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男子将自己40多万买的金表挂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准备卖掉。有买家联系后,两人互加了联系方式,私下谈好交易价为38万。买家又说有事来不了,就让鉴表师开着宝马上门,鉴定没问题后,买家非常干脆,分两次将38万打到了男子账户。谁知,高兴劲儿还没过,男子就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了。警方的回应更让男子欲哭无泪。
据河南民生频道5月16日报道,年纪轻轻的汪先生不但经济实力雄厚,而且很有投资头脑。
他有块江诗丹顿的金表叫纵横四海,一直闲置着,看到黄金一路飞涨,他便想干脆把这表卖掉,做一些投资。
这块表他买的时候是405000元,戴的次数不多,保养的也非常好,所以,他把表挂在了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售价为383000元。
没多久,就有人在平台上给他发消息,问这块表还在吗?
汪先生及时回复,为了方便交易,两人添加了微信,私下进行协商。
本以为这么大额的交易,对方肯定要询问很多信息,还会讨价还价,但没想到,买方非常爽快,两人很快谈好价格为38万。
但对方表示,自己有事不能亲自到现场交易,他会安排一个鉴表师过去,先做鉴定,要是没问题,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汪先生并没有多想,直接同意了。
按照约定时间,鉴表师开着一辆宝马车上门,查验过表没有问题后,便给买家拍了视频,说:东西已收到,已经交接。
买家特别干脆,很快钱就到账了。38万分两笔打到了汪先生的银行卡上,第一笔打了20万,第二笔打了18万。
本以为本次交易就这么愉快的结束了,万万没想到,汪先生的高兴劲儿还没过,意外就来了。
三个多小时后,汪先生竟收到银行发来的信息,通知他银行卡被冻结了,他所有的钱都动不了了。
汪先生瞬间懵了,他赶紧联系银行,银行表示,买家打给他的钱,20万来自四川成都,18万来自云南曲靖,全部涉嫌诈骗款。
汪先生心情糟透了,他越想越憋屈,自己正常卖东西,有人掏钱他肯定得交易,但是,对方是不是好人,钱干不干净,他又没有火眼金睛,自然不知道。
而且,对方的钱涉嫌诈骗,应该冻结对方的账户,为什么要冻结他的,现在,表被拿走了,卡也被冻结了,这损失也太惨重了。
对此,曲靖警方回应:这笔款明确是诈骗款,是被害人的资金,必须要冻结。
成都警方表示:这个案件我们正在办理中。
汪先生的遭遇值得同情,但也给所有人提了醒,大额交易一定要走平台,即使出了问题,也有平台兜底,为了省一点手续费不走平台,风险只能自担。
不少人和汪先生有同样疑惑,为何不在交易前冻结骗子账户,非要等骗完人以后冻结卖家账户。
有专业人士表示,因为骗子压根就没有固定账户,钱一直在受害者账户里,到了交易的时间,诈骗分子会设法让受害人直接向卖家账户转账,被害人发现被骗后马上报警,警方顺藤摸瓜,直接就追到了卖家账户,这时候,卖家才知道这是赃款。
不得不说,现在的诈骗手段实在是高明,让人防不胜防。
汪先生现在能做的,只有配合警方调查,找到嫌疑人,追回自己的手表。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买家通过虚构交易事实,将诈骗所得赃款支付给汪先生,这样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但汪先生主观上不知情,而且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更没有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不属于诈骗共犯。
因此,汪先生作为交易相对方,仅需配合调查,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汪先生以合理价格出售金表,而且已实际交付,符合“善意取得”形式要件。
但司法机关基于追赃需要,可能优先适用刑事追缴规则。汪先生需要通过举证自身善意,来争取他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警方冻结汪先生账户系因赃款已转入其账户,符合法律规定。但冻结范围应限于涉案金额,非涉案资金不得冻结。
这方面,汪先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对合法资金的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至于金表,汪先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诈骗行为人,要求赔偿金表损失,或者以所有权人身份请求公安机关返还金表。
信源:河南民生频道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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