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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谁死谁有理”!江苏南通一位七旬老人,在养老院居住期间因自行进食馒头噎住不幸

并非“谁死谁有理”!江苏南通一位七旬老人,在养老院居住期间因自行进食馒头噎住不幸去世。事后,老人家属认为养老院存在失职,遂提起诉讼,要求巨额赔偿。但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王大爷今年70岁,身患多种基础疾病,行动不便。 2019年,在亲属安排下,他入住当地一家养老院,护理等级为一级A。 2023年5月,因身体状况恶化,他被转至院内老年病医院接受治疗。 同年6月的一天上午,医生查房时,王大爷自诉有头晕、胸闷和下肢水肿加重的情况,医生叮嘱护理人员多加留意。 当天中午,护理人员为其做好日常照料后离开。大约20分钟后,王大爷自行食用一块来历不明的馒头时发生噎食。护理人员立即发现并呼叫医生抢救,但最终未能挽救生命。 由于家属拒绝尸检,老人具体死因未能查明。 老人离世后,家属难以接受现实。他们认为,王大爷病情复杂,养老院理应给予更精细的照护。但如今老人竟能自行取食馒头,且事发后养老院未立即送医,他们质疑护理和抢救是否到位。于是,家属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养老院则做出回应: 当天的午餐菜单里没有馒头,早上是否供应过也不确定。从监控来看,王大爷中午饭后回房时并未携带食物,因此推测馒头可能是家属探望时带来留在房间的。 老人是在餐后自行进食时出事,护理人员发现后立刻组织抢救并及时通知家属,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护理责任。 王大爷患有脑梗等疾病,不排除是突发病情导致呛噎。 养老院与家属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提示过风险,且家属当时已确认知情。 那么,法院如何判决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养老院是否担责,前提是存在过错。 在本案中,王大爷的直接死因无法确认。按照司法解释,谁主张谁举证。家属既未同意尸检,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老人系因噎食死亡,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外,王大爷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负有责任。从护理过程和事发后的抢救措施来看,养老院并无明显过失或延误。结合当时病情情况,院方也已履行合同义务。 基于此,法院一审驳回家属诉求。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从情感角度看,老人离世确实令人遗憾。但从法律上讲,并非出现悲剧就一定有人要担责。 一句话总结:法院判案,讲究的不是“谁更可怜”,而是证据是否充分:要拿出确凿证据,才能证明养老院存在过错。 法律是否适用:若养老院履行了合理护理和及时抢救的义务,就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