认定她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属于工伤。 然后是劳动仲裁。针对公司的违法辞退和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丽丽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今年3月31日,仲裁结果出炉,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丽丽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费、各项福利补贴等共计113万元。 对于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公司显然不服。他们一纸诉状将津南区人社局告上法庭,企图推翻这一决定。 2025年7月16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的法槌重重落下。法院审理认为,丽丽因工作原因参加宴请,后醉酒被侵害,导致创伤后应激障碍,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其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至此,丽丽的绝地反击,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从被侵害、被辞退到被法律正式“看见”和保护,这条路她走了近两年。这不仅仅是113万的赔偿,更是对她所受苦难的告慰,是对一个女性尊严的捍卫。 本案的判决,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深刻诠释。 它明确指出,“伤害”不仅包括物理层面的身体损伤,更包括由暴力犯罪等极端事件导致的严重心理创伤(如PTSD)。 法院和人社局将性侵这一刑事犯罪行为与工作原因建立因果联系,并承认其造成的心理疾病为工伤,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重大拓展,具有标杆价值。 丽丽的维权堪称教科书式。她同时启动了三条法律程序: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保障自身医疗和生活待遇;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追究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三者并行,共同构筑了强大的维权网络。 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样的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