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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凌晨喝完酒,骑着电动车回家,他看路上没车,就把大马路当成自己家,开始

北京,一男子凌晨喝完酒,骑着电动车回家,他看路上没车,就把大马路当成自己家,开始骑S弯,一顿“蛇形走位”。谁料,男子还没得瑟多久,就连人带车撞上马路牙子,把自己摔成8级伤残。男子觉得都是路标杆底部螺栓惹的祸,他把部门告上法院,索赔150万。法院一审判赔20万,被告不服提上诉,二审出乎意料。

5月28日,法治进行时报道,凌晨2点多,张某刚和朋友从酒局上散伙,他喝了不少酒,脑袋晕乎乎的,人都走不成一条直线。

但张某觉得,自己骑电动车回家没啥问题,于是便摇摇晃晃地跨上电动车,自西向东出发了。

张某骑在电动车上,吹着凉爽得小风,哼着小曲儿,他一开心,就在马路上以S弯的形式,歪歪扭扭往前驶去,开始了一顿“蛇形走位”。

他看自己开得如此丝滑,有些得意忘形,直接加大了幅度。

然而,张某还没得瑟多久,就出了事。

在一处拐弯时,只听“哐当”一声,张某竟连人带车狠狠地撞上了马路牙子。

张某飞出去老远,重重摔在地上,他只觉脑袋一阵剧痛,眼前一片模糊,紧接着脸上、身上也传来阵阵痛感。

他挣扎着想爬起来,却发现根本使不上劲。他的头和面部除了很多血,现场血迹斑驳,看起来十分吓人。

路过的行人看到这一幕,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把张某送往了医院。

经过救治,张某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这次事故给他带来了不小的伤害。

经鉴定,这次事故造成他右眼盲目5级,符合八级伤残。而且日后生活中活动能力也会轻微受限,符合十级伤残。

看着自己如今这副模样,张某觉得自己咋就这么倒霉?他琢磨着,自己肯定是撞到了路标杆底部的螺栓,才发生了这样的事。

张某越想越气,觉得那螺栓设置得肯定不合理,不然自己怎么会撞上去?

他觉得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对这事儿负责。于是,他一纸诉状把该部门告上法院,索赔150万。

在他看来,自己遭了这么大的罪,这150万是他应得的。

一审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受伤是具有撞击在路标杆底部的高度可能性的。

而且部门没有提供路标杆当时验收的材料,现在路标杆又被拆除了,从这些情况来看,部门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法院最终判部门赔偿张某20万。

张某虽然没拿到理想中的赔偿金额,但心里也稍微好受了一些,觉得自己起码没白遭罪。

可他这边是乐呵了,部门那边却不服一审判决,他们觉得自己太冤枉了。

事发地点的路标杆已存在20多年,对路标杆设置和管理上并无过错,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该部门提起了上诉。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部门在这件事上是否存在过错?二审法院又会怎么判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要判断城市管理部门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部门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螺栓是位于两个侧板片状物中间的,高度也不高。

张某摔倒的时候肯定是从上往下摔,很难撞击到螺栓。法官仔细分析后认为,张某应该是撞到了片状物上,而不是他主张的螺栓上。

从这个片状物,也就是指示杆的设置规范上来看,它是起到一个稳固路标杆的作用的。

从张某提供的证据来看,根本不能证明路标杆的设置存在不当之处,也不能证明部门对本案发生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根据这个法条,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原则。

部门在路标杆的设置和管理上,如果不存在过错,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张某酒后仍执意骑电动车回家,并且在马路上以一种极不安全的方式行驶,这表明张某自身存在严重的过错。

酒后驾驶电动车本身就违反了交通法规,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张某的这种危险驾驶行为也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即使部门在路标杆设置等方面存在一些瑕疵,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由于张某自身过错明显,也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部门的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某听到这个结果,一下子懵了,他觉得自己受了这么重的伤,到头来却什么赔偿都没得到,心里那叫一个委屈。

但法律是公正的,一切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张某的索赔最终也只能以失败告终。

对于张某的遭遇,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