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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的邻居捡垃圾为生,男子还经常送纸箱和塑料瓶给他,不料有一天他回来,邻居

重庆,男子的邻居捡垃圾为生,男子还经常送纸箱和塑料瓶给他,不料有一天他回来,邻居

重庆,男子的邻居捡垃圾为生,男子还经常送纸箱和塑料瓶给他,不料有一天他回来,邻居竟然拿刀砍了他8刀,男子感到很惊讶,不知老头为何如此对他,他的妻子报了警,送他去就医,事后他们得知原因,原来邻居怀疑他经常敲他家的门,男子非常冤。5月8日,李先生将自己遭遇邻居砍8刀的事情,告诉了重庆天天630,他至今也想不明白,他怎么会碰上这样的邻居,邻居老头竟然说行凶就行凶。当天晚上,李先生跑完网约车回来,身心疲惫,为了生活,他又要上班,又要兼职跑车,时间总是过得很紧凑,但也没办法,都是为了生活。他回到了家门口,想到马上可以和妻子休息了,他就感到轻松,他掏出钥匙,准备打开房门,就在这时,一阵疼痛传来,他身上被人砍了一刀。他转身一看,吓了一大跳,邻居老头竟然拿刀对他怒目相对的,李先生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一回事,老头就在他身上砍了七刀。他非常害怕,于是就跑到货梯那里,准备逃跑,但是因为体力不支,他倒在那里了。而老头紧追不放,又在他脚上砍一刀,李先生大喊着救命,他不知道这个老头到底是怎么了,平时跟他也不熟,和他也无怨无仇,平时的交往仅次于送一些纸箱和塑料瓶给他。因为老头是捡垃圾为生的,他就一个孤寡老头,李先生和妻子总是觉得他可怜,会把纸箱和塑料瓶攒起来送给他,毕竟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远亲不如近邻,他们也希望和邻居好好相处。可此时老头竟然恩将仇报,李先生怎么想也想不通老头为何要伤害他。老头追了上来,怒气冲冲地问他:“你为何敲我家的门?”李先生更奇怪了,自己没有敲过他的门,他解释道:“我没有敲你家的门!”老头不相信又冲了过来,举起刀来又准备砍李先生,就在这时,李先生楼下的邻居上来了,老头这才跑了。邻居赶忙帮忙报警和叫了救护车,李先生的妻子也得知了自己的丈夫被老头伤害了,当她得知丈夫被伤害的原因后,也是感到十分不可思议。她推测,当时可能有人敲老头家的门,然后老头出来正好看到她的丈夫,所以就把怒气迁到她丈夫身上,以为就是她丈夫敲门,所以二话不说,就砍她丈夫。按照当时的情况来看,其实老头出来不管看到的是谁,他都有可能伤害,只是碰巧看到的是李先生。李先生感到很冤,自己明明就没有敲老头家的门,无缘无故就挨了八刀,他还好是命大,得救了,如果自己没人发现,可能就没命了。后来经过调查,物管的人说,老头平时就是一个人住,平时大家只是看他捡捡垃圾,没有什么伤人的行为,只是近段时间他老是怀疑有人敲他的门,他还报警了两三次,但是就是找不出敲他家门的人。后来李先生的妻子联系民警,询问原因,民警也告诉她,说老头就是怀疑李先生敲他的门了,所以就拿刀砍李先生了,现在他们要带老头去做精神的鉴定。李先生和妻子得知这个原因之后,更觉得冤了。遇到这种事情,他们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老头精神上没什么问题,他无缘无故砍李先生8刀,导致李先生身体受了重伤。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只能要求老头民事赔偿,但是老头住的是公租房,又是一个人,平时还是以捡垃圾为生,他哪里有钱赔呢!如果老头精神上有问题,那么李先生身上这把刀就白挨了。不管是怎样的,李先生和妻子想起这件事都感到非常后怕,这是邻居呀,无缘无故就拿刀砍人,实在是太恐怖了,如果老头还住在这里,他们都不知道,这个家到底还能不能住人!那么该如何认定此事呢?1、如果老头精神上没有问题,老头砍了李先生八刀,显然就是想剥夺李先生的生命,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邻居,只是因为怀疑就伤人,这行为是很恶劣的,应当受到重罚。2、李先生无缘无故就被老头进行人身损害,那么老头需要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只是李先生和妻子担心的是,老头哪里有钱赔偿。3、如果老头有精神问题,那么李先生身上的刀可能真的是白挨了。《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但如果精神病人在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犯罪,而作案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老头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伤害李先生,那么李先生真的很冤。那么你对有这样的邻居有何感想呢?(来源:重庆天天630-2025年5月8日)
民法典宣传月|带你“秒懂”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

民法典宣传月|带你“秒懂”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

《民法典》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它为人民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无论您处在人生的哪个阶段,《民法典》都会为您提供保障。带大家回顾《民法典》的内容。出生 小红的爷爷在小红还是胎儿时赠送给小红一套房子,这次赠与...
“典”亮生活守护美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

“典”亮生活守护美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

5月8日,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举办了“典”亮生活,守护美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民商事法律专家学者,关心关注民事检察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走进检察机关,共赴“法治之约”。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云南省部署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云南省部署开展“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近日,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印发通知,于5月在全省组织开展2025年“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云南省以“典亮云岭·法润民心”为主题,聚焦民法典实施五周年,...
有位女士婚内出轨,直接搬去和情夫住一块儿了,没多久还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觉得反正

有位女士婚内出轨,直接搬去和情夫住一块儿了,没多久还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觉得反正

有位女士婚内出轨,直接搬去和情夫住一块儿了,没多久还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觉得反正老公老实,这事就算摊牌也能糊弄过去,没想到老公知道后压根没犹豫,直接提出离婚。一开始,女士还以为老公就是闹脾气,想着拖一拖就能和好,结果离婚手续办得比谁都快。财产分割时,老公拿出她出轨的证据,法院判她少分不少钱,连住的房子都差点保不住。更打脸的是,她怀孕后情夫态度越来越冷淡,原本说好了“等你离婚就结婚”,现在却躲着不见人,还说“这孩子跟我没关系”。现在这女士挺着肚子没地方去,想回头找老公复合,人家根本不搭理。周围人都议论,说她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非要作妖,如今闹得两头空,真是活该。这事也给大家提个醒,婚姻不是儿戏,背叛感情迟早要付出代价。今年民法典实施后,法院处理过错方财产分割更严格。北京朝阳区法院五月公布的案例显示,出轨方最终只能拿到三成共同存款。有些地方开始用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去年山东有六成离婚官司靠这个锁定过错方。情夫逃避责任的情况也不少见,浙江有个包工头被曝同时交往三个已婚女性,事后全推给女方主动勾引。现在各地妇幼保健院数据显示,怀孕建档时填"离异单身"的人数比三年前涨了四成,不少都是类似情况。街坊邻居聊天时都说,现在离婚证比结婚证还厚实,但过日子还得靠脑子清醒
辽宁沈阳,一女子嫁给二婚丈夫后,丈夫五六年都不工作,就连婆婆和前妻的孩子都得她

辽宁沈阳,一女子嫁给二婚丈夫后,丈夫五六年都不工作,就连婆婆和前妻的孩子都得她

辽宁沈阳,一女子嫁给二婚丈夫后,丈夫五六年都不工作,就连婆婆和前妻的孩子都得她来养。没想到,女子突然患病离世,在去世之前,她卖掉了两套婚前房产,把其中所得的530000元留给父亲养老。可是,女子的丈夫知道此事后,竟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岳父全额返还这笔钱款,法院判了!(来源:深圳新闻网、大参考等)事情是这样的,于女士与丈夫杨某系二婚夫妻。当初,于女士经人介绍认识杨某时,于女士的父亲老于就有些顾虑。毕竟杨某是二婚,其还有个同前妻生下的孩子。但奈不住于女士喜欢,最终老于还是答应了这门亲事。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两人结婚后不久,于女士就被查出患病,其在治病期间卖掉了自己婚前所有的两套房产,最终共得到121万元售房款。随着病情的逐渐加重,于女士自感时日无多,又想起离世后老父亲无依无靠,便通过手机向父亲老于转去了530000元,并表示最后向父亲尽孝了。不想于女士刚离世后,杨某就找到岳父老于以该款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老于全额进行返还。老于见状,倍感痛心,他介绍道,女儿与杨某结婚五六年间,杨某一直待在家中未就业,家中开支、杨某与前妻所生子女抚养费及杨某母亲赡养费均由自己的女儿承担。"她工资基本都花在家里,自己很节省。"老于称,女儿患病后,杨某不仅未承担过任何治疗费,还曾想方设法地阻碍女儿治疗。对于这53万元转账,老于解释道其中部分为自己此前借给女儿的治疗费。其余款项则是女儿担心自己晚年生活,特意留下的养老钱。自己不应向杨某作任何返还!杨某随后在索要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岳父老于告上了法院。此事一经曝光,对此,网友议论纷纷。大部分人是站在老于一方,认为杨某简直就是在“软饭硬吃”,不仅自己婚后五六年不工作,连自己、父母和前妻的孩子都要妻子养。妻子重病后卖掉婚前房产治病,剩下的钱留给亲人养老,就这,杨某还觊觎,难道他一家人真想把妻子的血吸干嘛?杨某的如此无理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诚然,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在财产范围内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如果于女士转给父亲的53万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在未经杨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处分,该行为系属无效,老于就应当返还全部或部分财产。但事实情况是,于女士将婚前的两套房产进行变卖后所得121万元,再将其中的53万元转给了自己的父亲,那么这笔钱款依法就属于小于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女士有权自行进行处置。再者而言,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于女士在临终前转账给父亲老于的行为可视为履行赡养义务及行孝,这部分资金是其对个人财产的合理处分,杨某无权干涉。此外,如果杨某实在想拿回这笔钱,其也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有权主张的权利,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显然,杨某拿不出证据证明,其最终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法院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请求。不得不说,杨某太不厚道了,对于夫妻而言,本应风雨同舟,相互扶持。且于女士生前为整个家庭付出了这么多,杨某不仅不心怀感恩,对妻子多加照抚,反而整天想着如何压榨妻子的钱财,甚至认为妻子治病浪费钱进而加以阻碍。更甚者,在于女士离世后留下给父亲的钱款,杨某居然都欲染指,其人性何在?良心何在?还好最后天道昭彰,让杨某未能得逞。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无论男女,婚前一定要对另一半进行充分的了解后再步入婚姻。否则遇上了如杨某这般好吃懒做且唯利是图之人,又何谈婚姻的幸福?对此,你怎么看?
河南郑州,一单位接到了捐款的通知,在编的人员要捐50元,不在编的要捐30元,通知

河南郑州,一单位接到了捐款的通知,在编的人员要捐50元,不在编的要捐30元,通知

河南郑州,一单位接到了捐款的通知,在编的人员要捐50元,不在编的要捐30元,通知一出,大家怨声连连,大家怨的不是要捐多少,而是强制要捐多少,他们觉得捐款就应该是自愿的,强制要捐多少,这就让人心里不舒服了,对此有关工作人员回复,这是自愿捐款的,不存在强制。5月7日,据维度新闻的报道,这个单位的员工看到捐款通知之后,心里就很不舒服,于是他就直接截图发了出来。说起这个捐款活动,大家其实没什么多大的意见,他们所在的单位待遇很不错,捐款也是公益活动,大家多少也会愿意捐一些。但是这个通知一出来,对于捐款的数额,却让大家纷纷议论。大家在意的是,在编的和不在编的捐款数目,在编的要捐50元,不在编的要捐30元。在编的会有这样的想法,虽然他们的工资收入不错,福利也不错,但是谁没有压力,谁不需要养家,大家都是上有老下有小,每一分钱都要花在必要的地方。50元对他们来说,其实也不算很多,但这是自愿捐款,就应该由他们按照自己的心意,想捐多少就捐多少,不能以收入,来衡量一个人捐款的真实意思。不在编的员工,则有这样的想法,他们的工资收入本来就不如在编的高,在编的捐100,200的都没问题。但是他们就不一样了,同样都是要挣钱养家,同样是上有老,下有小,同样是要面对生活的压力,有的人可能下班之后还需要做点副业,才能让生活过得更好一些。在他们看来,自己的生活都不是特别如意,就被强制捐掉30元,这让他们心里真的很不舒服。大家都是这么认为的,捐款应该是自愿的,不管是在编的还是不在编的,大家都说,捐款虽然是公益活动,但也应该是尊重他人,由他人愿意捐多少就捐多少。如此强制捐款,如果有些人家庭困难,还要遭遇这样的事情,那真是雪上加霜。不过有些人是比较有爱心的,家庭还有别的收入,家境比较好,他们可能愿意多捐一些,但是由于规定好捐多少,他们也不敢出风头,所以这件事情真的是让大家议论纷纷,人人都有想法,个个都反对,不可如此强制捐款。看到这个单位的这种情况,大家更是热议纷纷,不少人对在编捐的那50元,很有想法,说只要是在编的人,捐50元根本不在话下,在编的捐个100,200都是小问题。有的人说了他们公司也是年年捐款,但是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普通员工的捐款,不可以超过领导的捐款,就算再有爱心也不可以。有更多的人质疑的是,这样的形式是否有很大的意义,如果是强制捐款,直接扣工资就可以了,何必搞一个形式呢。确实如此,捐款,顾名思义,无非就是衡量一个人的爱心与善心,更多的是看每个人的家庭实力。它的意义应当在于,有爱心的人,在家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想捐多少就捐多少,如果有人不赞同这种活动,或者对这种活动有意见,可以量力而为,或者遵循内心的意愿捐或者不捐。捐款活动本就应该这样,根据个人的情况,根据个人的想法想捐多少就捐多少。因为捐款活动也属于民事行为,应当遵循捐款人的真实意思。《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规定捐款的数额,有很多人是不愿意捐那个数字的,那这就是违背了他们的真实意思,这样的民事活动应当视为无效。除此之外,捐款活动属于道义上赠与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就是这种捐款活动,是不可以撤销,所以很多人对捐款有自己的想法,如果是强制捐款,他们的意见更大。但是对于这件事情,管理此事的人表示,他们是自愿捐款的,不存在强制的说法。那么你对于这个捐款活动有何看法呢?(来源:维度新闻-2025年5月7日)
为了钱脸都不要了!天津,男子在国外生活12年,就连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其母亲虽然

为了钱脸都不要了!天津,男子在国外生活12年,就连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其母亲虽然

为了钱脸都不要了!天津,男子在国外生活12年,就连父亲去世都没有回国。其母亲虽然伤透了心,不过念及骨肉之情,还是将一套住房过户给男子。岂料母亲去世后,男子得知妹妹保管着母亲47万元的银行卡,遂将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平等分割遗产以及房产,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据悉,男子梁某自结婚之后,便带着老婆孩子出国工作生活,至于年迈的父母,全部交由妹妹一人照顾。在梁某出国后的第12年,梁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可是由于工作的原因,梁某并没有赶回国内奔丧。父亲的后事全部由妹妹一家负责。为了方便照顾独居的母亲,梁某的妹妹决心带着一家老小搬到母亲的房子里居住。虽然梁某的行为让母亲伤心不已,可是念及骨肉亲情,在梁某回国后,母亲还是决定将两套房子的其中一套过户给梁某,至于自己留下了47万存款,则是交到了女儿的手里。梁某的母亲去世后,梁某无意中知道母亲还有47万的存款在妹妹的手中,于是要求妹妹交出存款由两个人共同分配,却遭到了妹妹的拒绝。梁某恼羞成怒,一纸诉状把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平分存款以及母亲留下的一套房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具体到本案中,梁某的母亲将其名下的房产已经过户给梁某,应视为对梁某的合法赠予,其母亲去世后留下的另一套房产以及47万的存款,应视为母亲的遗产,应该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进行分配。梁某与妹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平分遗产。可是妹妹却认为:第一,母亲生前将47万存款的银行卡,交由自己保管且对其告知了密码,证明母亲对自己的信任,应认定为是母亲的赠予。第二,梁某在出国工作期间,一直都是妹妹悉心照顾父母,并处理父母的后事。梁某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就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第三,在父亲去世之后,妹妹一家人就已经搬到了母亲的房子里居住,一家人共同生活了十几年,感情特别深厚。综上,梁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法院该怎么判?本案的关键在于,梁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的依据。法院审理时查明,梁某在出国期间并没有尽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一直都是妹妹照顾,这一事实已经经过了梁某、妹妹以及社区的证实。另查明,梁某在回国之后,其母亲考虑到梁某没有住房,主动将其名下的一套住房过户给梁某,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其行为合法。另,根据梁某以及妹妹的供述,其父母在生前均未立下遗嘱,也就是说在梁某的母亲去世之后,留下的一套房产以及47万的存款,均应该视为遗产,并应该按照民法典第1127条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配。考虑到妹妹在父母生前尽到了绝大部分的赡养义务,故遗产分配时应该多分。综上法院判决,酌定由妹妹分得房子以及47万存款的55%的份额,剩余由梁某继承。对此你怎么认为?
青海“民法典宣传月”部署20项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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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之际,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司法厅印发《2025年全省“民法典宣传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民法典进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民法典系列普法宣传。《方案》从省直...
2025年海南省“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启动

2025年海南省“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启动

近日,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印发方案,在全省组织开展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着力提升居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着力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