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和表姐开车回佛山上班,为了赚点油费,顺手接了一单顺风车,闲聊期间男乘客得知女子是单身,很快开始了追求。女子对男乘客根本不来电,多次明确拒绝对方的追求。男子不死心,打听到女子上班的对方继续纠缠,女子不堪其扰直接报警,这一举动直接惹怒了男子,等民警离开后开始了报复,最终女子重伤二级,男子也得到应有的惩罚。
澎湃新闻九月八号报道了这则一男子因追求女方失败后,展开了恶意报复,最终导致女子重伤、男子死刑的残酷案例,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时间退回到二零零二年,小兰(化名)回老家广西省亲,回程时拉上了表姐一起回佛山上班,想着路上的油费和过路费,小兰有些肉疼,就顺手接了个顺风车的单子。
乘客小韦一上车后就坐在后排刷手机,小兰见状也没有主动搭话,只是和表姐聊天,两人分享起童年的糗事,不时就哈哈大笑。
期间聊到了感情问题,小兰半开玩笑道:“表姐你这边有合适的单身男青年,一定记得给我介绍噢,可不能吃独食...”
这本是表姐妹间玩闹的笑话,可坐在后排的小韦听了进去。
其实小韦一上车就注意到了青春靓丽的小兰,只是内向的他不敢主动上前攀谈,只得靠玩手机掩饰尴尬,在听到小兰单身的消息后,心里简直乐开了花。
小兰是在佛山的某瓷砖店展厅上班的,不知道小韦通过什么手段找到了这里,开始了追求。
看着眼前的男子,小兰回忆了半天,才想起这是之前顺风车的乘客,这次她好好的打量了对方一阵,并询问了一些个人信息,最终婉拒了对方的追求。
原来,小兰想找个年纪相仿、外貌帅气的男友,可反观小韦,不仅比小兰大了很多,长相和家庭条件也是一般。
按小韦之前的性格,被人拒绝后一般再纠缠下去了,可大龄单身的他,这次就认定了小兰,并开始了死缠烂打的追求,他觉得只要坚持下去,一定能感动对方的。
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小兰必须时刻呆在展厅,小韦的多次纠缠给小兰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可小兰也不能直接赶对方出去,只能尽量避开小韦。
小韦觉察到小兰故意躲着他后,就没有在她上班的时间过来,改为蹲守在小兰的车旁,继续纠缠。
当时间来到二零零三年二月三号这天,实在受不了小韦的胡搅蛮缠,小兰直接选择了报警。
因为没有造成实际伤害,民警赶到后只能先对小韦进行了警告。
离开后的小韦不死心,又开始了电话骚扰,小兰直接拉黑了。
时间来到二月十六号这天,悲剧发生了:小兰见小韦又来到展厅纠缠,赶紧让同事帮忙报警。
民警照例对小韦进行了警告和教育,小韦连连答应,可等到民警离开开,小韦竟突然拿着尖刀,朝着小兰的头部、脸部疯狂的刺去、
小兰在一声尖叫后倒在了血泊中,展厅的男同事反应过来后,借着工具将小韦赶了出去。
就当大家讲注意力放在小兰的伤情时,小韦又趁乱返回,拿着提前准备好的硫酸泼在小兰身上后就跑开了,随后又跑到隔壁餐厅顺走了两把菜刀,回来继续追砍小兰。
好在现场的人控制住了小韦,这才避免小兰进一步受伤。
很快小兰也被紧急送医抢救,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才慢慢苏醒过来,但脸部已经被硫酸烧毁,双手机械性永久损伤,基本生活已无法自理,最终判定为二级重伤。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小韦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中行为人的杀人故意,还包括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小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小兰重伤甚至死亡,但他仍先后两次持刀伤人,还故意用硫酸伤人,属于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其行为构成直接故意;事后小韦故意对小兰的重伤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综上,小韦的行为对小兰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伤害,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判决结果:
审理后认为小韦的故意杀人罪成立,鉴于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最终依法判处死刑。
小韦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事实认定明确,法律适用得当,驳回了小韦的诉求,维持原判。
3、虽然小韦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小兰还将如何维权呢?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两年后的二零零五年八月,因为小兰始终没有恢复,生活不能自理,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已经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小韦家属支付一定的民事赔偿。
目前,诉讼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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