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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6岁那年父母离了婚,从此,父亲就再也没有出现过,甚至连抚养费都没有出过

上海,男子6岁那年父母离了婚,从此,父亲就再也没有出现过,甚至连抚养费都没有出过

上海,男子6岁那年父母离了婚,从此,父亲就再也没有出现过,甚至连抚养费都没有出过一分,男子也权当没有这个父亲,直到30多年后,他才得知父亲离世了,还留下了一处房产。男子欲继承父亲遗产,却遭到了继母的极力反对,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据经视直播5月4日报道,近日,上海奉贤法院公布了一则遗产继承纠纷案例,引起了网友的热议。1989年,郭勇和何玉芳诉讼离婚,6岁的儿子郭亮判给了何玉芳,在之后的日子里,郭勇再也没有去探望过儿子,甚至连说好的抚养费都没有给过一分。为此,何玉芳也曾多次讨要,可郭勇就是不给,到后来竟玩起了消失,干脆来了个眼不见心不烦。郭勇的无情,让何玉芳彻底寒了心,她不再去寻找郭勇,她告诉自己一定要坚强,她要让郭勇看看,没有了他,自己照样能把儿子抚养长大。可郭亮不一样,他还小,他不知道父母因为什么要分开,也不明白,别的小朋友都有父亲来接,而自己的父亲为什么不要自己了呢?郭亮很想念父亲,可父亲自从离开家后,就再也没有来探望过他,这让他非常失望。渐渐地,郭亮不再想念父亲,他连父亲长什么样都快不记得了,他甚至还有点痛恨父亲,既然你心里没我这个儿子,那我就权当没有你这个父亲。就这样,母子俩相依为命,靠着何玉芳那点微薄的工资艰难度日。成年后的郭亮也从未有过想要寻找父亲的念头。一晃30几年过去了,一天,郭亮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说他父亲离世了,让他过去处理父亲遗产。原来,2005年的时候,郭勇和谭芸再婚了,两人在上海购买了一处房产,2019年,郭勇重病离世,这处房产属于郭勇的份额就成了遗产。谭芸见从未见过面的继子想过来分割自己的房产,心里很是不甘,她激动地说道:“房子是我和郭勇共同购买的,而且郭勇生病的这5年,不管是去医院,还是平常的生活起居,都一直是我在照料,郭亮是郭勇儿子不假,但他从未尽过做儿子的责任,凭什么他也要过来分一杯羹?”郭亮一听也不淡定了,他愤怒地说道:“我是没有赡养他,可都30几年了,他有管过我吗?他有出过一分钱的抚养费吗?我没钱上学,没钱看病的时候,他又在哪里?每次还不都是母亲出去借的。我小时候他不养我,为什么如今他的遗产我也不能继承?”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上海的这处房产,由谭芸继承80%,郭亮继承20%。有人觉得儿子不赡养也能得遗产,这样判决不太合理,助长了歪风邪气,这以后不愿意赡养老人的子女会越来越多。但也有人认为,这个判决还是非常合理的,既考虑到了儿子没有赡养的事实,也兼顾到了儿子没有赡养的原因是因为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那么,法院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呢?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任何附加条件的限制,虽然郭勇对郭亮未尽抚养义务,但这并不能成为郭亮拒绝赡养父亲的借口。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郭亮和谭芸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正常的话,两人应该均分遗产,但谭芸和郭勇共同生活了14年,特别是在郭勇生病的这5年里,都是她忙里忙外独自照料着郭勇,因此,分配遗产时谭芸依法可以多分。而郭亮自从父母离异后,就再也没有和父亲有过任何往来,从法律上来说,他没有尽过扶养父亲的义务,因此,分配遗产时,他应该少分或者不分。但由于郭勇离婚后也没有对儿子尽过扶养义务,父子间的亲情因此而变得淡薄,这才导致郭亮疏于履行赡养义务。故法院认为对于郭勇的遗产,郭亮应该少分,而不是不分,最后判决谭芸和郭亮各分得80%和20%。对于这件事,你又有什么看法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他是我父亲,继承遗产是天经地义!上海,一男子在5岁时遭遇父母离婚,其父亲随后更是

他是我父亲,继承遗产是天经地义!上海,一男子在5岁时遭遇父母离婚,其父亲随后更是

他是我父亲,继承遗产是天经地义!上海,一男子在5岁时遭遇父母离婚,其父亲随后更是人间蒸发,杳无音讯。30多年后,男子接到法院通知,才知晓父亲再婚并已去世的事实。在继承遗产时,男子遭到了继母的百般阻拦,表示男子未尽到赡养义务,不配分遗产!而男子觉得父亲多年未抚养自己,如今去世了继母又想独吞,实在不公!于是,双方就这样闹到了法院,对此,法院这样判了。(来源:奉贤法院、潇湘晨报等)1983年时,郭明与何芳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儿子小郭出生,本来其乐融融的一家三口过着小日子足以羡煞旁人。然而,好景不长,在小郭5岁那年,郭明和何芳因故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小郭由何芳抚养,郭明需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从那以后,郭明却音信全无,就像人间蒸发了一般。直到小郭长大成人成家,30多年间,郭明从未履行过任何义务,也未探望过儿子。小郭的成长、教育全靠母亲何芳一人独自支撑,“父亲”这个词汇对他来说完全陌生。直到2019年,小郭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才得知父亲去世及相关的消息。原来,早在2005年,郭明就在上海与女子谭静再婚,二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2019年,郭明病重去世,生前全由谭静照料。因郭明身后留下房产及存款分割的问题,谭静与小郭因此对簿公堂,双方在此过程中各执一词!小郭一方表示,父亲郭明生而不养,在他和母亲离婚后,从未对自己尽过抚养责任,母亲为养育自己四处借债。作为儿子,如今谭静手中关于郭明的遗产,自己有权分配。谭静一方则称,郭明生病长达五年,小郭从未关心父亲,无权争产。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目前,案件仍待进一步审理。谭静则称,自己照顾郭明五年的时间内,都是其在照顾郭明,小郭作为儿子,从未关心父亲,甚至连电话都没打过。现如今,人没了却跑过来要遗产,实为居心不良!法院会如何判呢?其实,本案中的争议关键很清晰,小郭认为父亲生而不养,自己没义务去赡养父亲,但遗产该继承继承,但谭静则认为小郭不赡养父亲,没有继承权。所以,在这里主要解决两个问题,赡养义务是否以抚养义务履行为前提?继承权的行使又是否以赡养义务履行为前提?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的关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其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即使父母在子女幼年时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如郭明在与何芳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且未探望小郭,子女成年后通常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除非父母对子女存在严重的虐待、遗弃等恶劣行为,导致亲子关系极度恶化等,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该义务。否则,子女是不可以完全不赡养父母的。其次,对于第二个问题,赡养义务与继承权的关系:继承权的行使也不以赡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继承权的确立依据的是身份和血缘,而不是以赡养为前提。在法定继承中,即使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也不必然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一般情况下,子女和配偶均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在继承份额上应当均等。除非存在《民法典》1125条规定,如杀害被继承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等情况的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而本案中,小郭直到郭明去世后才知晓相关消息,并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其仍然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从实际情况来看,谭静毫无疑问对郭明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其应当多分遗产;而小郭因疏于履行赡养义务,应酌情少分。最终,法院遂判决由谭静继承房产的80%的份额,而小郭则继承余下的20%。可能有人觉得小郭才分得五分之一,实在太不公平了。其实,在这里可能由于该房产本就是谭静和郭明共同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谭静本人本就占了50%。这样一来,实际上谭静继承的份额只比小郭多了10%。总之,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孝道是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美德,但是人非草木,有情有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且长期在孩子的成长中缺位,也同样会影响孩子践行孝道的心。像本案这样类似的事件也再次提醒大家,亲子关系的天平上,责任与爱从来不可偏废。父母若想收获晚年的温情,需在子女幼年时播撒陪伴的种子;而子女对亲情的回应,也需要原生家庭给予的适宜土壤促使其茁壮成长。对此,你怎么看?
上海,男子与妻子离婚,5岁儿子由妻子抚养,男子一分钱抚养费也没出,人间蒸发了。3

上海,男子与妻子离婚,5岁儿子由妻子抚养,男子一分钱抚养费也没出,人间蒸发了。3

上海,男子与妻子离婚,5岁儿子由妻子抚养,男子一分钱抚养费也没出,人间蒸发了。30年后,儿子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才得知父亲已经去世的消息,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继母怒怼:你父亲生病的5年里是我照顾的,你连个电话都没打过,凭什么争遗产?儿子认为,父亲没尽过抚养义务,自己继承父亲的遗产是天经地义的。法院的判决很意外。据红星新闻,5月4日报道,上海法院判了一起关于遗产争夺的案例,引发广泛关注。1983年,郭某与何某步入婚姻殿堂。第二年,何某生下儿子小郭,初为父母的夫妻俩满心欢喜,憧憬着一家三口未来的美好生活。然而,谁也没想到,6年后,这段婚姻就走到了尽头。1989年,在经历多次争吵与尝试挽回无果后,走法律程序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小郭归母亲何某抚养,郭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可谁能想到,此后的30多年,郭某如同人间蒸发,抚养费分文未给,也从未探望过小郭。何某独自抚养小郭,生活的艰辛可想而知。小郭自幼懂事,将母亲的操劳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主动承担家务,努力不让母亲操心。小时候,看到别的孩子在父亲肩头撒娇,他总会追问母亲:“爸爸去哪了?”母亲只能编造谎言回应。随着年岁增长,他渐渐明白,父亲早已抛弃了自己,心中也因此生出怨恨,从此不再问起。30多年过去,父亲从未参与过他的成长。对小郭而言,“父亲”不过是课本上的词汇、街坊邻居口中的称呼,是个毫无温度的空洞符号。直到有一天,小郭接到法院的通知,他才想起来,自己还有个父亲,同时,才知道父亲已经去世的消息。原来,郭某在2005年就已经再婚,而且还与再婚妻子谭某共同在上海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共同居住。然而,好景不长,他与再婚妻子仅生活了15年,就患上了重病,好在,妻子对他不离不弃,在他生病的5年里,无微不至的照顾着他,直到他走到了生命的尽头。郭某去世后,谭某想要把他们共同买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需要小郭放弃继承,这才惊动了法院。小郭知道父亲去世以后,认为父亲的遗产应该由自己继承,父亲这么多年一分钱抚养费都没出过,他继承父亲的遗产,也算父亲对自己的补偿。可谭某认为,是自己照顾生病的丈夫整整五年,这期间,小郭未尽过赡养义务,没权利继承遗产。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1、小郭和何某都有继承权。《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小郭作为郭某的儿子,在第一顺序继承,而何某是郭某的配偶,也在第一顺位继承,因郭某去世时未留下遗嘱,因此,应按顺位继承,也就是小郭和何某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2、郭某有抚养小郭的义务,30多年里,郭某未尽过抚养义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养费的支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本案中,在郭某与何某离婚的时候,法院就判郭某按月支付小郭的抚养费,但郭某30多年里一分钱没出,未尽到对小郭的抚养义务,小郭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不是小郭不赡养父亲的理由,在法律上,小郭有赡养父亲的义务。《民法典》第26条和第1067条均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无直接关联。赡养义务基于血缘关系和身份属性,而非等价交换关系。也就是说,不管郭某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小郭都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和责任,在父亲生病期间,小郭未尽赡养义务是违反法律约定的。3、在郭某去世时,谭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130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法院,考虑在郭某生病的五年里,是谭某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谭某应酌情多分,小郭未尽赡养义务,应酌情少分或者不分,但法院考虑到小郭未尽到对小郭的抚养义务,应该少分,而非不分。最后,法院判决,谭某继承80%,小郭继承20%。对此判决结果,有人认为,父亲不养儿子,儿子不养父亲,扯平了,但是遗产为何不分,我觉得平分最正确!还有人认为,父亲没养儿子,儿子也没养父亲那不就扯平了!儿子有什么理由分百分之二十的遗产?对此,您怎么看呢?
上海一男子,30年不跟父亲联系,也未出过一分赡养费,谁料,父亲刚病逝,男子立马跳

上海一男子,30年不跟父亲联系,也未出过一分赡养费,谁料,父亲刚病逝,男子立马跳

上海一男子,30年不跟父亲联系,也未出过一分赡养费,谁料,父亲刚病逝,男子立马跳出来,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继母:你没尽过赡养义务,甚至连他病重都未曾看过一眼,你还有脸来分遗产?男子:他跟我母亲离婚后,对我不闻不问,也没给过我抚养费,我那是有样学样,再说了,儿子继承老子遗产天经地义。最终,法院的判决出人意料。5月4日红星新闻报道,一男子在父亲生病过世后,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遭到继母的阻拦,双方为此闹上法庭。2019年的一天,郭先生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说他父亲生病过世了。父亲的离去对郭先生来说毫无波澜,虽然他身上和父亲留着同样的血,有着血浓于水的亲情,但是他们已经30年没见过面了。不过,郭先生想到自己是父亲唯一的儿子,父亲走了,他生前留下的遗产,自己有份继承。这也算是,作为他儿子该享受到的一点点权利了。可当郭先生想要办理遗产继承的时候,未曾见过面的继母跳了出来,她坚决反对郭先生继承丈夫的遗产。法庭上,她指着郭先生说,几十年来你未曾赡养过你父亲,甚至他生病了你连一个电话都没有,更别说来看望和照顾他,你怎么还有脸来继承他的遗产?郭先生也不堪示弱,他说我是他唯一的儿子,我当然有权利继承。我之所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那是因为他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在先,我有样学样,我是他儿子,儿子继承老子的遗产天经地义。原来,1983年郭大爷和何大娘(郭先生的母亲)结束爱情长跑一起走进婚姻的殿堂。婚后第二年,何大娘生下郭先生,从此一家三口欢声笑语,甜蜜幸福。只是这样的幸福时光并未持续多久,都说日久见人心,慢慢的,郭大爷和何大娘之间开始出现矛盾,两人争吵不断。1989年,郭大爷和何大娘经过法院判决,双方顺利离婚。两人分开后,郭先生跟随何大娘生活,法院判决,郭大爷每月付给郭先生一定的抚养费。可自从郭大爷跟何大娘分开后并没有履行父亲的义务,他不仅一分抚养费不愿意出,就连看都从未看过自己的儿子郭先生。郭先生的成长、教育、医疗,一切费用都是何大娘一个人承担。所以,对于郭先生来说,父亲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转眼几十年过去了,郭大爷渐渐老去,到了要人尽孝的年纪,在郭先生认为,既然你没养我小,我凭什么养你老?所以,他也学父亲,对他不闻不问。2005年,郭大爷在朋友介绍下认识谭大妈,两人互生好感,并决定走到一起。郭大爷和谭大妈结婚后两人共同出资在上海购买了一处房产。2019年,郭大爷突然病重,在生命的最后时光一直是二婚妻子谭大妈贴身照顾,郭先生从来不过问,也不出钱。法庭上,郭先生气愤地说,在我小的时候,我生病、上学,都是我妈借钱管我,他从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现在他病逝,留下的遗产凭什么让他二婚老婆独占。谭大妈也很生气,老郭病重期间你作为亲儿子,不照顾不出钱,甚至没来看过,都是我贴心照顾,他走了,你跑来争遗产,你还有良心吗?那么,郭先生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郭大爷的遗产呢?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郭先生作为郭大爷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则上享有继承权。谭大妈要求多分遗产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谭大妈与郭大爷共同生活,且在郭大爷病重期间给予照顾,这种行为符合法律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决谭大妈多分遗产。法院最终如何判决?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郭先生未尽赡养义务,且在父亲生病期间未提供经济支持或情感关怀,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而谭大妈对郭大爷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法院最终判决,谭大妈继承上海房产80%的份额,郭先生继承房产20%的份额。大家支持这个判决结果吗?欢迎留言讨论。信源:红星新闻——2025-5-4
上海,男子郭某与妻子何某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郭。然而,婚姻的甜蜜并未

上海,男子郭某与妻子何某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郭。然而,婚姻的甜蜜并未

上海,男子郭某与妻子何某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郭。然而,婚姻的甜蜜并未持续太久,1989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小郭归母亲何某抚养,郭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可自那以后,郭某仿佛从人间蒸发,30年里,抚养费分文未给,也从未探望过儿子。何某独自含辛茹苦将小郭拉扯大,小郭懂事又努力,只是心中对父亲满是怨恨。30多年过去,父子形同陌路。直到有一天,小郭接到法院通知,才得知父亲已去世,且父亲生前与再婚妻子谭某在上海购置了一处房产。谭某欲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要求小郭放弃继承,小郭坚决不同意,认为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自己继承遗产天经地义。而谭某则称,自己照顾生病的丈夫5年,小郭未尽赡养义务,没资格争遗产。据5月4日红星新闻报道,上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遗产争夺案。这事还得从1983年说起,那时候,郭某和何某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儿子小郭呱呱坠地,小两口满心欢喜,对未来充满憧憬。可谁能想到,婚姻的甜蜜在6年后戛然而止。1989年,两人频繁争吵,多次尝试挽回婚姻无果后,最终走法律程序离了婚。法院判决小郭归母亲何某抚养,郭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可这郭某倒好,离婚后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30年里,抚养费一分没给,也从未回来看过小郭一眼。何某独自带着小郭,日子过得那叫一个艰难。小郭打小就懂事,把母亲的辛苦看在眼里,主动帮忙做家务,学习也特别努力,就为了让母亲少操点心。小时候,看到别的孩子有爸爸疼,小郭总会问妈妈:“爸爸去哪儿了?”何某只能编个谎话哄他。随着小郭慢慢长大,他心里也渐渐明白,自己是被父亲抛弃了,从此心里对父亲满是怨恨,再也不提父亲。30多年过去了,在小郭心里,“父亲”不过是个陌生的词汇,是个毫无温度的符号。直到有一天,法院的一纸通知,打破了小郭平静的生活。他这才知道,自己还有个父亲,而且父亲已经去世了。原来,郭某在2005年又结了婚,和再婚妻子谭某在上海买了房子,一起生活。两人只共同生活了15年,郭某就患上了重病。好在谭某不离不弃,在他生病的5年里,悉心照顾,直到他离世。郭某去世后,谭某想把他们一起买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就需要小郭放弃继承权。这一下,可把小郭惹火了。他觉得,父亲这么多年没尽过一点抚养义务,自己继承他的遗产,就当是父亲对自己的补偿。可谭某不乐意了,她认为,自己照顾生病的丈夫整整5年,小郭却从未尽过赡养义务,没资格继承遗产。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郭某在与何某离婚后,30年里未按照法院判决支付小郭的抚养费,也未对小郭进行探望和抚养。谭某在郭某生病期间,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照顾郭某长达5年。小郭在得知父亲去世后,认为自己有权继承遗产,因为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而谭某则认为小郭未尽赡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小郭作为郭某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何某作为郭某的配偶,同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郭某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所以小郭和何某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养费的支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郭某在与何某离婚时,法院已判决他按月支付小郭的抚养费,但他30年里一分钱未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不过,小郭未尽赡养义务并不能成为他不继承遗产的直接理由。《民法典》第26条和第1067条均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无直接关联,赡养义务基于血缘关系和身份属性,而非等价交换关系。也就是说,不管郭某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小郭都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和责任,在父亲生病期间,小郭未尽赡养义务,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而谭某在郭某生病期间,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谭某在郭某生病的5年里,一直悉心照顾,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所以谭某应酌情多分遗产。最终,法院认为:小郭未尽赡养义务,应酌情少分或者不分,但考虑到郭某未尽到对小郭的抚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谭某继承80%,小郭继承20%。无论是抚养义务还是赡养义务,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不容推卸。在遗产分配上,也会综合考虑各方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确保分配结果合理合法。
他是我父亲,继承遗产是天经地义!上海,一男子在5岁时遭遇父母离婚,其父亲随后更是

他是我父亲,继承遗产是天经地义!上海,一男子在5岁时遭遇父母离婚,其父亲随后更是

他是我父亲,继承遗产是天经地义!上海,一男子在5岁时遭遇父母离婚,其父亲随后更是人间蒸发,杳无音讯。30多年后,男子接到法院通知,才知晓父亲再婚并已去世的事实。在继承遗产时,男子遭到了继母的百般阻拦,表示男子未尽到赡养义务,不配分遗产!而男子觉得父亲多年未抚养自己,如今去世了继母又想独吞,实在不公!于是,双方就这样闹到了法院,对此,法院这样判了。(来源:奉贤法院、潇湘晨报等)1983年时,郭明与何芳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儿子小郭出生,本来其乐融融的一家三口过着小日子足以羡煞旁人。然而,好景不长,在小郭5岁那年,郭明和何芳因故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小郭由何芳抚养,郭明需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从那以后,郭明却音信全无,就像人间蒸发了一般。直到小郭长大成人成家,30多年间,郭明从未履行过任何义务,也未探望过儿子。小郭的成长、教育全靠母亲何芳一人独自支撑,“父亲”这个词汇对他来说完全陌生。直到2019年,小郭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才得知父亲去世及相关的消息。原来,早在2005年,郭明就在上海与女子谭静再婚,二人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2019年,郭明病重去世,生前全由谭静照料。因郭明身后留下房产及存款分割的问题,谭静与小郭因此对簿公堂,双方在此过程中各执一词!小郭一方表示,父亲郭明生而不养,在他和母亲离婚后,从未对自己尽过抚养责任,母亲为养育自己四处借债。作为儿子,如今谭静手中关于郭明的遗产,自己有权分配。谭静一方则称,郭明生病长达五年,小郭从未关心父亲,无权争产。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目前,案件仍待进一步审理。谭静则称,自己照顾郭明五年的时间内,都是其在照顾郭明,小郭作为儿子,从未关心父亲,甚至连电话都没打过。现如今,人没了却跑过来要遗产,实为居心不良!法院会如何判呢?其实,本案中的争议关键很清晰,小郭认为父亲生而不养,自己没义务去赡养父亲,但遗产该继承继承,但谭静则认为小郭不赡养父亲,没有继承权。所以,在这里主要解决两个问题,赡养义务是否以抚养义务履行为前提?继承权的行使又是否以赡养义务履行为前提?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赡养义务与抚养义务的关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而产生。其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即使父母在子女幼年时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如郭明在与何芳离婚后未支付抚养费且未探望小郭,子女成年后通常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除非父母对子女存在严重的虐待、遗弃等恶劣行为,导致亲子关系极度恶化等,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该义务。否则,子女是不可以完全不赡养父母的。其次,对于第二个问题,赡养义务与继承权的关系:继承权的行使也不以赡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继承权的确立依据的是身份和血缘,而不是以赡养为前提。在法定继承中,即使继承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也不必然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一般情况下,子女和配偶均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且在继承份额上应当均等。除非存在《民法典》1125条规定,如杀害被继承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等情况的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而本案中,小郭直到郭明去世后才知晓相关消息,并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其仍然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从实际情况来看,谭静毫无疑问对郭明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其应当多分遗产;而小郭因疏于履行赡养义务,应酌情少分。最终,法院遂判决由谭静继承房产的80%的份额,而小郭则继承余下的20%。可能有人觉得小郭才分得五分之一,实在太不公平了。其实,在这里可能由于该房产本就是谭静和郭明共同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谭静本人本就占了50%。这样一来,实际上谭静继承的份额只比小郭多了10%。总之,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孝道是千百年来流传下来的美德,但是人非草木,有情有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且长期在孩子的成长中缺位,也同样会影响孩子践行孝道的心。像本案这样类似的事件也再次提醒大家,亲子关系的天平上,责任与爱从来不可偏废。父母若想收获晚年的温情,需在子女幼年时播撒陪伴的种子;而子女对亲情的回应,也需要原生家庭给予的适宜土壤促使其茁壮成长。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抖音回应胖东来投诉柴怼怼#,#抖音处置网红柴怼怼#】5月3日,发文称,近日

【#抖音回应胖东来投诉柴怼怼#,#抖音处置网红柴怼怼#】5月3日,发文称,近日

【#抖音回应胖东来投诉柴怼怼#,#抖音处置网红柴怼怼#】5月3日,发文称,近日,胖东来创始人于东来对抖音用户“柴怼怼”提出投诉,并对抖音平台提出批评,现将该事件处理情况公告如下:5月2日23时,平台首次接到许昌市胖东来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胖东来公司)对账号“柴怼怼”的侵权投诉。平台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和1196条关于侵权投诉处理的相关条款及《抖音侵权投诉指引》,对该投诉展开核实处理。平台在审核材料后,主动与投诉人沟通,建议补充原投诉中缺少的证据材料(如对"利润靠玉石"等诽谤点驳斥证据材料)。5月3日14时54分,平台收到胖东来补充的完整材料,经审核,被投诉人“柴怼怼”近期视频中有29条视频涉嫌侵权(包括在无充分事实举证情况下,发布关于“胖东来的核心盈利点,在玉上……几百块的东西卖几千几万",“组织水军吹捧、造神”等信息),均予以下架,根据《抖音社区自律公约》,限制账号投稿权限一个月。平台将持续关注相关账号,如其在处置期后进一步发布涉嫌侵权内容,将升级处置。鉴于胖东来称已起诉被投诉人,平台将参考裁决结果进一步处理。如法院判决被投诉人发布内容属实且不涉嫌侵权,被投诉人可向平台申诉解除处罚。
浙江天台,男子邀请5名朋友到唱歌喝酒,为了尽兴,每人还花了1200元点了陪酒女。

浙江天台,男子邀请5名朋友到唱歌喝酒,为了尽兴,每人还花了1200元点了陪酒女。

浙江天台,男子邀请5名朋友到唱歌喝酒,为了尽兴,每人还花了1200元点了陪酒女。岂料男子支付完小费后,一名陪酒女突发意外死亡。KTV赔偿家属105万之后,又以追偿为由,将6名男子告上法庭,要求6人共同承担84万元的赔偿费用,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据悉,男子贾某邀请5名朋友来到ktv唱歌喝酒,为了尽兴,每个人又花了1200元,点了六名陪酒女,其中就包括女子的金某。期间,由于金某等人很专业,贾某等人喝的很尽兴,直到凌晨3点多,贾某等人才结束酒局。完事后,贾某通过转账的形式给金某付了1200元的服务费,随即便离开了ktv。岂料贾某离开不久,金某的同事就发现金某的状态有些不对劲,以为金某是喝了太多的酒,于是将金某抱到前台沙发上休息。半个小时之后,金某的状态越来越差,同事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金某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金某的家属报警后,公安机关通过对证人的询问以及现场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不过因为ktv涉嫌提供以盈利为目的的陪侍,公安机关对ktv进行了查封。后经有关部门的调解,Ktv老板赔偿了金某家属105万元。之后,Ktv又将贾某等6人告上法庭,要求6人共同承担赔偿款。ktv方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贾某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金某身体出现异常并死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ktv方面已经代为赔偿金保家属105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贾某并不认同ktv的上诉,认为:第一,金某作为ktv服务人员,贾某与金某之间构成正常的消费关系。第二,贾某离开ktv时,是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金某相应的费用,且金某能够正常领取,证明金某的状态是没有问题的。第三,贾某离开ktv的时间,距离金某身体出现异常情况的时间相隔较久,不排除金某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死亡。第四,金某身体出现异常后,由ktv工作人员将其扶到前台休息,见金某的状态没有好转,才拨打了急救电话,导致金某错失最佳的治疗时间,ktv方面才具有过错。综上,贾某等人在本案件中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该怎么判?本案的关键在于,ktv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支持。法院审理时查明,ktv方面提供有偿赔偿服务,本身就有错在先,该事实已经得到了公安机关的证实。根据现场监控以及证人的供述,贾某在离开ktv之前金某处于清醒状态,并没有任何异常。关于ktv主张金某的死亡与贾某喝酒存在关联性。就应该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由于ktv方面无法提供证据,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院认为,贾某离开ktv时,与金某提供的服务应视为宗旨,如果要求贾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话,对于贾某有失公平。综上法院判决,驳回ktv的诉求。对此你怎么认为?

民法典护航民生事法治温暖百姓心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4月30日,县司法局联合龙舟坪镇龙门社区在长阳广场开展以《民法典护航民生事法律温暖百姓心》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遇到这些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现场,居民们踊跃答题,工作人员一一交流...
“又来了!”2025年2月25日山东临沂,男子看到一位老人摔倒,便先拍视频,再去

“又来了!”2025年2月25日山东临沂,男子看到一位老人摔倒,便先拍视频,再去

“又来了!”2025年2月25日山东临沂,男子看到一位老人摔倒,便先拍视频,再去将老人扶起,以免被讹。结果老人起来后,问道:“你叫什么?住哪里?父亲是谁?”最后,老人家属来了,没说送老人去就医,而是直接要求男子索赔。男子拿出视频澄清,对方却不认可,坚称是男子将他们的父亲撞倒的。傍晚,山东临沂平邑县许家庄村的水泥路上,一场关于人性的博弈悄然上演。王先生驾车途经此地时,远远望见一辆电动车歪倒在路边,车旁侧卧着一位满脸血污的老人。他的第一反应是掏出手机开启录像——这个看似冷漠的动作,却成为后续事件的关键伏笔。王先生走近时,老人正试图挣扎着起身,右侧脸颊因摩擦地面已血肉模糊。“大爷,我帮您报警叫救护车。”王先生边说边绕过电动车,视频画面中能看到他的脚步明显迟疑了两秒。就在他将手伸向老人后背时,对方突然发问:“你叫什么?住哪里?父亲是谁?”这个突兀的三连问,让王先生的救助动作瞬间凝固。二十分钟后,老人家属的到来彻底打破了现场的平衡。三名中年男子下车后径直围住王先生,为首者一把拽住他的衣领:“你怎么证明不是先撞人再拍视频?”面对行车记录仪的铁证,他们仍坚称“视频可以伪造”。更令人心寒的是,老人全程蜷缩在电动车旁,对救命恩人遭遇的指控始终保持沉默。这场闹剧最终在民警调取沿途监控后收场。当画面显示老人因刹车线断裂失控摔倒,王先生的车距事发点始终保持五米以上时,家属们的嚣张气焰瞬间消散。但是,直到王先生离开现场,他们也未说一句道歉的话,只留下一句轻飘飘的“以后注意点”。这起事件并非孤例,2006年南京彭宇案中,法官一句“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成为时代烙印;2009年天津许云鹤案,法院仅凭“车辆可能导致老人惊吓摔倒”的推测,判决救助者承担40%责任。这些判例如同多米诺骨牌,将社会信任体系砸得支离破碎。更令人痛心的是,此类事件呈现出“年轻化”趋势。2013年四川达州三名小学生扶起老人被讹百万,2024年江苏南通高中生救助摔倒老人反遭索赔。数据显示,近十年全国扶老争议案件中,84%的救助者曾遭遇诬陷,而讹诈者仅1%受到实质性处罚。这种“低成本作恶”现象,正在吞噬着社会最后的善意底线。事件视频在网络发酵后,评论区迅速形成两大阵营。支持者为王先生的机智点赞:“行车记录仪是当代侠客的佩剑”;质疑者则发出灵魂拷问:“如果没有监控,是不是又要上演彭宇案续集?”某网友的评论获赞超过十万:“我们不是不愿行善,是怕用半生积蓄赌不起人性之恶。”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指出:“当救助行为需要自证清白,当善意被预设为有罪,这本身就是法治的悲哀。”事实上,《民法典》第184条早已明确“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现实中救助者仍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自证清白,这种“法律保护滞后于道德风险”的现象亟待改变。事件发生后,临沂市见义勇为办公室表示将核实情况并为王先生申报奖励。只是人们更关注的是,当摄像头成为善意的唯一护身符,当救助行为需要层层设防,我们的社会究竟病在哪里?在这场信任危机中,技术或许能提供暂时的解决方案。深圳等地推行的“一键报警+云存储”系统,让救助者可实时上传证据;上海试点的“好人险”,为救助行为提供法律和经济双重保障。技术之外,则更需要制度的刚性支撑。法国《好撒玛利亚人法》规定,见危不救者可被处以罚款甚至监禁;新加坡对恶意讹诈者实施鞭刑和高额赔偿。这些严苛的法律条款,恰恰是对善意的最好保护。反观国内,现行法律对讹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不足,70岁以上老人违法甚至可免于拘留,这种“年龄豁免”正在成为某些人作恶的护身符。当王先生再次面对街头摔倒的老人时,他坦言仍会选择伸出援手,但会“先拍视频再拨打110”。这个无奈的选择,折射出当代中国人行善时的复杂心态。或许真正的破局之道,在于让讹诈者付出沉重代价,让行善者无需步步惊心。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比任何道德滑坡都更可怕。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文中均使用化名)创作来源:中华网热点新闻,《男子称扶起倒地老人反被诬陷善行遭遇误解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