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郭某与妻子何某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郭。然而,婚姻的甜蜜并未持续太久,1989年,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小郭归母亲何某抚养,郭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可自那以后,郭某仿佛从人间蒸发,30年里,抚养费分文未给,也从未探望过儿子。何某独自含辛茹苦将小郭拉扯大,小郭懂事又努力,只是心中对父亲满是怨恨。 30多年过去,父子形同陌路。直到有一天,小郭接到法院通知,才得知父亲已去世,且父亲生前与再婚妻子谭某在上海购置了一处房产。谭某欲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要求小郭放弃继承,小郭坚决不同意,认为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自己继承遗产天经地义。而谭某则称,自己照顾生病的丈夫5年,小郭未尽赡养义务,没资格争遗产。 据5月4日红星新闻报道,上海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遗产争夺案。这事还得从1983年说起,那时候,郭某和何某携手步入婚姻殿堂,次年,儿子小郭呱呱坠地,小两口满心欢喜,对未来充满憧憬。 可谁能想到,婚姻的甜蜜在6年后戛然而止。1989年,两人频繁争吵,多次尝试挽回婚姻无果后,最终走法律程序离了婚。法院判决小郭归母亲何某抚养,郭某需按月支付抚养费。 可这郭某倒好,离婚后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30年里,抚养费一分没给,也从未回来看过小郭一眼。何某独自带着小郭,日子过得那叫一个艰难。 小郭打小就懂事,把母亲的辛苦看在眼里,主动帮忙做家务,学习也特别努力,就为了让母亲少操点心。 小时候,看到别的孩子有爸爸疼,小郭总会问妈妈:“爸爸去哪儿了?”何某只能编个谎话哄他。 随着小郭慢慢长大,他心里也渐渐明白,自己是被父亲抛弃了,从此心里对父亲满是怨恨,再也不提父亲。 30多年过去了,在小郭心里,“父亲”不过是个陌生的词汇,是个毫无温度的符号。直到有一天,法院的一纸通知,打破了小郭平静的生活。他这才知道,自己还有个父亲,而且父亲已经去世了。 原来,郭某在2005年又结了婚,和再婚妻子谭某在上海买了房子,一起生活。两人只共同生活了15年,郭某就患上了重病。好在谭某不离不弃,在他生病的5年里,悉心照顾,直到他离世。 郭某去世后,谭某想把他们一起买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就需要小郭放弃继承权。这一下,可把小郭惹火了。 他觉得,父亲这么多年没尽过一点抚养义务,自己继承他的遗产,就当是父亲对自己的补偿。 可谭某不乐意了,她认为,自己照顾生病的丈夫整整5年,小郭却从未尽过赡养义务,没资格继承遗产。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郭某在与何某离婚后,30年里未按照法院判决支付小郭的抚养费,也未对小郭进行探望和抚养。谭某在郭某生病期间,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照顾郭某长达5年。 小郭在得知父亲去世后,认为自己有权继承遗产,因为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而谭某则认为小郭未尽赡养义务,不应继承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小郭作为郭某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何某作为郭某的配偶,同样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郭某去世时未留下遗嘱,所以小郭和何某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养费的支付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郭某在与何某离婚时,法院已判决他按月支付小郭的抚养费,但他30年里一分钱未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不过,小郭未尽赡养义务并不能成为他不继承遗产的直接理由。 《民法典》第26条和第1067条均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与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无直接关联,赡养义务基于血缘关系和身份属性,而非等价交换关系。 也就是说,不管郭某是否尽到了抚养义务,小郭都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和责任,在父亲生病期间,小郭未尽赡养义务,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 而谭某在郭某生病期间,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 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谭某在郭某生病的5年里,一直悉心照顾,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所以谭某应酌情多分遗产。 最终,法院认为:小郭未尽赡养义务,应酌情少分或者不分,但考虑到郭某未尽到对小郭的抚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谭某继承80%,小郭继承20%。 无论是抚养义务还是赡养义务,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不容推卸。在遗产分配上,也会综合考虑各方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情况,确保分配结果合理合法。