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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女子发现丈夫5年分138次,转给另一女子6800余元,认为丈夫出轨,要

广西河池,女子发现丈夫5年分138次,转给另一女子6800余元,认为丈夫出轨,要求收钱的女子还钱。女子丈夫支持女子向收钱的女子要钱,但与收钱的女子均称只是朋友关系。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不久前,王某的妻子将另一名女子覃某告上法庭,声称王某在婚内与覃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并基于不正当关系,从2019年7月到2024年1月,分138次转给覃某6867元,要求覃某还钱。 王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支持妻子的诉请,不过称与覃某之间只是朋友关系。 覃某也表示与王某之间只是普通的朋友关系,并表示王某转给自己的钱,都是日常社交和正常经济往来。王某最后一笔1200元的转账系王某向其购买白酒所支付的货款。 由于通过覃某的陈述与案外人罗某关于白酒的数量、价格、交易地点、交易时间及交易方式均相互吻合。 并且除了该笔1200元的转款外,王某转给覃某剩余的137笔款项,金额从3.8元至300元不等。 法院认为根据王某与覃某的财产往来习惯,该笔1200元的转款明显与其他王某向覃某的赠与不同,数额较大且通过微信当面扫码支付,该笔款项为王某向覃某购买白酒支付的货款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而认定该笔款项为交易往来款项。 此外,虽然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 但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主张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并依照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处理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二是夫妻一方基于此向第三人赠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王某虽然长期单向向覃某赠与微信红包或转账,但在137笔微信红包或转账中除有13笔100元、1笔150元、4笔200元、1笔300元外,其余多数均为50元以下,数额较小,亦鲜有具有特殊含义的财产往来(除2笔5.2元的微信红包外),转账频次亦未达到连续性或高频次,故王某的行为应为婚姻关系中的轻度越界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另,王某的妻子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王某与覃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庭审调查中覃某与王某乙亦陈述双方仅为朋友关系。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一般家庭日常所发生的事项,如购置食物、衣服、家具等生活用品,娱乐、保健、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对亲友的馈赠等事项。 本案中,王某的赠与为对朋友的馈赠,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亦未对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与被告覃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应属有效;其购买白酒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发生的事项,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综上最终驳回了王某妻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王某的妻子不服又提起上诉。除了坚称王某与覃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外,王某的妻子还表示覃某多年来均未明确拒绝接收王某的红包,仍继续接收王某的红包,说明其存在主动索要的成分等等。 王某也表示一审判决不合理,要求二审法院判决覃某返还涉案款项。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0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的妻子仅提交王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且本案137笔微信红包或转账中除有13笔100元、1笔150元、4笔200元、1笔300元外,其余多数均为50元以下,数额较小,亦鲜有具有特殊含义的财产往来(除2笔5.2元的微信红包外),王某的妻子并无其他证据共同佐证其王某与覃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以及案涉转账系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主张王某与覃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要求覃某返还受赠财产,不能获得支持。 虽然王某夫妻二人主张是覃某主动向王某索要钱款,故王某才将款项通过红包方式转给覃某。 但是案涉红包转账时间虽然从2019年9月延续至2024年8月,但转账金额和频次并无规律,也未在特殊节日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王某夫妻二人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是覃某主动向王某索要钱款。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妻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