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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一40岁男子跟38岁女子,相亲第2天就领证结了婚,他给了媒人10万,媒

广东河源,一40岁男子跟38岁女子,相亲第2天就领证结了婚,他给了媒人10万,媒人留下8万,给女子2万,可婚后第9天,男子发现了不对劲,女子每天昏睡10几个小时,说她活着,跟死 了没区别,说她死 了,还在喘气,男子一调查,吓得立马提出撤销婚姻。女子不乐意了,她爆出更猛的料,法院判决更是出乎意料。

7月3日,据名城苏州报道,胡先生40岁了,可还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光 棍。

为此,一家人愁坏了,为了让他脱单,亲戚朋友也不遗余力的帮他介绍对象。

胡先生是看了一个又一个,不是他看不上人家,就是人家女方看不上他,高不成低不就的。

终于,经过多个媒人介绍,胡先生认识了38岁的冯女士,两人年纪相仿,倒也般配。

也许是缘分到了,也许是胡先生觉得自己老大不小,不惑之年了,不想再挑挑拣拣了,他们两人看对了眼,以闪电的速度,第二天就领证结婚了。

当然,媒人牵线搭桥不是出于热心,而是有偿的,胡先生给了媒人10万,

媒人留下了8万,只给了冯女士2万,在胡先生看来,不应该是媒人留2万辛苦费,给冯女士8万吗?

但她们之间怎么说的,胡先生不知道,反正他钱掏出去了,怎么分是她们之间的事了,自己干涉不着。

媳妇终于娶回家了,那就男主外女主内,生儿育女,好好过日子吧,胡先生对婚姻生活充满了期待。

可他万万没想到,结婚第9天,他就发现了妻子的一个不可告人的秘密。

胡先生发现,妻子每天都昏昏欲睡10几个小时,饭不做,家务活不干,就知道像猪一样睡大觉,自己是娶了个老婆呀,还是姑奶奶呀?

胡先生心生不满,跟冯女士沟通,可他发现没啥用,冯女士照样吃了睡,睡了吃,他发现冯女士的嗜睡,不是贪睡,而是很病 态。

胡先生心生疑惑,他一调查,有了重大发现原来冯女士患有精神疾病二级,而且长达8年之久了,但她对自己隐瞒了这件事。

胡先生一怒之下,去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这样的女人,就是个累赘,谁爱要谁要,他宁缺毋滥。

冯女士一下子不愿意了,她声称那是胡先生的一面之词,他们两个是自愿结婚。

胡先生也有智力障碍,所以才40岁了还没老婆,他们两个半斤八两,谁也别嫌弃谁。

冯女士主张,胡先生之所以提出撤销婚姻,是因为婆婆从中作梗,婆婆让她停药,然后备孕。

她的病情不允许她停药,要孩子更是奢望,婆婆抱孙心切,一看冯女士不听她摆布,所以怂恿儿子提出撤销婚姻。

有人说,我每天都睡12个小时,8小时时间不够,必须12个小时,睡够了身体就舒服,没睡够,当天就困的不行,冯女士不算有 病。

还有人认为,傻男人不知婚检后结婚,这女人有意骗钱,人在做天在看,苍天饶过谁?

婚姻岂是儿戏,不经过互相了解就结婚能幸福才怪,相亲第二天就领证结婚,太仓促了吧。自己把婚姻当儿戏,这是有多急?第二天就领证,呵呵!急呀!活该!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冯女士返还给胡先生10000元,媒人返还40000元。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冯女士婚前已确诊为精神残疾二级,属《民法典》明确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且患病长达8年,需长期服用大量药物,婚后出现严重嗜睡、生活无法自理等症状。

但媒人没如实披露病情严重程度,构成故意隐瞒,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可直接导致婚姻被撤销,而无需探究主观恶意。

胡先生在婚后第9天发现病情,并在法定期限一年内起诉,符合《民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

法院认定冯女士虽提及“需服药”,但未披露精神残疾二级的实情,没达到“如实告知”标准,故支持撤销婚姻请求。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婚姻被撤销后,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收取的彩礼属“无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

冯女士收取的2万元彩礼,因婚姻撤销丧失正当性,应全部返还。但法院基于其实际取得2万元且与胡某短暂共同生活9天,酌定返还1万元。

媒人收取的8万元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且没实际促成婚姻稳定,构成不当得利。但法院仅判决两名直接涉案媒人返还4万元,其余媒人另案处理。

胡某没充分核实冯某病情,如强制婚检缺失情况下的主动调查,自身存在疏忽。法院据此减少冯某返还金额,体现权利义务平衡。

有人提出质疑,为啥同意媒人拿4万?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男人找错对象了吧,媒人拿8万,他应该跟媒人结婚啊,撤销婚姻为啥只返还一半彩礼,应该退完回来才行。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名城苏州202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