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县,初二女生,在上晚自习时,违反课堂纪律,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门口教育,后来
重庆开县,初二女生,在上晚自习时,违反课堂纪律,被班主任叫到办公室门口教育,后来班主任有事离开,就留她一个人在办公室门口,就在此时,初一3班的班主任酒后经过,见女生一个人,就拖着她到老校区,强行和女生发生了关系。8月29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报道,小花眼眶泛着泪水,内心非常痛苦,她不知道该如何把自己的遭遇告诉给家人,她拿出日记本,想了很久,还是把自己的痛苦写了出来。她回想起那天晚上的事情,依然浑身颤抖,无法原谅初一3班班主任赵老师的行为。那天晚上,她也怪自己,如果她没有违反课堂纪律,可能一切都不会发生。可那天晚上,自习课时,她实在是感到无聊,所以就违反了课堂纪律,结果被班主任艾老师发现了。艾老师非常负责任,平时也比较严厉,他发现小花违反课堂纪律之后,就将小花叫到初二办公室门口,小花知道自己将被教育了。此时的小花很乖,做错事情,她知道应该有一个认错的态度,所以她低着头,站在门口听班主任教育。艾老师说着说着,班里有事他就离开了,他让小花站在门口,他等下回来还要批评。小花不敢动,她害怕艾老师回来,对她的批评更严厉,反正她已经没有学习的心情了,所以她就站在门口等艾老师。小花不知的是,此时危险正在靠近她,当时初一3班的班主任赵老师,正带着一股酒气靠近小花,他眼看四下无人,就拖着小花走。小花看到对方是一名老师,不知道老师要干嘛,还以为是艾老师让赵老师带她去教育,她就没敢大喊大叫,结果赵老师将她带到老校区。老校区无人,小花这才害怕了,可她看到对方是赵老师,她也不敢大喊大叫,让她想不到的是,老师直接在一张施工工人的单人床上,和她发生了关系。事后小花不知如何回到初二办公室,继续接受艾老师的教育,此时赵老师也回来了,他竟然替小花说情,小花只感到一阵害怕。事后小花非常恼怒,一想起那大胡子赵老师就非常恨他,恨他一个老师竟然对一个学生做了那样的事情,这样的事情,她不知道该怎么处理。后来苦恼的小花将这件事告诉了好友,好友们为小花出谋划策,让小花和赵老师有个了结。于是过了几天,小花决定写了一封信给赵老师,她说她要将这件事告诉父母告诉学校。这下赵老师害怕了,他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父亲是一名校长,妻子和他是同一个学校的老师,发生这样的事情,要是被家人知道了,他害怕幸福的家就这样散了。他求助于小花的班主任艾老师,他将他和小花的事情告诉了艾老师,让艾老师帮忙劝劝小花。艾老师很惊讶,这种事情他也不好帮忙,所以他只是劝赵老师自己去面对这件事情。赵老师无奈之下只能找到小花,他道歉了,并且提出给钱了结此事,这样对双方都好,于是赵老师给了800元。但是小花和赵老师的事情还是被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小花无地自容,就想选择和朋友离家出走。小花在日记里写了她和赵老师之间的事情,这才离家出走。她的离家出走,让姑姑非常担忧,因为小花是住在她家的,之前小花一直和父母,在外地工作学习,后来才回来上学,才住在姑姑家。发生这样的事情,亲戚们非常恐慌,大家到处找小花,十几天过去,大家才把小花找回来。他们都很疑惑,平时听话的小花为何会出走?她哪里有钱出走,小花没有说,正好姑姑翻开了她的日记,这才知道了她的一切。发生这件事情之后,小花的亲戚们也担心这件事,会影响小花的名誉,所以他们愿意和赵老师私了,但是赵老师赔偿的金额太小了,气恼了小花的家长,他们这才选择了报警。那么该如何认定赵老师的行为呢?首先,赵老师肯定是违背小花的意愿的,所以他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发生这样的事情,法院根据赵老师在关押期间,有重大立功的表现,才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其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对小花的精神造成很大的伤害,小花的家人可要求精神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花的家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老师和学校对小花进行精神赔偿。因为是在学校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也是有责任的,他们对学生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此事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学校赔偿8000元。那么你对小花的事情有何看法呢?小花为化名。#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