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15岁的小男孩到同学家去玩,发现家中有50多克的黄金,便悄悄拿去和另外两个小男孩一起卖掉。后来同学家长发现后,要求小男孩归还,他却称:黄金卖了18000元,早已花掉。 王女士和老公的关系特别好,两人相濡以沫。虽然生活比较困难,但是他们一家三口却特别和谐。 王女士和老公经常在外面打工,但都会将自己的女儿带在身边。哪怕现在女儿15岁了,她们也不愿意让女儿成为留守儿童,都会在打工的地方找学校安顿好。 女儿在父母身边也很安心,她不仅和父母关系好,和自己的同学关系也很好。在6月中旬的时候,她就邀请自己的闺蜜来到家中玩耍。 闺蜜觉得两个人不好玩,于是又把自己耍得好的另外一个男孩子叫到了家中来玩。 男孩子姓毕,他来后,王女士的女儿就带他到另外一间房间,让他住在这里就可以。 当毕某自己待在房间后,就开始到处翻找起来。因为比较好奇,他也才15岁,结果翻开了一个箱子,发现里面有金灿灿的黄金,一时就心动了。 于是他拿起手镯和项链揣到了裤兜里,并借口有事就离开了王女士的家。他出门后就找到了另外两个男孩子,一起拿着首饰去卖。 而这两个男孩子,一个是自己认识的,另外一个才认识一两天。不过自己拿着这么贵重的东西,也有点害怕,找了另外两个人,心里就比较踏实了。 很快,他们就找到了两家店铺,将手镯和项链都卖掉,手镯卖了13000元,项链卖了5000多。 最后三个人把这笔钱分摊了,买了些烟和自己喜欢的东西,也消费了一些,很快分到手的钱就没有了。 毕某的钱消费完了,而王女士这边,在某一天收拾卫生时,发现盒子里的黄金不见了,才惊慌失措地询问女儿有没有拿过。 女儿肯定地说自己没有拿过,但她回忆起家中来过陌生人,就是自己的闺蜜和闺蜜带过来的男孩子毕某。 他们找到闺蜜,闺蜜也说自己没拿过,一直和王女士的女儿待在一起。之后他们找到毕某,毕某看到王女士来了后也有点后怕,于是就如实交代了拿黄金首饰的全过程,以及拿去卖掉的细节。 王女士痛哭不止,她的50多克黄金以现在的价格,可是要卖将近4万呀。他们即使再苦再累再缺钱,都没有把黄金卖掉,因为自己的老公说:“就剩那一点你自己的东西,就留着吧,另外再凑钱买房,不要动你的首饰。” 就这样,省吃俭用、自己当作宝贝的黄金首饰,却被毕某拿去卖掉,而且还是贱卖,钱现在也花完了,她不知道该怎么办。 最后她找来小莉帮忙,调解员来到后询问了毕某的情况,就找到他的父亲。而父亲也是一个憨厚老实的中年男子,他对儿子所做的一切一概不知,但也承认自己教育无方,愿意承担责任。 最后,小莉又打通了另外一个男孩子家长的电话,对方很生气,让王女士他们报警,说自己的儿子跑到哪里去了也不知道,又不上学,又没电话联系,所以他也没办法。 另外一个男孩子和毕某才认识一两天,毕某也不知道对方的联系方式,所以没办法寻找到这个男孩子的家长。 不过毕某已经认识到错误,看到王女士如此痛心,他也深深鞠了一躬,并且说道:“对不起,阿姨。”可能从他的内心已经认识到错误。 不过王女士语气也缓和地说道:“如果你真的需要钱,把黄金首饰卖掉,钱放在家里也行,可是你现在全部用完了。钱来得这么容易,那你以后还容易犯类似的错误,到时候你成年了,就不是这么简单了,将会负法律责任的,你知道吗?” 毕某和自己的父亲也深表歉意,一再承诺愿意承担责任,如果黄金找不回来,他们愿意该赔多少就赔多少。 1、15岁毕某偷拿黄金首饰并卖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15岁的毕某偷拿黄金首饰并卖掉,盗窃罪不属于上述特定的严重犯罪类型,所以毕某不构成犯罪。 2、毕某及其同伙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如果毕某及其同伙此前没有因盗窃被治安处罚过,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他们都不满16周岁,一般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若他们存在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则可能会被依法执行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3、王女士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15岁的毕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偷拿黄金首饰变卖导致王女士遭受损失,应由毕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两名参与卖首饰的男孩,也应该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河南民生频道7月13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