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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因女教师在三人群聊中,谈到了另一位女教师兼职卖Y,信息传播后,给对方造

浙江杭州,因女教师在三人群聊中,谈到了另一位女教师兼职卖Y,信息传播后,给对方造成了困扰。女子也感觉自己做的事不敞亮,主动来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女教师本以为会减轻处罚,岂料,还是被拘留了2天。女教师不服,表示会提起诉讼。(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女子林某是一名教师,2024年11月26日,因林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将关于同为教师的施某卖Y的消息发布在3人群聊中。 11月28日,林某再次将该消息发布在另一个群聊中。 由于该不实消息的传播,给施某的个人名誉造成了影响,林某也感觉自己做的事不太地道,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过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民警经过调查认为,林某在未核实信息准确的情况下,对不实信息进行传播,给受害人施某造成了困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又考虑到林某是主动投案,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决定对林某减轻处罚,决定对林某做出行政拘留2天的处罚,并下发正式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下来之后,林某整个人都不好了,认为自己虽然有错,还不至于被拘留,遂准备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在林某传播该不实信息之前,该信息已经广泛传播了。 第二,林某的两个群聊,分别为3人闺蜜群,以及家人群,传播范围小,相对隐蔽。 第三,林某在群聊中仅仅是提了一句,属于亲友之间的闲聊,在主观上并没有传播的故意。 第四,事情发生后,林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过程,证明林某已经知错。 综上,公安机关对其做出行政拘留2天的处罚,并不合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每个人都享有名誉权,且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上述法律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由于林某将不实信息进行传播,即便是传播范围小,也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其次,林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条款明确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林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需独立承担相应后果。 最后,如果林某因此被执行拘留2日,会对以后的工作造成影响吗?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本案中,如果林某诽谤他人的行为被认定为品行不良,并造成不好的影响,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