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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一女子结婚,父母跟女婿要了18万彩礼,可女子婚后发现,婆家穷的快揭不开

浙江台州,一女子结婚,父母跟女婿要了18万彩礼,可女子婚后发现,婆家穷的快揭不开锅了,女子跟父母索要彩礼要贴补家用,父母却一分不给,甚至女子没钱生孩子,父母也一毛不拔,女子愤怒的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返回18万彩礼。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0年6月,张女士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她通过相亲,跟丈夫相识相知相爱。 经过相处,双方都认定对方是自己命中注定的那个人,于是走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按照当地的风俗,张家嫁女儿需要跟男方索要彩礼。张家父母也不含糊。开口就要了18万。 这笔钱,张家父母觉得不多,但却对女婿家庭来说,是不堪重负,但为了把张女士娶回家,女婿一家可以说举全家之力,又债台高筑,终于凑够了。 结婚时,张家父母怕花钱。既没大摆筵席,也没给张女士一分陪嫁,而是把18万彩礼攥在手心里。 婚后,张女士才发现,婆家日子过得无以为继,捉襟见肘,她动了让父母返还彩礼她拿来偿还债务,贴补家用的想法。 面对回娘家要彩礼,想带回婆家的女儿,张家父母大为光火,一分不给。 在他们看来,这个女儿没良心,他们含辛茹苦把她拉扯大,她结婚了就胳膊肘往外拐了,彩礼是女婿一家对他们二老的赠予,岂有要回去的道理? 碰了一鼻子灰的张女士很是懊恼,但她觉得自己父母太过薄情,人家父母都是希望女儿幸福,可她被债务压的喘不上气来,日子过得举步维艰,父母不心疼反而一毛不拔,太过狠心了。 从此,一个要,一个不给,父母和女儿之间的亲情在争执中消磨殆尽。 直到张女士怀孕去医院生孩子,因为没钱交不了医疗费,父母还是一分不给,这让张女士彻底寒了心。 2024年,张女士决定撕破脸,既然父母不管她的死活,她也没啥好顾及的了,她一纸诉状。把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返还18万彩礼。 有人认为,彩礼不都是给女儿的吗,娘家父母再出一份等价的嫁妆,是两边父母一起支持小家庭的启动资金,难道只有我们这边是这样吗,其他地方都是娘家父母扣下彩礼? 还有人觉得,这女儿咋个说呢,父母养大你花费得不少,你这一吿把自己的退路堵死了,也寒了父母的心,还有就是,父母你都把孩子养大了也出嫁,如果孩子确实有困难也不仿在帮帮她,这样闹下去啥也没有啦。 “彩礼”属于女儿还是父母?有法律或者民间规定吗? 还有人说,要彩礼的家庭 没几个父母是好东西 当然闺女是他们养的,上梁不正,也多半好不了。 可以肯定的说,支持退彩礼的都是男方。本案彩礼不多,为了区区十几万彩礼而对簿公堂,以无耻度进行评判,女方70%,女方父母30%。这样吃里扒外的女儿不要也罢。 有些女方父母不是说彩礼只是男方对女方的一个态度吗?其实就是想私自占有。说的好听,替女儿保管啊等等说辞都是骗子女的。真的打脸。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案例中,男方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父母支付18万彩礼,从传统意义上可视为一种赠与行为。 男方家庭将彩礼,无偿给予女方家庭,女方父母接受了这笔彩礼,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 虽然彩礼在传统习俗中通常被认为是对女方家庭的赠与,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不能简单地认定这18万彩礼完全归女方父母所有。 法院审理时,考虑到婚姻关系中夫妻组建新家庭的实际需求等因素。女方家庭在接受彩礼后,既没大摆筵席,也没给张女士一分陪嫁,而张女士婚后婆家经济困难,并且她自己在生孩子时也面临经济困境,所以不能仅依据赠与合同就剥夺张女士对这笔彩礼的权益。 《民法典》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该彩礼款项为女方父母与女儿共同所有。这意味着女方父母和张女士作为共同共有人,对这18万彩礼都享有权利。 共同共有是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对财产的共有形式。在本案中,彩礼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财产,在新的社会观念下,应考虑到婚姻双方组建家庭的需求以及各方的权益平衡。 由于女方父母未将彩礼用于与张女士婚姻相关的合理支出,如办婚宴、置办嫁妆,而张女士又有实际的生活需求,所以法院依据该法条,认定张女士和父母对彩礼共同共有,并酌情判决父母返还女儿10万元,以保障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 有人说,这对父母太狠了!女儿家里困难,还生病了,该把彩礼还回去大部分。把着彩礼不放,就是想独吞。为法院的判决点赞! 不是说彩礼是小家庭的启动资金吗?怎么娘家还要了8万?还是不打官司不给的那种。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极目新闻2025-9-20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