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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不要脸了!”山东,女子得知超市搞促销活动,带着孩子去购买,女子只顾站在过道玩

“太不要脸了!”山东,女子得知超市搞促销活动,带着孩子去购买,女子只顾站在过道玩手机,没想到,小孩子却拉拽牛奶箱子左摇右摇,女子也不阻拦,小孩子脚下一滑,牛奶箱滚落,跌落在孩子身上。女子大闹超市,让赔2箱牛奶,超市老板觉得很不合理,自己都没叫你赔,你反过来让超市赔。网友:这要是赔就是碰瓷了。 女子得知附近有个超市在搞促销活动,一想到会有很多打折的东西,她高高兴兴带着儿子去买东西。 货架上摆满了各种打折的商品,吸引了众多顾客前来选购。 女子带着孩子来到超市,她看得眼花缭乱,为了跟网上对比价格,看看优惠力度大多少,她一直低头刷手机,完全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 儿子在过道里跑来跑去,好奇地打量着周围的一切。 女子对此一点都不关注,任由孩子玩来玩去。 小孩子看到货架上的牛奶箱子时,便伸手去拉拽。牛奶箱子被孩子左摇右晃,女子却毫无察觉,依然专注地盯着手机屏幕。 突然,孩子的脚下一滑,牛奶箱子失去平衡,轰然滚落。 孩子被砸倒在地,疼得哇哇大哭。女子听到孩子的哭声,这才抬起头,看到眼前的混乱局面,她的脸瞬间变得通红。 但女子接下来的做法,却让人很费解。 孩子跌倒了,她并没有伸手去把孩子扶起来,也不安慰孩子,就那样站着看着孩子。 然后她大声嚷嚷:你们的牛奶箱子怎么放得这么不稳当!把我孩子都砸伤了,你们必须赔两箱牛奶! 超市老板听到动静,赶紧跑过来查看情况。他看到孩子并无大碍,只是受了点惊吓。 他便安慰女子说:大姐,孩子没事就好。牛奶箱子滚落确实是个意外,我们也很抱歉。不过监控显示,孩子是自己拉拽箱子才导致的事故,这不能全怪超市啊。 女子却不依不饶,她指着孩子身上的牛奶渍,大声说道:不管怎么说,孩子受伤了,你们就得负责!两箱牛奶,少一分都不行! 超市老板感到很委屈,他解释道:大姐,我们超市搞促销活动,本来就是为了回馈顾客。牛奶箱子是按照规定摆放的,孩子自己拉拽导致箱子滚落,这是不可预见的意外。我们没有责任赔偿,而且,我们自己都没叫你赔,你反而让我们赔,这合理吗? 女子听了这话,更是火冒三丈,她大声喊道:你们这是欺负人!我孩子受伤了,你们就得赔!不然,我就在这不走了! 周围的顾客听到争吵声,纷纷围了过来。有人觉得女子有些无理取闹,也有人觉得超市应该适当赔偿。 一时间,超市里乱成了一锅粥。 这起事件很快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网友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网友认为:太不要脸了!孩子自己拉拽牛奶箱子,导致箱子滚落砸伤自己,这怎么能怪超市呢?超市没有责任赔偿,女子的行为太无理了!现在的索赔方式层出不穷,坚决不能赔,不能惯着。 也有网友表示:我女儿要这样,我只会赶紧把牛奶归位,如果有破损的,我直接拿去买单,难道不应该这样吗?正常家长的做法吧。如果超市要是赔了,会有很多人效仿。 还有网友指出:这起事件反映出一些家长的安全意识和教育问题。家长带着孩子购物,应该时刻关注孩子的安全,而不是只顾着玩手机。 那么,这到底谁赔谁?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孩子拉拽牛奶箱子导致箱子滚落砸伤自己,属于意外事件。超市在摆放牛奶箱子时并无过错,且孩子受伤并非超市的直接行为所致。因此,超市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超市在摆放牛奶箱子时并无过错,且牛奶箱子的摆放符合安全标准。 孩子受伤是由于其自身行为导致的,属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因此,超市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女子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安全。然而,她因疏忽大意,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受伤。因此,女子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最后,家长带着孩子外出时,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安全,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意外发生。同时,超市也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设施,确保顾客的安全。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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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呼吸
水下呼吸 4
2025-09-09 00:53
熊孩子与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