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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男子的车撞坏后,保险公司想将车报废,报价14万,男子不同意,称和车子有感

杭州,一男子的车撞坏后,保险公司想将车报废,报价14万,男子不同意,称和车子有感情,这辆车曾救了他们全家,想要维修。4S店的维修报价也是14万,保险公司不愿意赔付。这时,浙江的李先生找到该男子,说:“我来帮你维修,你啥都不用管,到时候保险公司赔多少,你给我多少就行。”男子同意了。可后来保险公司仅赔付3万,李先生表示仅一个大灯就需要1万多,这个费用无法修理。他让男子授权给他,由他和保险公司打官司,男子没有同意。之后男子想把车子拉回安徽去修,结果李先生却向他索要3万,其中包括给别人的15000元。 据《1818黄金眼》2025年9月23日报道,袁先生的儿子考上大学,他便开着自己的奥迪车,载着妻子、儿子还有妹妹回安徽办升学宴。 结果在返程途中,前方发生事故,他无法合理避让,不慎撞到右侧的大货车,大货车侧翻,而他的车子从副驾一侧的车头到车尾全部撞毁,万幸的是车上人员无一受伤。 他觉得这辆车真是“福星”,救了他们家人。也正因如此,保险公司查看车辆损坏程度后,建议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可袁先生不愿意,一是和车子有感情,二是车子与他们有缘,救了全家人,他们不能抛弃车子。 因此,他希望对车辆进行维修。4S店将车拖回后,经定损得出维修费用为14万,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该费用,双方未能谈拢。 正在袁先生焦头烂额的时候,浙江的李先生给他打来电话,说:“我可以给你搞定,用不了那么多钱,你可以啥都不管,到时候对方给你多少钱,你就给我们多少钱。” 袁先生觉得可行,对方也是做维修的,只要车子能修好,又不用自己花一分钱,何乐而不为?于是便让李先生去店里将车拉走,自己啥都不用管。 李先生把车子拉走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核定出来,仅为3万。 袁先生说:“怎么这么低呀?这一个大灯都要1万多,怎么够呢?”他赶紧给李先生打电话。 李先生也觉得确实如此,3万根本不够维修,赔付金额太少,于是提议:“要不你授权给我,我去跟他们打官司。” 袁先生不同意,车子和自己感情深厚,他不愿拿车子去和别人打官司。 因此,他想把车子拉回安徽自行维修,看看那边能赔付多少,毕竟他是在安徽买的保险。 浙江的保险业务员也告诉他们,安徽那边投保的保险保额较低,所以赔付金额相对会少一些,也建议袁先生将车拉回去看看。 不过李先生却表示,要拉走车子可以,但必须支付他3万。 这让袁先生十分为难:车子放在这里,你们什么维修工作都没做,就要收我几万块,这能说得过去吗? 李先生表示,当天他到4S店拖车时就支出了1500元,后来又给了别人15000元。但这个“别人”是谁、为什么给这么多钱,他既没说明也未透露。 袁先生也很通情达理,拖车费确实是对方支出的,他愿意支付,但另外15000元毫无依据,他坚决不同意支付。 可事情并未结束,李先生又提出:“你的车子放在我们这里七八天,我们为你检查、定损,这些杂七杂八的费用加起来也有15000元。” 对于这3万元的费用,袁先生只愿意支付1500元的拖车费,双方未能谈妥。 后来,袁先生想尽快了结此事,便说:“我最多出5000元,你们也不亏,什么都没干,我给你们这么多,已经够义气了。” 最终,双方以6500元达成协议,袁先生将车子开回安徽维修。安徽的维修厂报价为6万至7万,当地的保险公司也愿意赔付该费用,并且承诺将袁先生付给李先生的6500元一并承担。 事情终于了结,不过袁先生还是告诫大家,不要相信外面主动联系你的维修店家,他们的猫腻挺多,遇事还是要走正规渠道。 1、《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袁先生与李先生的委托关系合法有效,袁先生需支付李先生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如1500元拖车费),但对无任何依据的1.5万元“给别人的费用”、未提供明细的1.5万元定损检查费,袁先生有权拒绝支付。 2、《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确,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主张费用需提供合理依据。 李先生主张的多项费用均未提供有效凭证或合理说明,其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但过度主张费用明显不合理。最终双方以6500元达成协议,属于自愿让步,不违反法律规定。 3、《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并赔付;必要的施救等费用可纳入赔付范围。 安徽保险公司赔付6-7万元维修费及6500元额外支出,覆盖了袁先生的合理损失,符合“合理赔付”原则,且将必要费用纳入赔付范围,符合法律要求。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信息来源:《1818黄金眼》2025-9-23

评论列表

用户11xxx81
用户11xxx81 5
2025-09-23 19:23
保险公司确实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