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30年不跟父亲联系,也未出过一分赡养费,谁料,父亲刚病逝,男子立马跳出来,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继母:你没尽过赡养义务,甚至连他病重都未曾看过一眼,你还有脸来分遗产?男子:他跟我母亲离婚后,对我不闻不问,也没给过我抚养费,我那是有样学样,再说了,儿子继承老子遗产天经地义。最终,法院的判决出人意料。
5月4日红星新闻报道,一男子在父亲生病过世后,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遭到继母的阻拦,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2019年的一天,郭先生突然收到法院通知,说他父亲生病过世了。
父亲的离去对郭先生来说毫无波澜,虽然他身上和父亲留着同样的血,有着血浓于水的亲情,但是他们已经30年没见过面了。
不过,郭先生想到自己是父亲唯一的儿子,父亲走了,他生前留下的遗产,自己有份继承。
这也算是,作为他儿子该享受到的一点点权利了。
可当郭先生想要办理遗产继承的时候,未曾见过面的继母跳了出来,她坚决反对郭先生继承丈夫的遗产。
法庭上,她指着郭先生说,几十年来你未曾赡养过你父亲,甚至他生病了你连一个电话都没有,更别说来看望和照顾他,你怎么还有脸来继承他的遗产?
郭先生也不堪示弱,他说我是他唯一的儿子,我当然有权利继承。
我之所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那是因为他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在先,我有样学样,我是他儿子,儿子继承老子的遗产天经地义。
原来,1983年郭大爷和何大娘(郭先生的母亲)结束爱情长跑一起走进婚姻的殿堂。
婚后第 二年,何大娘生下郭先生,从此一家三口欢声笑语,甜蜜幸福。
只是这样的幸福时光并未持续多久,都说日久见人心,慢慢的,郭大爷和何大娘之间开始出现矛盾,两人争吵不断。
1989年,郭大爷和何大娘经过法院判决,双方顺利离婚。
两人分开后,郭先生跟随何大娘生活,法院判决,郭大爷每月付给郭先生一定的抚养费。
可自从郭大爷跟何大娘分开后并没有履行父亲的义务,他不仅一分抚养费不愿意出,就连看都从未看过自己的儿子郭先生。
郭先生的成长、教育、医疗,一切费用都是何大娘一个人承担。
所以,对于郭先生来说,父亲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
转眼几十年过去了,郭大爷渐渐老去,到了要人尽孝的年纪,在郭先生认为,既然你没养我小,我凭什么养你老?
所以,他也学父亲,对他不闻不问。
2005年,郭大爷在朋友介绍下认识谭大妈,两人互生好感,并决定走到一起。
郭大爷和谭大妈结婚后两人共同出资在上海购买了一处房产。
2019年,郭大爷突然病重,在生命的最后时光一直是二婚妻子谭大妈贴身照顾,郭先生从来不过问,也不出钱。
法庭上,郭先生气愤地说,在我小的时候,我生病、上学,都是我妈借钱管我,他从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现在他病逝,留下的遗产凭什么让他二婚老婆独占。
谭大妈也很生气,老郭病重期间你作为亲儿子,不照顾不出钱,甚至没来看过,都是我贴心照顾,他走了,你跑来争遗产,你还有良心吗?
那么,郭先生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郭大爷的遗产呢?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郭先生作为郭大爷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则上享有继承权。
谭大妈要求多分遗产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谭大妈与郭大爷共同生活,且在郭大爷病重期间给予照顾,这种行为符合法律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能会判决谭大妈多分遗产。
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郭先生未尽赡养义务,且在父亲生病期间未提供经济支持或情感关怀,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
而谭大妈对郭大爷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院最终判决,谭大妈继承上海房产80%的份额,郭先生继承房产20%的份额。
大家支持这个判决结果吗?欢迎留言讨论。
信源:红星新闻——2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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