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泰,已婚男子与情人在酒店房间、12小时内多次发生关系,期间感到不适,坐在沙发上休息了19分钟而后身体出现异常。情人见状连忙出门找服务员并让服务员报警,而后返回房间对男子开展心脏复苏和人工呼吸,但悲剧的是,男子最终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虽然经鉴定男子系猝死,但是男子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男子的情人在男子身体出现不适后19分钟才找服务员,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才导致男子最终死亡向男子的情人索赔101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据悉,2023年12月10日11时,已婚杨某在一酒店房间死亡,杨某死亡时,女子庄某与杨某在同一个房间内。
随后,杨某的合作伙伴报警,当地警方介入调查,认定杨某系猝死。
杨某的家人随后将庄某告上法庭,要求庄某赔偿因杨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等损失共计101万余元。
法庭上,杨某的家人表示,2023年12月9日晚至12月10日早上,短短的12个小时里,庄某曾与杨某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
在此期间,杨某身体出现不适,庄某己未及时有效拨打120进行抢救,而是在19分钟后才找服务员,致使杨某错过最佳抢救时间,最终猝死。虽然警方的调查结论认定杨某系猝死,但是庄某与杨某的不正当关系是导致杨某死亡的重要原因,且在杨某身体不适时未能尽到及时有效救助的义务,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杨某的死亡主要原因。理应当承担杨某死亡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杨某的家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警方对杨某死亡的调查结论、杨某注销户口证明以及出警材料。
面对杨某家人的控诉,庄某对杨某家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表示:第一、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猝死定义为意外死亡,自己对杨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形,杨某的死亡与自己的行为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警方对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到,自己系受杨某邀请前往的北京,12月10日自己与庄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仅持续3分钟左右,杨某便坐在沙发上休息,休息19分钟左右,自己发现杨某身体不适,便去叫了服务员,并让服务员拨打120,然后回到房间对杨某进行了心脏复苏及人工呼吸。在此期间,自己多次催促服务员拨打120,从该过程看,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其他人的询问笔录也与自己的陈述相印证。
法院怎么判?庄某要不要承担责任?
法院通过双方的质证举证查明,2023年12月10日11时,杨某在一酒店房间死亡,杨某死亡时,女子庄某与杨某在同一个房间内。随后,杨某的合作伙伴报警,当地警方介入调查,认定杨某系猝死等事实。
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构成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结果客观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认为具体到本案,虽然杨某生前,庄某曾与杨某发生两性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但杨某的家属要求庄某赔偿因杨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证明庄某的行为与杨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杨某家属提交的证据显示,杨某在沙发上休息了十九分钟后突发疾病后猝死,不能证明庄某的行为与杨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庄某在发现杨某身体状况不佳后,立即求助酒店服务员帮忙拨打120急救,并对杨某开展心脏复苏和人工呼吸,庄某对杨某进行了积极施救,尽到了救助义务,其对杨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综上,法院认为庄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某家属要求庄某赔偿因杨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了杨某家属的全部诉请,并判决案件受理费13929元,由杨某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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