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啊!这下有理变无理了。 据《红星新闻》报道,乌鲁木齐女子罗某带着未牵绳的 6 只狗逛公园,结果狗咬伤了公园内打电话的男子吴某。随后吴某用石块驱狗,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在言语刺激之下,吴某动手打伤了罗某的牙齿和上唇。两人都觉得自己占理,便将此事闹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以 60%为宜,罗某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有人觉得:“狗咬你却去打人,不判你判谁呢?” 但还有句老话讲:“狗咬你,你难道还真去咬狗吗?”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也是可以理解的,哪怕判个 “对等责任”,都不至于引起这么大争议。 这件事本质上是 “双输”:罗某失管在先,吴某过激在后。但如果要讲 “法理”,就得抛开 “情理”。《民法典》中有规定 —— 动物伤人,饲养人 / 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罗某带 6 只犬入园却未有效管束,过错明显。吴某被咬后本有权驱赶或索赔,但殴打致伤已远超必要限度,构成新的侵权。正当防卫不等于事后报复,法律不鼓励 “以暴制暴”。 各位小伙伴,你们对此怎么看?欢迎留言,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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