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济源,大爷和老伴是重组家庭,但结婚已经20多年。大爷的两个儿子都已经结婚生子,大妈带来的老三也马上要结婚了,老两口准备在老房子里给风风光光操办婚礼,谁知,竟遭到了老大和老二的强烈反对。两人表示,父亲再婚后一碗水端不平,让他俩很寒心,而且担心老三在老房子结婚后,会分走房子,他们可以让老三回来住,但解决不能结婚。对此,网友表示:请神容易送神难。 崔大爷和老伴儿结婚20多年了,两人是重组家庭,自己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老伴儿来世还带了一个儿子小陈。 自己的两个儿子结婚生子,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是崔大爷一手操办的,花了不少钱,更是尽了很多心。 但再累再忙,看着孩子们成家立业,老人心里很高兴。 今年农历十月初八,继子小陈也要结婚了,老两口非常高兴,赶紧着手收拾家里,想给孩子办的风风光光。 家里的门窗年代久远,都成了老古董,两个人就想把这些都换掉,到时候亲戚朋友来了也有面子。 万万没想到,门窗定制好准备收拾时,二儿媳竟然带着孩子找上门儿来,大声质问:谁叫你收拾着门窗,你跟谁商量了吗? 原来,崔大爷的两个儿子一致决定,不能让三弟小陈在他们老屋里结婚。 虽然说小陈是继子,但他们一起这个家里20多年了,不是血亲,胜似血亲,两个哥哥为什么要如此为难呢? 崔大爷气的直跺脚,老大的房子就是他花钱给盖的,老二住在他老房子的二楼上,为啥给他们两个能盖,不能管老三呢? 一说到这个,老大情绪激动,他承认,父亲确实给他盖了房子,但是只盖了一个空壳,里面的装修都是他自己弄的。 而且,小陈到他家这些年,父亲一直一碗水端不平,处处偏袒小陈,花在他身上花的钱,远远比盖房子的钱要多,甚至比花在他们两兄弟身上的钱都要多。 再说继母,给妻子和兄弟媳妇儿伺候完月子之后,就没有给做过一顿饭,也没有帮忙照顾接送过孩子,就连姐姐开店说钱不够,想问父亲借1万块钱,但是继母死活都没有借。 父亲心梗发作,睡到病床上,继母和老三没有人拿一分钱,钱都是他和老二出的,这让他们非常心寒。 老二也愤愤不平,因为他和大哥受到的不公平待遇,所以,让老三在老房子里结婚,那是坚决不可能的。 至于翻新门窗他们为何会大吵一架,老二解释说,父母没有跟他们商量这件事,没把他们放在眼里,要是提前跟他们商量,他们会同意的。 对此,崔大爷解释说,因为两个儿子对他意见比较大,好多年都不叫他爸了,更别说叫老伴妈了。儿媳妇更过分,直接叫着他的名字吆五喝六,根本没把他这个老人放在眼里。 再说结婚的事,老大老二之所以不同意老三在老房子结婚,是因为家里只有两块宅基地,一块是他的房子,另一块儿就是这座老房子。 这块地在老二的名下,他们担心一旦老三在这里结婚,父亲会把一楼的房子分给老三。要是以后村里拆迁,那老三必定也要分钱,这个他们坚决不能接受。 对于这件事情,父亲说他并没有给老3分房的意思,只是让孩子在这儿办个婚礼,解决燃眉之急。 继母母也表示在这里办完婚礼,他儿子买完房之后就会搬出去,没有非说要这个房子。 最后,大儿子和儿子表示,他们最多可以接受让老三在酒店办婚礼,办完之后回老房子来住。 但是崔大爷不同意,他和老伴儿结婚20多年,老三跟他亲儿子是一样的,儿子不能在自家院儿里结婚,说出去都丢人。 无奈之下,继母拨通了老三的电话,老三表示他能接受两个哥哥的方案,这件事终于得以解决。 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老房子的宅基地在老二的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老二拥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如果该房屋是崔大爷在与老伴结婚后建造或翻新的,且未明确约定归老二所有,那么该房屋可能属于崔大爷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崔大爷和老伴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在该房屋内为小陈举办婚礼。 虽然老大和老二担心小陈在老房子结婚后会分走房子,但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居住权设立或其他相关约定,小陈仅因在老房子结婚这一行为,并不当然取得该房屋的居住权。 那么,小陈是否享有对崔大爷遗产的继承权呢? 是否有继承权,关键在于他与崔大爷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如果崔大爷在小陈未成年时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或者小陈对崔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小陈作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对崔大爷遗产的继承权。 反之,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小陈一般不能继承崔大爷的遗产。 信源:小莉帮忙 202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