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不仅侵害公民个人隐私,扰乱日常生活,更助长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发生,破坏社会公共秩序。2025年9月15日,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7月21日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1伙同张某2、张某3(均为某快递工作人员),将5646条含有公民姓名、手机号码、收货地址的信息以每条0.2元的价格出售给电商老板苗某,共计获利人民币1200余元,苗某购买信息用于给客户打电话二次精准回购。
经审理,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1、张某2、张某3、苗某为获取利益,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买卖他人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附带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三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三人判处缓刑并处罚金,对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1129.20元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苗某连带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1129.20元,责令张某1、张某2、张某3、苗某停止侵害,永久删除其存储在电子设备内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四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愿意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并向社会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他们深刻认识到公民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以他人的信息换取便捷和利益,不是生财之策,而是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四名被告深刻吸取案件教训,因他们的行为导致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对持有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带来严重隐患,也容易滋生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危害社会安定。
法官说法
今年9月15日至21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该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将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
故本案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追缴违法所得的同时,判处被告人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严厉打击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的重要法律手段。
法官提醒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四周年,广大群众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注重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的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非法收集、买卖等行为,轻则造成电话、短信骚扰,重则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犯罪。不要轻易扫码不明app软件,不要随意连接不明wifi,尽量不要在网吧电脑操作敏感密码系统,邮递包裹拆后要将个人信息完全处理后再丢弃等,提高保护个人信息意识。若发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线索,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在全社会形成反电诈的强大合力。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将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全力构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切实维护公民隐私与权益,进一步防范和严惩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