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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日云南苍南县审理了一起再婚案,起诉人李小美成功的把自己的婚姻状

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日云南苍南县审理了一起再婚案,起诉人李小美成功的把自己的婚姻状态由再婚更正到已婚。 在婚姻状态更改完毕后,李小美表示压在自己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下了。 事情还要从15年前3月的一天说起,这天李小美去办理户口迁移业务,哪知在婚姻状态栏,李小美发现自己的婚姻状态居然是再婚。 因为她当时和丈夫很恩爱,并不存在和丈夫离异的行为。 可工作人员却表示她的婚姻状态是合法标注的,不存在弄错的可能。 这让李小美非常吃惊,在和丈夫沟通的时候,李小美忽然想起了一桩旧事,在一九九八年的时候,她的妹妹李小丽曾偷拿自己的身份证和她的丈夫杨大勇领证结婚了。 因为当时李小丽并没有到达法定结婚年龄,但因为肚子已经大了,所以李小丽便偷拿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了。 果然,李小美把这件事告诉工作人员后,对方表示李小美的猜测是对的,有可能是因为李小丽的婚姻加在了李小美的婚姻上,所以才导致她的婚姻状态为再婚。 但是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李小丽在使用姐姐身份证登记结婚了,那李小美的婚姻状态应该是重婚状态,怎么突然就成了再婚呢? 于是李小美便找到李小丽,一番沟通后才知道问题出在了哪里。 原来在二零零八年的时候,李小丽的结婚证丢失了,因为当时非常需要结婚证,因此李小丽只能再办一张结婚证。 不过,在领结婚证的时候,李小丽先使用姐姐李小美的身份和杨大勇离婚,然后再用自己的身份证和杨大勇结婚。 但是这样的纠错行为却产生了荒诞的结果,李小美的婚姻状态变为再婚。 因为这样的婚姻状态在生活中有诸多麻烦,所以李小美把相关单位起诉了,要他们撤销自己再婚的婚姻状态。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看待李小美所遭遇的这种事情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结婚公民需要双方均具备自愿结婚原则,且双方均到达法定结婚年龄,才可以登记结婚,但需要从合法机关持有效身份证登记结婚,在登记完结婚后,双方便确定了婚姻关系,可以享受相关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小丽、李小美的结婚行为都属于双方自愿原则,且姐姐李小美的登记结婚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既到了法定结婚年龄,又使用的是自己的身份证,因此她的婚姻状态是合理合法的。 而妹妹李小丽在登记结婚的时候,因为年龄并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加上她使用的又不是自己的身份证,因此她的婚姻状态以及她所带来的姐姐的婚姻状态都是不合法的,应该予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禁止公民出现重婚和未到法律年龄结婚的行为,这类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重婚罪是指已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其他异性登记结婚的行为。 本案中,李小美已经和丈夫结婚了,但是隔了一年后,李小美的妹妹又使用了她的身份证再次登记结婚,虽然李小美并未发生事实重婚,但已构成了法律重婚的要件,因此相关机构才会认定李小美已经重婚和再婚了。 那么重婚罪将受到怎样的量刑和法律惩处呢?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例,犯有重婚罪的公民,在出现法律重婚认定或事实重婚认定的其中一种,都要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导致重婚的,可以免于法律的责任追究,但真正的重婚罪行为人,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案中,李小美的事就是法律重婚的界定,因为她并没有发生过和其他男人重婚的事实,因此她便不构成事实重婚。 但是其使用了身份证与其他男人登记结婚,因此被界定为法律重婚,考虑到李小美并没有重婚意图,且犯下重婚罪的动机也是出于意外导致,因此李小美可以不追究相关责任,但仍需纠正自己的法律错误。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