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一男子在小卖部买了包烟,但发现烟的重量不对。以为买到了假烟,于是当场把包装撕了,如果是假烟的话,就让老板赔钱。可没想到这烟盒里的居然不是香烟,而是2000元现金。老板看到烟盒中的现金后,立即上前要抢夺,但被男子给挡住了。老板解释称这钱是自己的私房钱,放在烟盒里忘记了。但男子仍没有归还,认为既然这包烟是自己花22元买的,那这些钱就是自己的。在协商无果后,老板把男子告上了法院。万万没想到,法院的判决让二人都恨不得扇自己一巴掌。 据包头铁路运输法院9月3日发布的一则案例,胡老板在村里开了家小卖部,除了卖些生活用品外,还会卖些烟酒。 王先生与胡老板是同村村民,由于王先生经常到胡老板的小卖部买烟,所以二人十分熟悉。 在事发当天,王先生来到小卖部要买一包金圣香烟。胡老板随后给王先生拿了一包,然后收下了王先生递来的22元现金。 可是王先生把烟拿到手上后,发现重量不太对,居然比以往自己买的烟更重,他怀疑这个是假烟,于是当着胡老板的面就打开了。 当时王先生还在想,如果是假烟,那一定要让胡老板赔偿。可当王先生打开烟的包装后,发现里面一根烟也没有,而是一捆面值百元的现金。 王先生开心的不得了,立即把钱拿出来数了数,一共20张,那就是2000元啊。 胡老板也看到了这一幕,可他却突然扑向王先生,想要抢夺其手中的现金,还口口声声说这是自己的私房钱,是不小心拿错了。 王先生自然不信,这好不容易到手的钱,怎么能轻易交还。于是王先生询问胡老板:既然你说这是你的私房钱,那这里到底多少钱? 胡老板顿时愣住了,但很快便反应了过来说道:这个我早就藏了,现在哪里还记得。 王先生本就没打算把钱给胡老板,现在看到胡老板不知道具体钱数,那就更不可能归还了,他表示:既然我花钱买了这包烟,那这些钱就是我的。 双方为此争执不休,还找来了村委调解,但村干部们也没遇到过这种事,于是建议二人去法院解决。 之后,胡老板便将王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王先生返还1978元。 本来这是一起很小的案件,案情也没那么复杂,可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却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A法官认为: 王先生以22元在胡老板的小卖部购买了一包香烟,胡老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藏有2000元现金的香烟交给王先生。在这个过程中,香烟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而不是香烟中的2000元现金。 至于说烟盒中没有香烟,那属于胡老板违约。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胡老板只需要退还22元,或者重新换一包烟给王先生即可。 如果认为王先生用22元就能买到2000元现金,这简直太荒唐了,属于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B法官认为: 王先生已经支付了22元烟钱,而且王先生一开始并不知道烟盒中藏有2000元现金,那么王先生应属于善意的消费者。 法律应当保护这种善意行为,而且胡老板无法证明这个2000元是他的私房钱。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此可见,胡老板应当为自己无法举证2000元系其私房钱而承担败诉风险。 C法官认为: 不管这2000元归胡老板,还是归王先生从现有法律来看,都不合理,因为二人均无法证明这2000元的归属。 不过,王先生和胡老板都提到了这2000元是藏在烟盒里的,而在王先生购买香烟时,烟盒也是有包装的。 也就是说,这2000元现金在香烟出厂时就存在了。也有可能是中途有人放进去,然后重新包装了,但可以肯定的是,这2000元不属于胡老板和王先生。 既然这2000元藏在了烟盒内,且无法认定所有人是谁,从法律上来讲就属于隐藏物。 最终,经过几位法官的投票决定,大家支持了C法官的说法,认定这2000元现金属于隐藏物。 《民法典》第319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第315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318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因此,只要在法院发布公告后一年内没有人来领取,那这2000元就归国家所有。 不过,王先生已经支付了烟款,但胡老板没有交付对应的烟,所以胡老板要么退还22元,要给再给王先生一包烟。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您有什么看法?您支持哪位法官的说辞呢?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