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代驾时和车主闲聊,车主随口问了一句男子是全职还是兼职,男子回应道是兼职,因为父亲生病住院,所以晚上兼职代驾多挣点钱,谁知等到目的地后,车主的一个做法,直接让男子破防了。 视频中,一名代驾正在驾驶着车主的车子,这时候,车主随口问了一句代驾,你是全职还是兼职的?代驾表示,自己是兼职,因为我爸进了医院了要等钱,所以晚上出来跑跑多挣点钱。 车主听闻后也没有再多问,转眼之间,车子已经到了目的地,车主坚持要多给代驾一些钱。此时,代驾表示不用,自己还没到那个地步,就按照结算价格21给行了。 但是,车主还是坚持多付了一些钱,车主告诉代驾,我不是可怜你,是对你孝心的认可。 听到这句话后,代驾当场破防忍不住嚎啕大哭起来,车主见状,于是上前抱住了代驾安慰对方,这是陌生人的认可,加油不要气馁。 有网友表示,有一次晚上12点也是,从高铁站出来其实可以叫网约车,但是最后选择传统出租车,要价100 讲价后司机同意 80,一路聊,他说一个月,三千块左右的收入,没人坐传统的出租车了,最后给了师傅120 ,我不会因为多给而变穷,也不会因为少给而变富,所以,就当请他们吃一份快餐,一杯奶茶,何乐而不为。 还有网友说,22年的时候,回家赶不上车,打出租去火车站,司机是个中年大哥,话少,一路加塞超速给我送到,走的急,匆匆付钱也没有说声感谢,如果是现在我会多给钱,还有一年在外地,人生地不熟,当地出租车风评很差,特意出站走了几百米打车,那个司机给我们拉到地方还专门等了一会确定是不是这个地方下车,心里挺暖的,这个世道就是这样,有好有坏。 不得不说,车主的做法让人心里暖暖的,也希望这是真实的,而不是摆拍。 其实,额外支付费用的法律定性,排除无因管理,而是构成赠与合同。 很多人可能会将车主多付费用的行为误认为“无因管理”,但该行为更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而在本案中,代驾并未处于“利益受损失”的紧急状态,他有稳定的白天工作,代驾是兼职选择,21元代驾费已能覆盖其服务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不存在需要“为避免其利益受损”而额外支付费用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赠与人具有处分财产的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赠与人具有无偿给予财产的意思表示,三是受赠人表示接受,代驾最终收下了这笔钱,即使最初有推辞,但最终的接受行为表明双方就赠与达成了合意。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而非以财产交付为成立要件。本案中,车主提出多付钱(要约),代驾最终接受(承诺),此时赠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代驾最终有权合法占有并支配这笔额外费用。 不管怎么说,这场意外的相识,让原本为了生活艰辛付出的代驾,看到了人性的美好。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